《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啦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

就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啦!

关于就《江苏南通狼山国家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人大立法要求,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起草工作。

现将《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邮寄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港东路2号(邮编226000)江苏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综治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1、《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条例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附件链接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公园是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呈现“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绿核。

森林公园范围以法定程序批准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资助或参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建设、生态环保、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属地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处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为。第九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批。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并标界立桩。

第十条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在森林公园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第十一条军山南麓的自然生态保留地是森林公园内的生态保育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山体、水体、文物古迹等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病虫害和水污染防治及禁止垂钓水域的划定并公示。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公园防火区,设置防火标志、标识,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公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防火规定,履行防火职责和义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与演练,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文体、群体性等活动的,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并服从统一管理。第十五条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科研成果应当无偿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供副本。第十六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交通工具、游乐设施、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标识。第十七条进入森林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十八条森林公园内实行文明敬香,游客应当使用免费赠送的环保香,并在指定的区域焚烧。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取土,或进行攀岩、山体野道探险;

(二)擅自砍伐林木,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在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烤,焚烧香蜡纸烛;

(四)擅自在森林公园内放生;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设网等方式在森林公园水域捕鱼,在禁止水域垂钓;

(六)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古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或服务;

(八)携宠物进入封闭区域;携宠物进入开放区域,不牵牵引绳、宠物粪便不自行清理;

(九)违规停放车辆;

(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山体采石、取土致使山体毁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攀岩、山体野道探险等其他行为造成山体破坏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下列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砍伐林木,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的,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燃放孔明灯或在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烤,焚烧香蜡纸烛,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森林公园内放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设网捕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没收渔具和渔获物,炸鱼、毒鱼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电鱼、设网捕鱼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下列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古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水域垂钓,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摆摊设点,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兜售物品或服务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宠物进入封闭区域,或者携宠物进入开放区域不牵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二十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2018年8月狼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成功创建。森林公园包含了狼山景区、军山景区、剑山景区、啬园、植物园、龙爪岩滨江风光带、军山绿野、静海片区,再加上周边的长江岸线及部分水域,占地面积约10.8平方公里,其四界范围:滨江公园北边界(沿长江南路向东至)跃龙路与长江南路交叉口(沿跃龙路向南至)跃龙路与南郊路交叉口(沿南郊路向西至)南郊路与城山路交叉口(沿城山路向北至)长江南路与城山路交叉口(沿长江南路向西南至)工农南路(沿工农南路向南至)工农南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沿花园路向东至)花园路与园林路交叉口(沿园林路向北至)园林路与啬园路交叉口(沿啬园路向东至)啬园路与裤子港河交叉口(沿裤子港河向南 575m 至)园林居委会六组东南角(沿村小路向西至)日新棉纺织厂(沿纺织厂路向南至)花园路与纺织厂路交叉口(沿花园路向东至)花园路与新港西路交叉口(沿新港西路向南至)新港西路与新港中心路交叉口(沿新港中心路向西至)新港中心路与园林路交叉口(沿园林路向东南至)园林路与新港东路交叉口(沿新港东路向东南至)裤子港河(沿裤子港河向西南至)长江(西部以长江水域 200m 范围为界至)滨江公园北边界与起始点闭合。狼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境内,存在生态保护、景区规划、旅游发展、服务功能、管理体制、执法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在森林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细化,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法规依据。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和社会参与

条例草案明确了在森林公园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确立了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关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的基本要求

条例草案根据林业部《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总体规划批准、修改程序,及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及其他各类保护管理的内容

条例草案对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并就森林公园内的山体、水体、林木、野生动物、文物保护作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森林公园防火安全管理

条例草案明确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规定。(第十三条)

(五)关于森林公园旅游管理规定

条例草案细化规定了对辖区单位、旅游安全、游览设施、旅游秩序、文化科研活动、文明敬香等方面的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六)关于森林公园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及处罚

条例草案列举了十项在森林公园管理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十一项为兜底条款,并依据上位法规定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拟征求意见的几个重点问题

1、森林公园如何更好实施分类分区保护、管理?

2、森林公园如何提升服务市民、服务城市功能建设?

3、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管理职能如何进一步理顺?

4、森林公园行政执法机制如何建立?

5、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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