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

公積金提取

公積金提取

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的相關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或全部金額提取到個人銀行賬戶。

公積金提取可分為約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三種類型。

辦理公積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銀行申領公積金聯名卡,提取的公積金將直接轉入聯名卡儲蓄賬戶中。

約定提取

公積金約定提取是指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等情況而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職工及其配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相關申請,按照申請時填寫的約定時間,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時將提取的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的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中。

部分提取

公積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積金的繳存人按照公積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辦公積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額為賬戶總金額減10元。

銷戶提取

1、符合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條件

(1)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3)出國定居:戶口註銷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6)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2、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辦理

公積金提取的銷戶公積金提取和銀行賬戶的銷戶取款相類似,辦理銷戶提取時按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要求填寫銷戶提取申請書到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部門辦理就可以了。

注意事項

職工騙提自己的住房公積金餘額,如果沒有成功,

公積金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本人認識到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將被凍結1年;如果已經成功,但積極退還了騙提金額,並配合調查的,將凍結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2年;如果騙提成功後,且超過規定時間仍拒絕退還,不配合相關調查處理且態度惡劣的,屬於挪用性質,將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單位核實職工提取材料後,出具《提取申請書》,單位經辦人持上述材料來辦理提取業務。如單位拒絕為職工辦理公積金提取,或者職工賬戶已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職工本人持上述材料來辦理相關業務。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複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註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1]

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時間

公積金提取的時間為辦理完手續後3-5個工作日轉到個人賬戶。

提取流程

公積金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圖

1、職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中心財務科辦理支付。

方法介紹

購房公積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複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複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產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住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主買房人的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複印件。

3、職工因購買公有住宅樓房首次公積金提取:

(1)單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2)購房收據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次性還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

(1)由單位財務或勞資開出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積金需同時提供結婚證和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貸款銀行的貸款部門打印上一年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對賬單(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並請銀行蓋章

(4)若用存摺還貸款,須提供還款存摺及存摺複印件一份;若用銀行卡還貸款,須提供由銀行櫃檯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銀行卡明細一份

(5)到貸款銀行的貸款部門籤《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書》

(若夫妻雙方都提取,夫妻雙方簽字摁手印,並在開戶銀行賬戶上填寫完整,直接打到個人賬戶裡)

注:職工本人需到場在“提取申請表”上簽字按手印(公積金匯入個人還款帳戶)

大修住房公積金提取

1、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2、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要提供夫妻關係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複印件。

自建住房公積金提取

1、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覆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2、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係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主建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複印件。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公積金提取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

2、購房合同的複印件;

3、首付款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係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複印件。

離休退休公積金提取

1、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2、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無離、退休證的,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提供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公積金提取 

1、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公積金提取

1、《突發事件提取申請表》(單位蓋章);

2、所屬職工配偶或直系血親發生的突發事件,需提供能夠證明與本人關係的證明材料;

3、職工所在單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實後出具的提取證明;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條1至5項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供:a、醫院的診斷證明;b、醫院提供的個人藥費支出清單; c、其他重大疾病還須提供家庭收入證明,d、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沒有工作人員由所在街道居委會開具相關證明;

7、如遇不可預見事故和災難,除提供本條1至5項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供:a、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b、個人承擔費用的明細發票;c、家庭收入證明。

進城務工人員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取

1、戶口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2、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政策法規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七條 職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 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 職工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同時註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註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第十四條 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含單位辦理提取) ,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覆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

第十八條 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 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註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提取的 ,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 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 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 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與本辦法相牴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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