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業登記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維護公司登記權威性和嚴肅性,有效遏制公司登記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通過以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業登記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在2019年4月28日前,通過以下途徑之一將意見建議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一、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管司,郵編100820。

三、通過傳真發送:010-88650753。

附件: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業登記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4月23日

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維護公司登記權威性和嚴肅性,有效遏制公司登記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通過以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冒用身份】本辦法所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是指未經被冒用人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在公司登記註冊申請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證件或偽造其簽字,或以被冒用人名義通過互聯網進行申請,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備案的行為(以下簡稱“冒名登記”)。

第三條 【撤銷登記】本辦法所稱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是指登記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被冒用人向登記機關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辦理公司登記、備案進行受理、調查認定,並依據調查認定結果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對已作出的冒名登記決定予以撤銷、糾正不實狀態,並向社會公示的行為。

第四條 【實施機關】撤銷冒名登記的主管機關為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撤銷冒名登記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

第五條 【撤銷原則】撤銷冒名登記應當積極穩妥、公正公開,既有效保護被冒用人合法權益、懲戒冒名登記行為,又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持公司登記穩定可預期。

第二章 適用範圍和管轄分工

第六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以下冒名登記的撤銷:

(一)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中,被冒用人作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的;

(二)公司備案中,被冒用人作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清算組成員的。

第七條 【管轄原則】撤銷登記按照“誰登記、誰撤銷”的原則,由實施該次冒名登記的登記機關撤銷,但因登記管轄調整導致現登記機關與原登記機關不一致的除外。

第八條 【分工原則】登記機關內部應建立分工明確的撤銷冒名登記工作機制,明確登記註冊、信用監管、法制、執法稽查、信息化等業務部門在受理冒名登記反映、調查核實、作出撤銷決定、做好信息化支撐、開展信用懲戒等環節的分工任務。

第三章 受理和調查

第九條 【反映受理】被冒用人向登記機關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辦理公司登記、備案的,應當本人親自到場進行身份核驗,並提交相應材料。

具備條件的登記機關,可以藉助登記註冊實名驗證途徑核實被冒用人身份。

第十條 【材料要求】被冒用人向登記機關反映冒名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銷被冒用身份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身份證件複印件(本人到場的,核實原件);

(三)由本人親筆簽字的《撤銷公司登記(備案)承諾書》。

被冒用人可以同時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鑑定等有助於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條 【不予受理】對下列冒名登記的反映,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非被冒用人本人親自到場反映的;

(二)反映的該次登記、備案決定,是在被冒用人在登記機關完成身份核驗後作出的;

(三)反映所針對的公司股權已辦理出質登記,或被人民法院凍結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公示信息】登記機關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後,應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被冒用人主張的冒名登記時間、所涉及的登記或備案事項、登記機關聯繫方式等。

公示期限為6個月。公示期內調查終結並作出調查結論的,終止公示,保留記錄。

公示期內利害關係人對撤銷登記、備案提出異議,或對所涉公司主張權利的,登記機關要進行調查核實,公示期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三條 【調查程序】登記機關受理反映後,應通過查閱被反映的冒名登記行為涉及的檔案材料、對公司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公司相關人員和登記代理人等方式,對冒名登記基本事實進行調查。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調查程序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被冒用人、利害關係人應當積極配合登記機關調查。

第十四條 【調查結論】登記機關應在調查終結或公示期滿後作出調查結論,並據此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登記、備案的決定,告知被冒用人。

第十五條 【徵詢意見】登記機關可以就擬作出的撤銷決定徵詢稅務、公安、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主動糾正】經調查,公司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各方對冒名登記的事實無異議,有主動糾正意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辦理變更登記,並處罰款。

第四章 撤銷登記

第十七條 【撤銷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作出撤銷公司登記、備案的決定:

(一)經登記機關調查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清楚的;

(二)公司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相關人員無法聯繫或不配合調查,且公示期內無利害關係人對撤銷登記、備案提出異議,或對反映針對的公司主張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已認定冒名登記事實的;

(四)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登記機關配合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撤銷登記、備案的情形。

第十八條 【不予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作出不予撤銷公司登記、備案的決定:

(一)有證據證明被冒用人在該次登記、備案時知情,或事後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認的;

(二)冒名登記涉及公司股權爭議,各方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利害關係人在公示期內對撤銷登記、備案提出異議,經調查基本屬實的;

(四)利害關係人主張反映所涉及的公司涉訴,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或生效判決、裁定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稅務、公安、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不同意撤銷登記、備案的;

(六)公司已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主動糾正冒名登記行為的;

(七)撤銷公司登記、備案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八)其他依法依規不應撤銷登記、備案的情形。

第十九條 【整體撤銷】涉及冒名登記的登記、備案決定被撤銷的,與其同時申請、一併辦理的其他登記、備案事項同時撤銷,但僅涉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備案的除外。

涉及冒名登記的變更登記被撤銷的,其後續變更登記一併撤銷。

冒名登記的公司被撤銷設立登記的,公司主體資格自然滅失。冒名登記的公司被撤銷註銷登記的,公司主體資格自然恢復。

第二十條 【吊銷撤銷】公司在調查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影響登記機關做出撤銷登記、備案的決定。但因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決定送達】登記機關做出撤銷登記、備案決定的,應將《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送達冒名登記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調查過程中已發現涉及冒名登記的公司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可以直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二條 【撤銷操作】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備案決定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修改登記註冊系統內相關數據,並通過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公示方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在公示系統上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替代公司名稱,隱去其他信息,並在公司名下公示撤銷登記的時間和作出撤銷決定的登記機關名稱。

撤銷公司變更登記的,在公示系統上企業基本信息中公示冒名登記前一次登記、備案時的信息,在變更登記記錄中將冒名登記標註為“變更已撤銷”。

撤銷公司註銷登記的,在公示系統上公示原公司信息,並註明“已撤銷註銷登記,恢復主體資格”。

單獨撤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清算組成員備案的,在公示系統被冒用人姓名處標註“已撤銷備案”。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撤銷冒名登記所形成的全部材料,應當單獨立卷,歸入公司登記檔案。

第二十五條 【權利救濟】反映針對的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對登記機關做出的撤銷或不予撤銷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撤銷糾錯】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認定撤銷登記、備案的決定錯誤的,可以撤銷該決定,恢復公司原登記、備案狀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責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被冒用人的反映未依照本辦法及時處理,或在調查過程中怠於履行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線索移送】撤銷冒名登記過程中發現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登記機關應當將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 【公司責任】對冒名取得公司變更或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應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所涉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三十條 【個人責任】登記機關將冒名登記的直接責任人錄入虛假登記責任人數據庫,加強信用懲戒。對再次代理或本人辦理登記的,應啟動實質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 【懲戒豁免】公司冒名登記被撤銷後,對被冒用人的相關信用懲戒和市場禁入措施停止執行。

第三十二條 【虛假反映】對虛構事實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通過反映冒名登記逃避債務、偷漏稅款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登記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並實施信用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參照適用】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公司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文書格式】撤銷登記、備案的相關文書格式範本,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例外原則】法律、行政法規對撤銷冒名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解釋實施】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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