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出口退稅十問十答

退稅申報期即將截止,出口企業在申報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導致申報不順利,為此,我們從貿稅幫後臺精選了10個典型問題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精選】出口退稅十問十答

​Q1

問:我公司出口後還未收到貨款,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在5月份,但報關單是18年出口的,馬上臨近退稅申報截止期,我想去稅務局辦理不能收匯備案,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根據國稅總局2013年30號公告相關規定,您應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不能收匯申報表》及出口合同,且合同中應有明確預計收匯日期的相關條款,憑此辦理不能收匯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另外需注意,您必須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收匯憑證,否則該出口貨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應按免稅處理。

Q2

問:報關單上申報日期是2018年12月,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出口日期是2019年1月,這樣的話出口算2018年還是算2019年的呢?

答:出口退稅申報時限相關規定都是以報關單出口日期為準,與申報日期沒有直接關係。代理出口模式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開具也同樣以報關單為基礎,因此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出口日期應與報關單一致。因此,該貨物應按2019年1月出口適用出口退稅相關規定。

Q3

問:退稅申報系統錄入出口明細時,系統提示我錄入的海關商品碼無效,錄入10位編碼或前8位編碼都不行,是什麼原因?如何解決?

答: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是由於海關商品編碼和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的出口退稅率文庫更新造成的影響,錄入環節應填寫《海關商品碼調整對應表》,將舊商品碼和新商品碼進行關聯,此時即可在“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中錄入報關單上的舊商品代碼。

Q4

問:我公司出口的貨物有0退稅率的貨物,退稅申報時需要在申報系統錄入嗎?

答:0退稅率的商品,一般需視同內銷徵稅處理,少數商品適用免稅。可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系統維護——海關商品碼搜索查詢,查看該商品碼下“特殊商品標識”,1代表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稅,即需視同內銷處理;2代表免稅,即免徵銷項稅,對應進項稅額應轉出計入成本。上述兩種情形均無需在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

Q5

問:我公司貨物銷售到保稅區內外貿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答:貨物入保稅區適用“離境退稅”政策,以下為大體流程:出口企業(境內區外)與境外單位、個人簽訂貿易合同(實質上是銷售給境外),境外單位或個人與區內倉儲企業簽訂倉儲協議,出口企業報關出口到保稅區,海關暫時不給簽發退稅聯數據。境外單位或個人需要提貨離境時,區內倉儲企業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補簽退稅聯數據,這時區外出口企業可以申報出口退稅。

上述流程中,應強調貨物的銷售對象是境外單位或個人,而問題中描述,貨物是銷售給保稅區內貿易公司,按保稅區相關管理規定,此類業務屬內貿業務,區外企業應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區內企業,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如區內企業再出口,區內企業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Q6

問:公司出口貨物收到國外付匯如何做分錄?

答:根據貴公司的情況,應做好以下會計分錄。

第一步:收匯

借:銀行存款-外幣賬戶

財務費用-手續費

貸:應收賬款

第二步:結匯

借:銀行存款-人名幣賬戶

貸:銀行存款-外幣賬戶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貸方為收益,借方為損失)

Q7

問:我們去年8月份的發票,目前也是無信息狀態,我3月份去退稅大廳做過窗口做過查詢,讓我提交查詢信息資料,然後讓我回來等,我最近幾天又查了還是無信息狀態。昨天我在退稅2.1系統中做了無電子信息申報,那還需要再去窗口做延期嗎?

答:無信息申報的流程是:您先在申報系統中錄入出口無電子信息申報,生成申報數據並打印申報表,攜帶電子數據和申報表去稅務局窗口辦理就可以了。無電子信息是在紙質單證齊全、但電子信息缺失的情況下辦理的,符合您目前的情況。延期申請是在紙質單證缺失的情況下辦理的,所以您不需要辦理延期。

Q8

問:由於我司採購科與供貨商溝通有誤,導致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能收集到位,由於退稅金額很大,我們諮詢了市局退稅處,說可以做無信息備案,提交上去之後,申報截止期後還可以申請退稅。那具體需要怎樣操作呢?

答:根據國稅2018年16號公告相關規定,建議如下:

1、貴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仍沒有電子信息的,應在退稅申報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稅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進行無電子信息備案。您可以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錄入並生成此申報表數據,提交主管稅務局。

2、出口企業由於客觀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退稅申報截止日前(4月18日),向主管退稅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並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上述操作完成後,退稅申報不受申報期限限制。

Q9

問:我公司為一家外貿出口企業,2019年3月20日購進一臺機電設備,取得廠商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外商臨時需要增加一臺設備,我公司計劃在4月中旬再購進一臺,由於4月1日稅率調整,我公司只能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計劃在4月底將上述兩臺設備出口,此種情形出口退稅率如何確定?

答:根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三條規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貴司為外貿企業,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貴司計劃4月底出口,符合文件關於過渡期的規定。根據過渡期規定,貴司3月20日購進的設備,購進時已按稅率調整前的16%徵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前16%出口退稅率。計劃4月中購進的設備,購進時已按稅率調整後的13%徵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後13%的出口退稅率。

Q10

問:我剛剛發現我有一張發票是分別對應了2018年12月出口的報關單與預計2019年5月份出口的貨物,我要怎樣操作才能申報退稅?

答:

首先2018年出口的貨物面臨最後一個退稅申報期,4月18日前必須要申報,否則將不能享受退稅政策。其次這種情況可以把發票進行拆分申報,假如,你這張發票共有1000KG的貨物,2018年12月出口了其中500KG的貨物,剩下500KG的貨物預計2019年5月再行出口,這種情況直接把這張發票進行分批申報即可,提出發票中500KG相對應的金額,在退稅申報系統錄入到2018年12月出口報關單相對應的進貨明細中,分批批次為0001,後續再次申報發票中剩餘的500KG與金額, 等下次再出口時再行申報退稅即可,分批批次為0002。(注意:發票拆分申報的需分批批次0001的出口退稅完結後才能再次申報分批批次為0002的申報數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