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證明商標註冊申請十五問

為深化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持續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商標局在2017年編撰《地理標誌商標註冊申請15問》之後,針對近期來函來電反映的地理標誌商標以外的其他集體證明商標的主要問題和答覆,編撰了《集體證明商標註冊申請15問》,供申請人參考。

01

問:我們是一家從事農產品推廣的集團公司,可不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

答:不可以。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二款的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的註冊申請主體應當為團體、協會等集體性組織。如中國新華書店協會;佛山市湖南省岳陽市商會;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西瓜產銷聯合會等。

單一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例如:某市農業服務中心;某縣XX糧貿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不是集體組織,也不符合集體商標申請人的要求。

另外,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運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屬於《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集體商標(地理標誌除外)註冊申請主體。

02

問:我們協會準備申請註冊一個集體商標,在商標局官方網站上下載了使用管理規則範本,其中第五條要求寫明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標準,這個應該怎麼表述比較規範?

答: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該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的品質。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可以是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

申請人如果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核實該標準是否已廢止(或被代替)。例如:申請人若申請註冊某集體商標指定商品為“大米”,可以採用現行有效的GB/T 1354-2018【大米】的國家標準,不能採用已經廢止的GB/T 1354-2009【大米】的國家標準。

申請人提供的標準應當明確說明該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的品質要求,不能提供與該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的品質無關的標準。例如:申請人若申請註冊某集體商標指定商品為“玉米”,可以採用GB 1353-2018【玉米】的標準,而不能採用GB/T 35835-2018【玉米秸稈顆粒】的標準。

申請人如果自行描述該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的品質標準,那麼該標準應當做到明確具體,不能含糊其辭。

03

問:我們是中國XX協會,準備申請註冊一個證明商標,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寫明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特有品質,這個應該怎麼表述比較規範?

答:根據《商標法》第三條三款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用於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屬於證明商標證明的範疇,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應當高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申請人應詳細描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具體標準,以便於該商標使用人和消費者通過管理規則知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同於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特殊優異之處。

如中國製筆協會申請的“CWIA+圖形”商標,在指定商品“鉛筆”上的品質標準為“鉛筆(考試用和塗卡用鉛筆要符合並高於GB/T26698-2011標準)1、考試用鉛筆“2B”字樣清晰可見;斷面平整、鉛芯居中;杆徑均勻、長短統一;漆面光亮、色彩均勻;卷削時鉛芯不易斷,鉛芯性能達到或超過鉛筆標準,即芯尖受力/N≥9.31;滑度(摩擦係數)≤0.175;2、撳動式塗卡筆按QB/T1023—2007中的第4章鉛芯公稱直徑為1.0mm的撳動式活動鉛筆要求”。

04

問:商標局官方網站提供的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範本的第七條、第八條,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範本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涉及集體/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的“其他權利”“其他義務”應該怎麼表述?

答:商標局官方網站提供的是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參考樣本,“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是為了提示集體/證明商標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管理的需要,對集體/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設定更多的權利、義務。如果有,應明確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沒有,應將“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刪除。

05

問:我們協會想申請一個集體商標,請問集體成員名單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答:集體商標所有權屬於該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根據相關規定,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是集體組織,使用人是其成員,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集體成員名單應詳細列明該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名稱(姓名)及地址。

06

問:集體/證明商標申請人是否必須具備檢測能力?

答:《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集體商標註冊人須按照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測;集體成員須接受註冊人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測。但是集體商標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可以不必提交其具備檢測能力的證明材料(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除外)。

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證明商標申請人其自身具備檢測能力的,提供自有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即可認定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證明商標申請人委託他人檢測的,需要提供委託檢測協議、受託單位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即可認定申請人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07

問:我們協會想申請“花果山”集體商標,但我們發現,別人在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了“花果山”商標,那我們的商標還能核准註冊嗎?

答:不能核准註冊。

雖然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在使用方式、註冊人與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體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類型,仍屬用於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誌,應遵循《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在進行在先權利檢索時,要與在先註冊的商標(包括普通商標在內)進行近似性比對。

因此,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構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無法並存。

08

問:我在中國商標網上查詢發現有人在第28類商品上申請的“安全玩具”證明商標被駁回了,請問為什麼被駁回?

答:設置證明商標的目的是通過引入市場的第三方評價體系,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證明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類型,也應符合包括《商標法》第十一條在內的有關規定。因此,證明商標也應該具有顯著特徵。

“安全玩具”是指不存在危險和危害隱患的玩具。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符合國家標準是相關生產經營者必須達到的基本質量要求。“安全玩具”用作證明商標僅僅表示“玩具”商品的質量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缺乏顯著特徵。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2)項、第三十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應予以駁回。

09

問:我們協會之前已經在31類新鮮水果註冊了 “三星洞鮮桃”普通商標,現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將其註冊為集體商標,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

普通商標的註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商標權屬於註冊人,註冊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在使用方式,註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有所區別。如普通商標註冊人可以依意願許可任何其他主體使用,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只能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商品或服務應達到使用管理規則中確定的品質標準。同時,集體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類型,也應遵循《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請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兩種不同類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如果已經註冊了普通商標,又想將這個標識註冊為集體商標,必須註銷之前註冊的普通商標。

10

問:我們是“流沙河龍蝦”(活體龍蝦)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持有人,現在擴大產業鏈,想將其在餐飲類別上註冊為集體商標,是否可行?

答: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與其他集體商標都是商標的一種類型,但其在使用方式、註冊人與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又有所不同。比如,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有確定的生產地域範圍,其他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沒有產地要求,把地理標誌在其他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為集體商標,易造成商品來源和品質的誤認。又如,地理標誌是其產地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共有的權利,因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地理標誌中地名的正當使用——商品符合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主體可以要求使用該商標,註冊人“應當允許”;商品符合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條件的主體,可以要求成為註冊人的成員,不要求成為註冊人成員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註冊人“無權禁止”。至於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僅限於註冊人的成員,註冊人可以排除成員以外其他主體的使用。把“流沙河龍蝦”地理標誌在“活體龍蝦”以外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為集體商標,可能會損害在其產地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卻無法成為註冊人成員的部分主體的合法權益。

11

問:我縣是農業大縣,正在打造一個含我們縣名的農產品區域品牌,請問可不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

答:可以,但需符合一定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但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並非僅符合該單一條款規定即可註冊,還應同時符合諸如顯著性等《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更加重視商標知識產權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引領作用,紛紛以區域品牌為抓手,進行產業整合升級,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如果該農產品區域品牌由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其它顯著性文字要素組成,應經長期大量使用產生商標的顯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還須當地人民政府授權。如果該農產品區域品牌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和商品(服務)通用名稱組成,在經長期大量使用產生商標的顯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獲得當地人民政府授權的同時,還要求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與商標所含商品(服務)通用名稱一致或密切相關,且不會誤認為地理標誌。

12

問:各地要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及時足額髮放低保金、特困供養金等。對確診的困難群眾特別是家中有人病亡的,要給予臨時救助。我是外國的申請人,想在中國申請註冊集體/證明商標,主體資格證明、檢測能力證明這些材料是否需要認證?

答: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的手續。中國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對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因此,國外申請人在商標局提交集體/證明商標申請時,應將在國外生成的相關材料(包括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的檢驗能力證明材料等)進行認證手續之後再行提交。

13

問:集體/證明商標註冊人是否可以使用該集體/證明商標?

答:集體商標註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但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使用該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註冊人是代表集體組織進行註冊。因此,集體商標註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應居間監督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確保其商品(或服務)符合品質標準。因此,證明商標只能由註冊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14

問:我們協會之前註冊了一個集體/證明商標,現在生產的產品標準有了變化,該怎麼辦?

答:《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已註冊的集體/證明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作出變更,對其所指定使用的每一項商品/服務的品質標準予以明確。

因產品標準變化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變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標變更申請書;(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3)變更後的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辦理途徑和注意事項詳見商標局官方網站“商標申請指南”版塊的“申請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變更商標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欄目(sbj.cnipa.gov.cn/sbsq)。

15

問:集體/證明商標能不能轉讓?

答:都可以轉讓。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都是商標的一種類型,其轉讓應滿足商標轉讓的一般規定。

申請轉讓集體/證明商標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標轉讓申請書;(2)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3)商標轉讓合同;(4)轉讓後的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轉讓,還需提交受讓人的集體成員名單。證明商標轉讓,還需提交受讓人監督檢測能力證明材料。

辦理途徑和注意事項詳見商標局官方網站“商標申請指南”板塊的“申請轉讓註冊商標註冊申請”欄目(sbj.cnipa.gov.cn/sb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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