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從利:法律起源於利益的維護

法律可以看做是大眾的集體契約,是一種有武力強制執行的利益管理方式。只有大家意識到某種行為是對自己有利的或者不利的,才會支持或者反對某種行為。參與判斷,選擇,執行的永遠是個人,社會上沒有不是個人組成的集體,集體中的執政組織背後仍然是私人,是個人意志通過某種組合方式形成集體的規定高至國家的法律。

人們在意識中的選擇永遠是利己的,選擇本身就是《利理論》中廣義的利,利一開始就捆綁了人的意識,甚至說意識就是為利而生,才會引發”人性本惡還是本善“的命題,我想那是個錯誤的命題,正確的命題應該是”人性本利“。人性利己產生的結果不一定是惡,相反只要是群體生活就必須學會利他(善),組織內善大於惡是任何一個組織形態存在的必要條件

立法從利:法律起源於利益的維護

立法從利

法律是個集體暴力裁決處罰危害他人行為的文明產物。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只需看其國家法律的開放程度,不需要過多暴力管制暴力說明社會文明程度高,這不是無為而治,是治而無為的表現。從歷史中各種殘忍的酷刑中也可以顯示人類文明在不斷進步,例如歷史上有活埋,腰斬,剝皮,抽腸,鑽骨,刨肉、灌水,火烤,電擊等等,相比這些酷刑,槍決是較為人道的。我個人是反對死刑的,維護公眾意志或者利益也無權剝奪任何一個生命,完善的法律應該保護每一個公民,至於罪犯怎麼處罰這是個難題。酷刑一開始是主要用來恐嚇震懾奴隸,後用於逼供敵方情報或者罪犯認罪,手段惡劣,極其殘忍,甚至以酷刑示眾,威懾百姓。好在國際上已經廣泛達成了反對酷刑的公約。

法律的起源一定是符合立法者利益的,是群體統治法則的必然結果,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穩定,而不是所謂的公平。無論是原始部落群體團結圍攻野牛獲取食物還是不允許近親交配以免後代殘障都需要一些約束規則。這些規則會不斷進化成保護幼小,團結合作,不傷害同類,不背信棄義等道德觀念。其中最核心的是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不損害他人的利益。法律是重要道德共識的強化升級,其內容的起源是生活環境中約定俗成的行為道德,而道德是建立在區分利害的基礎之上,如果沒有道德行為就會不團結,甚至同類相互鬥爭廝殺,就不會組成一個團結的群體,即使是黑幫團伙,也會有內部道德。林肯說: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道德和法律是用行為書寫的,是出於人們的行為習慣,世界各地普遍有習慣法,並不僅僅是說說或者印刷出來的,民族的習俗和宗教的一些戒律就介於道德與法律之間。行為的影響力大能到決定我們的思想,即使像我這種離經叛道的人也不可避免受到生活中人的行為影響。所以我遇到許多在個人看來愚昧的行為或者想法,我總會告訴自己這是“行思由境”的現象,假如自己知道了一個人生活環境的全部真相,就會理解他的行為。

為了強調法律的權威性或者正確性,統治者喜歡給法律扣上神的意旨,神聖不可侵犯。誰要是給法律扣神聖的帽子就是在背離以人為本的原則。喜歡借用神聖一詞正顯示了人類的愚昧,缺乏思考必然導致容易矇蔽,不去探索法律背後的利益基礎,法律的目的是杜撰一種統治者喜歡看到的行為標準。從多個角度看利本身就是最高的法,人類的許多組織形式都是以利為核心,包括《利理論》前面闡釋的人性的形成,語言的形成,道德的形成,教育的形成,家庭的形成和現在這一節闡釋的國家法律的形成,後期還有貨幣的形成和公司的形成和行業社群的形成全都是以利為核心。

近現代人為了社會的秩序穩定,普遍選擇了立法。法律通常是由統治階級確立,而統治階級通常是利益財富的擁有者,人們擁戴他們的立法是因為人們希望能從他們的智慧中獲得利益,有利就是德,德者為公利。然而無數的統治者會通過已有的國家武力體系確立更多的稅收法律為自己謀私利,導致最後民心不滿暴亂而改朝換代。法律最大的難點是要避免自身強大的武力濫用,關鍵是武力的大小必須是靈活可變的,控制武力的主要因素是稅收。這個法律難點是無法從利己的人性上解決的,未來的解決方案很可能是從區塊鏈稅收技術和權責相應的制度上解決這個難題。

如果法律剝奪某些人的利益大於法律保護所得到的利益,某些人就會根據心中的自然法或者良知產生反抗行為。一旦發生戰爭殺起人來,仇恨加劇,連種族都不分,法律蕩然無存,難道還要敵人服從你的法律意志。有些情況下人民的“和平示威”是個多麼荒誕的詞,說說話就能爭取利益,你以為對方是自己家長,佔據的財富可以共享嗎?利益獲取的方式除了工作就是暴力。”天理“和”王法“都沒有”人法“描述的好。法律的建立和完善都要遵從自然規律和人們的利益,法律法規都是由某些人擬定而成,就不可避免的受到立法者的主觀意志影響。自然社會發展是在不斷變化的,法律就必須不斷改變來適應人類的活動組織需求。個人需要在社會中適應法律,但最終是

法律要適應人。這個過程我稱之為:天擇人利,立法從利。

我大致總結了一下法律意志的形成過程和作用:活動生欲,欲來生需,需要踐行,行多成性,性本存利,利多來情,情高擇義,義公變德,德廣度法,法定規序,序積通勢。雖有”法不容情“這一說法,但也有“法不責眾”的說法,其實法律卻包含更深理性的情,大部分法律就是建立在廣大人民的綜合情感之上。思想家墨子就講過:法不仁,不可以為法。我還從中得出社會發展的趨勢是由人的慾望決定的,這一思想的精簡形式就是”欲即勢“。這一思想用在市場上就是”需生供“的關係,我們需要安全就有人提供安保服務,我們需要錢就有人放貸服務,我們需要結婚就人提供婚介服務,我們需要節約生命的時間就有人提供各種工具和技能服務。我們想更快,更強,更美,於是有了交通通信產業,機械能源產業,健康美容產業的發展。雖然尼采說理想主義不可救藥,但社會的發展正在朝理想的方向實現。我也算是一個理想主義者,與大家分享我的思想就是為了社會發展的更美好。

遊戲產業現在正火,然而在廣大老一輩家長心目中游戲是個不良的東西,未成年人去網吧上網都要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合法是不管的或者管不了的事,不合法的事就是不允許個人做的事。法律不是賦予我們權利,相反法律是禁止人們做某些事,如果做了就會懲罰人們剝奪某些權利,比如自由生育,安樂死亡,佔用土地,出行越境,私營菸草,自由買賣等等。某某事管得越多,需要花費的成本就越高,必然會導致要求的回報越高,利益越大越是管得厲害。國家的某些管理要多向一些優秀的公司學習,只有能更好的解決社會問題而不是製造管理內耗才能更好的發展繁榮。

下一節:立法是為公還是為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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