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繼續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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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於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能源局,有關省(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發揮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在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作用,現就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一)繼續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政策

以下發電項目不納入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範圍: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准)等方式明確的分佈式發電項目;

2.單站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

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餘熱餘壓餘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5.併網運行的非燃煤自備電站,以及所發電量全部自用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

相關企業經營上述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由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公示註銷,公示期不少於30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辦理註銷手續。各派出機構要通過電網企業、調度機構、交易機構等多種渠道積極聯繫有關發電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二)簡化部分發電企業許可申請要求

除本通知規定豁免許可的情形外,經營以下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申請要求:

1.總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電;

2.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

3.餘熱餘壓餘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具體簡化內容如下:

主要負責人方面,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多項職務。

財務資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提供資產負債表即可。

二、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嚴把許可准入關

(一)明確發電項目許可要求

除豁免情形外,發電項目應當在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後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併網後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在此規定時限之前,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併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可暫不提供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企業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後,應將有關許可內容及時告知相關電網企業及調度機構。超過規定時限仍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有關機組不得繼續發電上網。

(二)優化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許可准入監管

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時限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分批投產的風電或光伏發電項目,可分批申請許可。企業應提供機組通過啟動驗收的證明材料或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併網通知書》作為發電設施具備發電運行能力的證明材料。

對未按要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派出機構要依法予以處理。對不執行相關要求,不配合監管工作的相關電網企業,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理。

(三)做好煤電機組市場退出,促進淘汰落後產能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進一步淘汰煤電落後產能 促進煤電行業優化升級的意見》(發改能源〔2019〕431號)精神,對於列入淘汰關停計劃的煤電機組(應急備用電源除外),派出機構應按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後煤電機組關停方案和年度關停計劃明確的時限,督促企業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註銷手續。經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確認已實際關停的項目,按規定變更或註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煤電應急備用電源關停後應及時變更或註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關停機組發電權轉讓不需要保留電力業務許可。

三、規範許可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調整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將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申請條件中“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供電營業區”調整為“具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供(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或企業間自主達成的供(配)電區域劃分協議”。

(二)規範增量配電業務許可管理

在供電企業持有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副本“供電營業區覆蓋範圍”中統一標註“不含已許可的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各派出機構應當在本通知印發後及時組織供電企業集中辦理許可證信息標註工作。

持有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原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要求,妥善處置存量資產和用戶,不得在已許可的增量配電區域內發展新用戶。

派出機構向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作出的許可決定應同時抄送原供電企業。

(三)加強輸、供(配)電企業許可事中事後監管

持有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輸、供(配)電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持證企業義務,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定期自查、申請許可變更。輸電企業主網架輸電設施投入運營、終止運營的,應於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機構申請辦理上一年度此類許可事項變更。供(配)電企業供(配)電設施投入運營、終止運營的,不列入許可事項變更,按照登記事項變更管理。供(配)電企業應於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主要設施、設備變化情況並辦理變更手續。供(配)電企業供(配)電區域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各派出機構要落實“一網通辦”要求,企業自查、變更等業務全部實現網上辦理,做到辦理事項、辦理流程和辦理結果公開、透明。

各派出機構應按照國家關於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要求,依法組織實施持證企業信用監管,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結合,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能源局關於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落實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綜資質〔2014〕426號)同時廢止。

國家能源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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