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率先聯合出臺工作意見

重磅!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率先聯合出臺工作意見

4月9日上午10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與廣東省司法廳聯合召開“加強行政檢察與行政執法監督銜接”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發佈聯籤意見全文,介紹聯籤意見的背景、意義及主要內容。本場發佈會首次採用線上發佈形式,19家新聞媒體記者以視頻連線方式參會並向現場提問。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完善國家監督體系要求,促進行政檢察與行政機關內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機貫通、相互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廣東省推進全面依法治省行動方案》規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司法廳結合我省工作實際,聯合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於加強行政檢察與行政執法監督銜接工作的意見(試行)》。

重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率先联合出台工作意见

發佈會現場

《意見》全文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四部分:

1

建立監督信息共享機制。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定期相互通報行政檢察和行政執法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情況,相互抄送相關案件的法律文書。

2

加強行政審判監督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規定行政機關對法院的執行裁定或執行活動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要通報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有利於提高行政執行力。

3

規範檢察建議的辦理機制。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能過程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的,或者行政執法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規範性文件違法等問題,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有利於促進依法行政。行政機關認為檢察建議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向同級檢察機關書面申請複查,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書面申請複核。

4

建立日常協作機制。檢察機關開展行政檢察工作時,可以邀請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參與。司法行政機關對社會反映集中、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事項開展專項監督時,可以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與。雙方定期舉行座談交流會議相互通報監督工作情況,在人員培訓、法律政策諮詢、複雜案件研究、重點問題研討等方面相互支持,協作配合,共同提高監督能力。

重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率先联合出台工作意见

發佈會現場

《意見》的出臺具有以下積極的意義:

1

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完善行政權力監督機制的創新舉措。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加快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等部署。2019年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作出“四大檢察”充分協調發展的法律監督戰略新佈局,行政檢察部門承擔著“既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一手託兩家”的重要職責。出臺本《意見》,推動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在行政權力監督方面協作配合,形成合力,是我省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踐行“雙贏、多贏、共贏”監督理念的一項探索,為開拓新時代行政權力監督工作,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提供了新途徑。

2

實現了檢察監督與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有機貫通。通過建立司法和執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辦案協作機制,有效解決了以往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銜接不暢甚至相互脫節的問題,有效減少了監督盲區。

3

有效提升了監督時效性。行政檢察主要依託行政訴訟監督發現行政違法線索,通過調查核實,發檢察建議、移送違法線索等方式提出糾正意見。機制建立後,可以及時將辦案中發現的行政機關一些有違法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司法行政機關依託內部監督機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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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會現場

《意見》的出臺,在制度層面促進了我省行政檢察與行政機關內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機貫通、相互協調,並將對下列工作帶來直接的促進作用:

1

進一步提升我省行政非訴執行工作的整體質效,通過銜接,非訴執行案件信息互通、監督線索移送渠道將更加通暢,監督措施將更加多元,對執行活動的監督將更加及時、更加有力,行政執法活動的權威和國家利益將得到更加切實的維護。

2

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工作、檢察建議的落實機制,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制。銜接機制的建立,使得檢察監督與行政內部監督機制相輔相成,相互強化。

3

將進一步直接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助力提升我省法治建設水平。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將以《意見》出臺為契機,通過加大辦案力度、開展專項活動、聯合執法活動,促進行政檢察、行政執法監督緊密銜接,推動各級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同時不斷總結經驗、發現問題,進而促進行政執法工作、審判和執行工作以及檢察機關自身的監督工作更加規範、高效。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司法廳

關於加強行政檢察與行政執法監督

銜接工作的意見(試行)

重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率先联合出台工作意见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健全行政權力監督機制,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開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通過信息共享、案情通報、聯合檢查、案件線索移送等方式,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政府層級監督有效銜接。

第三條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定期相互通報行政檢察和行政執法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情況,相互抄送相關案件的法律文書。

積極推進信息共享數字化建設工作。省檢察院牽頭建設行政檢察和行政執法信息銜接平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推動本地區行政執法數據向各級政務大數據中心歸集,實現行政執法數據信息資源的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享。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將執行申請書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跟蹤瞭解案件辦理情況,監督法院及時作出裁定、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對法院的執行裁定或者執行活動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同級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

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的,檢察機關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調查核實,依法提出監督意見,並將審查結論和監督結果通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條 檢察機關辦理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行政機關,三個月內告知辦理過程或者結果,並將相關法律文書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認為檢察機關的案件處理程序或者結果確有錯誤的,可以書面向辦理案件的檢察機關提出異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予以監督糾正。

第六條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憑工作證及法律文書調閱有關執法案卷,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相關執法人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能過程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八條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行政執法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規範性文件違法等問題,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處理。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檢察機關。

第九條除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回覆檢察機關,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因情況緊急需要行政機關儘快處理的,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回覆期限。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將檢察建議和相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一)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對檢察建議無正當理由不予回覆、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對於前款情形,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認為檢察建議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向同級檢察機關書面申請複查,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書面申請複核。

第十二條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共同制訂年度計劃,有重點地開展聯合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檢察機關開展行政檢察工作時,可以邀請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參與。司法行政機關對社會反映集中、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事項開展專項調查時,可以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與。

第十三條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檢察和行政執法監督領域的工作交流,定期舉行座談交流會議相互通報監督工作情況,在人員培訓、法律政策諮詢、複雜案件研究、重點問題研討等方面相互支持,協作配合,共同提高監督能力。

第十四條本意見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意見自2020年4月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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