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殘害了多少人的人生?

性侵不是某一個國家的偶然性事件,而是頻頻發生。

其中,被報道出的已經足以令人瞠目結舌、深惡痛絕,而那些未被報道出的,又何其之多、手段何其殘忍,這些我們都無法知曉。

在印度,很多女性都遭遇過強姦,印度也因此被稱為"強姦之國"。前段時間剛被曝光的韓國"N號門"事件還未淡去,近日,中國又出現高管"養父"涉嫌性侵"養女"長達三年之久

關於高管"養父"涉嫌性侵"養女"一案三連問:

問一:為何"養父"跟"養女"二人在同一個屋簷下生活長達三年之久?"養女"的生母為何輕易放心將女兒交付給一個男性網友照料?

問二:在這三年多時間裡,對於女兒的事情,生母是否完全不知情?2016年"養女"報警,"養父"未受到任何處罰,生母為何還敢放心將女兒交給"養父"照顧?

問三:"養女"被性侵長達三年多之久,為何求救無果?"養女"所在學校就沒有發現一點端倪之處嗎?

反思——為何性侵案件頻繁發生?是因為量刑不夠重嗎?

性侵構成何罪?在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中,並沒有直接規定"性侵罪",而是根據性侵的具體情節,按照強姦罪或者猥褻婦女、兒童罪進行定罪量刑。

法條鏈接——《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上述法律條款來看,強姦罪最重的刑罰為死刑,最輕的也要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而猥褻婦女、兒童罪最重的也僅為有期徒刑,沒有死刑。這些刑罰是重還是輕呢?其實是因人而異。對於大多數實施性侵犯罪的行為人來說,為了貪圖一時快感,至於量刑多少,在實施犯罪時根本就不會作為首要考慮要件,正如殺人犯,明知殺人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為了發洩報復,也不會在乎是否被判處死刑。因此,重刑是否能夠有效抑制犯罪率,也不一定

性侵——取證難

"性侵"行為發生的場所一般較為隱秘。如果受害者能夠及時報警,那麼,至少還能通過對受害者、犯罪行為人進行身體檢測,提取是否發生性行為的證據。這些證據僅僅證明雙方發生過性行為,至於是否是自願還是被強迫的,雙方各執一詞。也很難認定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

更別說有些受害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而是事後時隔多天甚至幾個月才報警,這種情況更是難以取證。

正是因為性侵取證難,導致報警後犯罪行為人仍然逍遙法外,這也間接放縱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如此惡性循環,犯罪者更加無法無天,受害者絕望之下,消極的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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