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事”審判的閉門交流(二)

12月初,筆者與兩個其他律所做家事案件的C律師、L律師和京城某區民事審判庭的W法官有一次小範圍聚會,吃飯前的咖啡廳裡,幾位同行打開話匣子暢所欲言,坦率地談了一些對家事審判的意見、看法。個人感覺同行們的經驗之談比網上抄來抄去的裁判觀點之類的技術內容好像更接地氣,也有利於大家從本質上了解家事類法院審判的特點和思考改善方向,所以在此分兩次分享給各位朋友。


關於“家事”審判的閉門交流(二)

關於遺產分割

C律師:在一個研討會上,我問過一個法官,他說最近法院也在採取通過公證處的公證員來輔助法院調查遺產的模式。

L律師:這種形式以前好像沒有過。如果被調查的一方不同意,法院在沒證據的情況下發調查令也是猶豫不決的。

筆者:律師去銀行查詢資產狀況,如沒有本人的同意或者法院的調查令,人家根本就不會搭理你。

C律師:所以法院讓公證處去輔助調查,比律師調查在公信力和執行方面更有說服力和證明力。

W法官:關於遺產的範圍看似簡單,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有隱患的。不調查清楚,在法庭上大家不能達成一致的話,有時候過了10年以後當事人之間還會因為遺產範圍糾紛再次殺回法庭。所以一開始即使花點兒時間也必須把遺產的內容整理得清晰、完整。

關於離婚的撫養費和財產分割

C律師:我們的婚姻法對於孩子的撫養費金額是因人而異的,並沒有法定金額。有錢就多給,沒錢就少給,這對於孩子的基本人權保障是有問題的。

L律師:我覺得大多數父親都希望得到孩子撫養權,但是,法院一旦將孩子撫養權判給母親,不少作父親的人就會賭氣,不想多給錢,甚至不想掏撫養費。

筆者:離婚的母親一方說“我會盡全力讓孩子健康成長,你得讓我們在經濟上無後顧之憂。”如果是在婚內這麼說,估計當父親的會感動,還會加油工作的,可是到了離婚的時候,尤其在沒有得到親權的情況下,不少男人會認為,你不就是想要錢嗎?會把這番話當耳旁風。

L律師:是有這種可能。不少當事人準備離婚的時候,會把孩子“劫持”到自己父母家不讓對方見面。

C律師:孩子能先佔先得嗎?

W法官:這肯定是不行的。雙方準備離婚和分居的時候得先談好孩子的問題。

L律師:我覺得如果是雙方談判時一方這麼做,是可以向其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


關於“家事”審判的閉門交流(二)

關於財產分割的貓膩

C律師:我接觸的案件裡,一方(特別是男方)隱匿財產的情況不少。比如丈夫是個私企的老闆,各種費用都能通過公司報銷,所以把自己的工資報酬定得很低,調查的時候拿出的明面兒上的收入很低。可自己卻開著豪車。

L律師:是啊,明知道不可能收入這麼低,可是你還沒辦法調查核實他的真實收入。

筆者:丈夫自己是老闆的公司,財務上可以做手腳,賬面上看到工資壓得很低,誰也不信,但是沒有辦法調查。不知道法官對這點怎麼看,對公司法人的調查和一般當事人是不是不一樣啊?

W法官:司法實務中沒這麼機械,如果確實讓人懷疑還是會根據實際情況來調查和判斷的。

L:我們擔心和困惑的是這時候怎麼去取證?比如,遺產中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和分紅,這該怎麼判斷金額?你不看公司的財務報表是沒法兒判斷金額的,公司也不會提供給你這些數字,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我就碰見過這樣的情形,離婚男方當事人委託他人代持股,持股的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是當事人以外的人,公司和股東在表面上與案件是完全無關的,法院向這些公司的調查令缺乏法律依據,當然,法官要去調查也可以,但現實中這麼做的法官幾乎沒有,不少婚姻和遺產案子的大頭財產因為無法舉證,所以委託的當事人只能放棄。這種問題應該引起法院的關注。

W法官:你們說的一些內容我也有同感。長期以來婚姻家庭、繼承案件是民事案件審理的大頭,這些案子離我們的生活很近也很直觀。家事案件屬於民事案件,但也有特殊之處,就是更多地牽扯到了“人”。案件的著眼點,案件的最終判斷都要考慮到“人”的因素,而不僅是簡單的證據和數字,如果不仔細去觀察人,理解人,作出的判決即使符合法律規定,也不一定能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筆者:民法典頒佈施行後,家事案件方面會有很多新的動態信息和法律適用的變化,最近是各種法案和司法解釋推出的高峰期,作為律師如果不與時俱進,僅憑著經驗辦案,很有可能出現各種知識落伍導致的錯誤、疏漏。

W法官:日本一般是3年左右會對一部法律適用做出新的修正和解釋,法律必須去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情況和需求。我們來不及修正的時候,一般會通過高院領頭的會議紀要方式統一裁判尺度。

以上是法律人閉門交流的內容。感謝您與我們一同關注司法實務問題,一同鞭策司法的不斷完善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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