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之歌》被訴侵權,小嶽嶽攤上事兒了?

《五環之歌》被訴侵權,小嶽嶽攤上事兒了?

近幾年,相聲界的新秀岳雲鵬可謂是風生水起,其幽默的言語,靈活的表演深受觀眾的喜愛。如若問起他的代表作,其中最著名的要數火遍大江南北的《五環之歌》了。“啊啊,五環,你比四環多一環......”其簡單搞笑的歌詞常常逗得大家哈哈大笑並附和著一起演唱。然而就是這麼一首被小嶽嶽演唱的火得一塌糊塗的歌竟被起訴侵權。

據悉,《五環之歌》的曲調源於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的《牡丹之歌》,而《牡丹之歌》的原唱為蔣大為,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該歌曲並在1989年獲得第一屆中國金唱片獎。在2011年4月,《五環之歌》始見於民族宮岳雲鵬專場史愛東與岳雲鵬合作的相聲《學歌曲》,此後《五環之歌》成為岳雲鵬的代表作。此後這首《五環之歌》多次用於商業宣傳,並用作電影《煎餅俠》的宣傳推廣曲,這首歌僅在騰訊視頻的播放次數達40多億次。後又在原基礎上改變歌詞成了《新五環之歌》。小嶽嶽的這首歌可謂是紅遍大江南北。

2018年,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眾得公司)獲得《牡丹之歌》的詞作者喬羽的著作權授權。但眾得公司認為岳雲鵬未經授權,擅自改編《牡丹之歌》,創作成《五環之歌》用於商業演出,侵害了其作品改編權,故將岳雲鵬及電影《煎餅俠》的拍攝製作方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新麗公司)和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金狐公司)起訴至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簡稱天津濱海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支出。

天津濱海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眾得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天津三中院二審宣判,駁回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上訴人不能單獨行使著作權。據瞭解,該案原告方僅是《牡丹之歌》詞作者喬羽授權的眾得公司。況且,《牡丹之歌》的歌詞作為可分割使用的部分,其著作權歸屬作者喬羽單獨享有。眾得公司作為《牡丹之歌》詞作者的被授權人,享有《牡丹之歌》歌詞文字作品授權範圍內的相關權利,包括改編權。因此,眾得公司雖不享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但其經詞作者一方授權,有權就其享有的詞作品改編權提起民事訴訟。判決關於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屬於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眾得公司有權就歌詞部分的改編權提起訴訟的認定正確。眾得公司關於因詞、曲具有對應關係故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主張,不能成立。

此次《五環之歌》案件的核心就是歌曲是否為合作作品?歌曲的詞作者或者曲作者,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能否單獨主張歌曲整體的著作權?

在百度百科中,歌曲的釋義為:所有歌曲都是由歌詞和曲譜相結合的一種藝術形式,也是一種表現形式。詞曲一一對應。一首歌曲的內涵包括音樂內涵和文學內涵,其中,音樂內涵主要是指旋律和節奏,而文學內涵則主要指歌曲的文學因素。本質而言,歌曲的最終目的是要表達歌詞的文學內容。

所以一首歌曲確實需要通過歌詞和曲調的有機結合來實現。

那麼,歌曲又是否為合作作品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歌曲是否為合作作品,主要通過兩點來體現:一點是詞曲作者有意向共同創作歌曲;另一點就是詞曲作者實際參與了歌曲創作。一首歌曲,只要符合這兩點的要求,就可以認定為是合作作品。

顯而易見,此種合作作品是可分割合作作品,詞和曲均可單獨授權使用,這是詞作者或曲作者的合法權益。

回到此次案件中,《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相比其歌詞已經構成了一個全新的作品,並沒有利用、參考《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其創作背景和表達內容均不相同,所以並沒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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