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法院一審宣判平陽縣周某清等19人涉黑案,首要分子獲刑18年,“保護傘”被判刑

樂清法院一審宣判平陽縣周某清等19人涉黑案,首要分子獲刑18年,“保護傘”被判刑

10月21日下午,樂清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清、陳某節、陳某光等1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及其“保護傘”徐某、陸某等6人尋釁滋事、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樂清法院一審宣判平陽縣周某清等19人涉黑案,首要分子獲刑18年,“保護傘”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周某清在初步嘗試幫安某討債,並獲贈一輛奧迪Q7越野車之後,決定成立專業的討債組織。2015年年底,周某清在平陽縣昆陽鎮成立討債公司並進行試運營,後為攫取更多的非法經濟利益,正式掛牌成立“777天地諮詢公司”,公開向社會承接大量以高利貸為主的討債業務,統一組織、安排公司人員以暴力、威脅、恐嚇或其他手段,在平陽縣各鄉鎮及周邊地區開展討債活動,有組織的多次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

  周某清以公司形式為依託,先後網羅被告人陳某節、郭某南等人作為小弟,並對小弟進行篩選,留下服從聽話的作為組織較為固定的成員。後又先後吸納蔡某川等人加入,迅速建立起以其本人為組織、領導者,以陳某節、郭某南、蔡某川等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在平陽縣經濟、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7年七、八月份開始,周某清等人為進一步擴張其勢力範圍,達到非法斂財的目的,籌劃在平陽縣昆陽鎮紙蓬行一帶搭鋪設攤出租,後通過威逼利誘等手段,吸納陳某光等平陽縣昆陽鎮城東村本地人員成為該組織的一般成員,併成立“城東村聯東外菜場管理經濟合作社”,以協助管理紙蓬行為名,在平陽縣昆陽鎮紙蓬行一帶的公共道路上私自搭建4間店鋪、劃設13個攤位對外出租,非法獲利人民幣38.34萬元。期間,周某清等人與平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昆陽中隊隊長徐某事先商量劃線設攤事宜,以送香菸、香菸券等方式獲取徐某的支持,以達到長期霸佔市場的目的,還先後通過送給該隊副隊長陸某、隊員楊某、協管員詹某、葉某、鄭某等人香菸、茶葉等物品,承諾給予他們股份等方式,拉攏相關工作人員對其私建店鋪、劃設攤位的行為不予管理。徐某等人明知周某清等人有組織地佔用公共道路搭鋪設攤非法獲利,依法應予以取締而縱容,仍充當其“保護傘”。

樂清法院一審宣判平陽縣周某清等19人涉黑案,首要分子獲刑18年,“保護傘”被判刑

  樂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清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陳某節、郭某南、蔡某川等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被告人陳某光、陳某旺、鄭某橋等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周某清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任意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並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清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周某清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被告人陳某節、郭某南、蔡某川、陳某光、陳某旺等人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該13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對被告人周某清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十八萬二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並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陸某、楊某、詹某、葉某等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先通謀,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鄭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其六人判處四年三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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