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華澤鈷鎳案一審勝訴 中介機構未能倖免(附音頻)



近期,華澤鈷鎳發佈了《關於收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公告》。該公告顯示,成都中院判令華澤鈷鎳賠償因虛假陳述糾紛給166名受損投資者賠償4905.54萬元,而作為中介機構的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分別承擔40%、60%的連帶賠償責任。

投資者訴華澤鈷鎳案一審勝訴 中介機構未能倖免(附音頻)


往回追溯,華澤鈷鎳之所以遭受鉅額賠款起源於其在2018年2月1日被中國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表示,華澤鈷鎳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未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等事項,證監會決定對華澤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2019年7月9日,華澤鈷鎳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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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中介機構國信證券、瑞華會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證監會對國信證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00萬元,處以300萬元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處罰。對瑞華所業務收入130萬元沒收,處以390萬元的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處罰。

投資者訴華澤鈷鎳案一審勝訴 中介機構未能倖免(附音頻)


謝良律師認為,由於華澤鈷鎳已退市,公司大概率沒有賠付能力,但是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連帶賠償責任,顯然大大增加了華澤鈷鎳虛假陳述糾紛案的賠付能力。這對後續案件具有積極影響,提醒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仍可依法參與索賠挽回損失。


Ø 預計索賠條件:

謝良律師提示,參照法院一審勝訴判決,預計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6日(含當日)期間淨買入華澤鈷鎳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提起索賠之訴。


Ø 索賠流程:

1、查看交易記錄是否符合條件;

2、若符合條件,到證券營業部打印①賬戶信息表和②對賬單(對賬起止時間段或統計區間段或查詢時間段請務必註明是:2014年1月10日(若首次買入早於該日,從首次買入之日開始查詢)至打印之日,含此時間段單個股票或多隻股票均可,具體視證券公司系統而定;如果無法顯示對賬期間,請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手寫並在手寫處蓋章;如有多個賬戶且有交易記錄的,請按照以上時間分別打印各賬戶的對賬單。

3、將對賬單等交易記錄、姓名及聯繫方式發送至謝良律師工作團隊“證券索賠通([email protected])郵箱”或謝良律師工作團隊微信:13763365521。


Ø 索賠依據:

1、法律依據:2003年2月1日(你沒有看錯,是十六年前的規定)起實施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法》(eg: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Ø 類似案例:

《投資訴訟網》發佈的謝良律師代理的勝訴案例包括但不限於:佛山照明、美達股份、華鑫股份原大股東、紫鑫藥業、海潤光伏、上海物貿、上海家化、勤上光電、科倫藥業、京天利、大智慧、超華科技、安泰集團、祥源文化、安碩信息、保千里、金亞科技等虛假陳述索賠案、光大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索賠案。


Ø 媒體採訪:

在辦理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案過程中,謝良律師就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等問題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證券時報》、《檢察日報》、《經濟觀察網》、《新民週刊》、《第一財經》、《網易財經》、《廣州日報》、《南方日報》、《羊城晚報》、《中國經營報》、《投資快報》、《大眾證券報》、《新京報》、《證券日報》等數十家媒體的廣泛採訪與報道。


Ø 其他索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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