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些事兒,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日常生活中,有些事情的發生,會造成承租人租賃的房屋無法使用,此時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租人(房東)退還租金和保證金等交付款項。到底有哪些情形出現,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呢?

 第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這種情形主要涉及因為出租人的原因被法院或者其他機關查封,這裡的查封是死封,也就是國家機關將房屋查封起來,人不能進出使用的情況。相對於活封而言,也僅是國家機關將查封文書送達給不動產登記中心查封檔案,並不是到房屋現場實際查封。

  第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租賃的房屋如果發生所有權爭議,房東與第三人之間的爭議會影響承租人實際使用房屋,比如租賃房屋所有權到底是不是歸房東所有還沒有搞清楚,房東是否有權對外出租房屋還是未知數,此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這個情形是對那些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法律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並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比如消防不符合規定,消防部門責任停業等,就屬於此情形。

遇到這些事兒,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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