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運營可能有哪些侵權風險?

王珏 浙江杭知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幾年移動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各類互聯網社交、媒體平臺不斷壯大,傳統媒體也不斷與新媒體融合,很多企業也開始運營自己的新媒體賬號。在這個"流量為王"的時代,各家新媒體賬號為了吸引流量,絞盡腦汁,但侵權風險也可能隱藏其中。因此,企業運營新媒體賬號時,存在哪些侵權風險,如何避免侵權,是必須關注的問題。

1新媒體平臺

對於新媒體平臺方來說,受到"避風港規則"的保護,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仍然需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比如"紅旗標準",明知、應知侵權而不採取行動等)。

2新媒體類別

2.1廣告發布類:包括企業為自己發佈廣告專門註冊的賬號,或者專門用於發佈廣告的第三方賬號(如"美味不用等"微信公眾號)。

2.2網絡交易類:

微信小程序推出後,利用小程序技術,搭建網絡交易平臺的(比如"有贊",當然也有微信公眾號)。

2.3互動營銷、宣傳類:此類新媒體多為企業與用戶互動溝通的"橋樑",發佈內容也多為企業自身新聞或者與用戶有關的企劃方案(比如"支付寶"註冊的各類新媒體賬號)。

2.4第三方運營:在汽車、數碼產品企業較為普遍,比如搜索"奧迪",會有各地經銷商註冊的新媒體賬號,這些由各地經銷商運營的新媒體賬號,一旦發生侵權,對品牌來說,商業上也是一種連帶的傷害(法律上也可能存在連帶責任)。

新媒體運營過程中的侵權風險無處不在,侵權類別也很多,本文會通過一些案例,簡單介紹侵權可能性比較大的幾種。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均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

網絡上信息氾濫,新媒體運營者在發佈所謂新聞信息(尤其是涉及到其他企業醜聞、明星緋聞八卦類),務必慎重審核是否存在誹謗他人、虛構事實的情況,否則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轉載他人文章,亦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

比如在百勝公司("肯德基"母公司)與深圳市贏陳安之成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中。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上轉載文章,該文章聲稱"肯德基雞廠"所飼養的每隻雞"從孵出來到成品雞的時間是兩個星期","管子給它們輸的是激素","每個雞身上根本沒有毛,就象我們見到的已經開膛破肚拔完毛之後的雞一個樣",同時聲稱肯德基採用"粗放式激素配方餵養",所以"往往一隻雞身上長有3條腿3只翅膀,或者4只,5只,6只等等不一而足"。

以上文章言論被法院認定為捏造虛假事實,"直接使相關公眾產生了錯誤的認識,降低了對肯德基品牌的社會評價",且被告雖然系轉載,但被告"在轉載文章時並未對相關事實進行審核瞭解,也未表明其系轉發或披露文章的具體來源,對文章中明顯存在誹謗、詆譭等內容亦採取放任態度",最後被判決賠償300000元。

檢索肖像權侵權案件,會發現有大量明星原告。以前一些新媒體賬號會認為自己沒什麼影響力,用一下明星的肖像,明星沒有精力來起訴自己,然而從這幾年的訴訟來看,明星越來越重視此類侵權,會聘請專業從事此類維權的律師團隊,因此新媒體的被訴風險會越來越高。

這其中最熱門的應該是"葛優躺"系列案。比如葛優訴藝龍網侵害肖像權糾紛案,藝龍網在其新浪微博賬號發佈微博,未經許可使用了7張葛優的肖像共計18次,整篇微博以圖片配臺詞的形式,在每張圖片中添加臺詞字幕,通過介紹"葛優躺",代入與被告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最終被法院認定侵權,判決賠禮道歉並賠償75000元。

此外,關於肖像權侵權,要說明一個誤區,很多人認為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實際上並非如此。營利性使用是侵犯肖像權的一個類型,但並不是所有的侵犯肖像權都存在營利目的,比如未經許可擅自制作他人肖像,醜化他人肖像等行為亦構成侵犯肖像權。

著作權侵權應當是新媒體運營面臨的最大的侵權風險之一,由於著作權侵權類別繁多(因為權利多,作品類型多,每種侵權的判定都有區別),筆者辦案過程中也時常遇到朋友來問發個文章侵權與否,下面就以FAQ的形式簡單說一些主要侵權點:

A1侵權。署名文章原作者只是對作者署名權的尊重,但如果轉發系未經許可,則仍然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對文章進行修改、改編,則可能涉嫌侵犯修改權、改編權等。

A2侵權。他人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都屬於侵權行為。(這裡不討論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情形)。

Q3在文章中插入別人的視頻或歌曲,侵權嗎?

A3一般而言,若不構成合理使用(即這篇文章是為了評論這首歌或這個視頻等),將別人的歌插入自己的文章,作為BGM使用,即構成侵權。

A4侵權。不知道圖片作者,不是可以未經許可使用的理由,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得到作者(著作權人)的許可。

Q5把熱門歌曲歌詞改編了,用來宣傳自己公司,並找公司員工來唱,侵權嗎?

A5今年年初,新東方公司年會改編《沙漠駱駝》成為網絡熱點,刷屏微博和朋友圈,後來出現一大堆改編《沙漠駱駝》的。但顯然,這樣的改編如果沒有得到作者許可,也是侵權的。

商標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一旦混淆此種識別作用,則有可能構成侵犯商標權。網絡交易類新媒體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情形與一般電商平臺上商家侵權大致相同,其他類型的新媒體侵犯商標權的情形,典型的有註冊與他人註冊商標同名的微信公眾號、頭像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文章內容宣傳本公司產品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等。

3.5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混淆行為外(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名稱等),在新媒體運營過程中,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商業詆譭、虛假宣傳等。比如在上海志銘實業有限公司與上海創綠實業有限公司商業詆譭糾紛一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內對原告產品進行不當的、詆譭性的比較,捏造針對原告產品的無任何證據證明的虛偽事實,並進行廣泛的宣傳、散佈,此類行為系典型的商業詆譭行為。

3.6政策性風險

新媒體運營必須堅守正確的價值觀,弘揚社會正能量。年初,咪蒙旗下微信公眾號"才華有限青年"發佈的一篇題為《一個出身寒門的狀元之死》的文章在網上掀起熱議,並"引火上身",最終導致公眾號永久註銷。咪蒙及其旗下賬號,無疑是新媒體流量大V,但最終倒在一篇文章上,無論你對咪蒙賬號被註銷一事如何看待,但此事件無疑給所有的新媒體運營者敲響警鐘,新媒體運營必須遵守監管政策,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4風險防控

4.1堅持原創,少用或者不用網絡素材,無論是圖片、音樂、視頻,甚至是字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微軟office自帶字體,不代表可以免費商用)。

4.2加強對新媒體運營人員以及設計師等人員的法律培訓,加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

4.3完善內部審核流程,一篇文章的發佈,應當有一個完善的審核流程確保將侵權風險降到最低。

4.4該花的錢還是要花。取得許可、授權的費用往往比侵權之後應訴、賠償等費用還是要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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