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五度方略 高恆
去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文【國辦發(2017)67號】要求推進醫院現代化治理。時隔一年,國辦再次發文【國辦發(2018)83號】,明確下半年要“推進醫院章程制定”,給出了更加細化的目標——到2018年底,各省份選擇轄區內20%的二級、三級公立醫院和10%的非營利性民辦醫院開展制定章程的試點。
通常,組織治理機制的表現形式是組織章程,例如公司章程、協會章程、學會章程。醫院章程是醫院治理的根本大法。
在醫院的經營管理中,醫院章程具有“統領”作用。
我們整理了“醫院章程15條”,供各類醫院參考:
- 醫院性質(公立、民營、外資、混合等)
- 黨的地位作用(黨委成員進管理層,管理層黨員進黨委)
- 辦醫宗旨(人民健康)
- 功能定位(醫教研衛綜合、專科等)
- 辦醫方向(使命、願景、價值觀和戰略)
- 管理體制(黨務和行政,院長辦公會、理事會及其關係)
- 經費來源(與醫院投資者、醫院功能定位相對應的經費來源)
- 組織結構(黨政領導機制、醫療、教學、科研、公衛等業務機構和管理機構設置,與醫院等級和業務領域有關)
- 決策機制(公立醫院的黨委、院長及院長辦公會的決策事項和決策程序,社會辦醫的理事會的決策事項和決策程序)
- 管理制度(包括核心制度在內的基本管理制度)
- 監督機制(公立醫院的內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包括黨委監督、院務公開、職代會監督、會計審計監督;外部監督包括衛計委的七大監督,社會監督、協會/學會監督、第三方評價)
- 文化建設(醫院文化建設的責任、內涵、形式、途徑等,以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為核心)
- 黨的建設
- 群團建設
- 舉辦主體、醫院、職工的權利義務。
我們認為,醫院的《章程》應就上述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宜粗不宜細。有關院長辦公會、黨委工作會等決策性事項,應另行建立議事規則、辦事程序等,以便規範醫院治理結構和權力運行規則,提高醫院運行效率,不宜都在《醫院章程》中體現。
醫院《章程》應報醫院黨委審議、決定,還可能需要報衛計委審議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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