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世紀大案--廣東國投破產案審理紀實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國投)成立於1980年7月,是享有外匯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從事金融和實業投資業務。它通過在國際上發行債券、貸款、擔保、參股、投資租賃等方式,興辦和支持了一批投資建設項目,為廣東的經濟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但是,進入九十年代後,該公司管理不善引致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特別是1997年下半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後,該公司嚴重資不抵債,已難於繼續經營。1997年11月,國務院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加強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要求。但廣東國投沒有順應這一重大改變,改革完善經營管理機制,仍然漫無節制地向省內外、境內外和國內外500多家債務人、主要是省內債務人發放貸款近130億元,又沒有嚴格審查這些債務人的資信和償債能力,發生了嚴重的外債支付危機。為預防和化解由此產生的金融風險,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委、省政府的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10月6日決定關閉該公司,並組織清算組對其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行政關閉清算。經行政清算髮現該公司財產狀況嚴重惡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呈連續狀態,遂於1999年1月向法院提出了廣東國投等四家企業破產的申請。廣東高院和廣州、深圳兩個中院分別依法受理。當時這一事件在國內外引起高度關注,被稱為“廣信事件”,亦被法律界人士稱為“世紀大案”。

    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此案十分重視,江澤民主席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的講話中指出,中央希望廣東在防範金融風險方面,為全國提供更多的有益經驗。朱基總理指示要依法、按規、參照國際慣例審理好這起案件,並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中外記者招待會上專門就這宗案件發表了重要講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副院長李國光始終十分關注該案的審理情況。

    依法按規,參照國際慣例審理世紀大案

    廣東高院和廣州、深圳兩個中級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堅持嚴格依法、按規、參照國際慣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債權債務,依法分配破產財產,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廣州中院審理的廣企公司、廣租公司破產案和深圳中院審理的廣東國投深圳公司破產案,已分別於2001年6月、8月和10月基本結案,債權受償率分別達到27%、10.35%和15.1%。之後,保留清算組繼續追收和追加分配破產財產,至今債權受償率分別提高到28%、11.5%和19.48%。廣東高院審理的廣東國投破產案也進行了兩次破產財產分配,債權受償率為7.38%。2003年2月28日結束的第五次債權人會議又進行了第三次破產分配,債權受償率為5.14%,合計債權受償率達到12.52%。

    據介紹,廣東高院和廣州、深圳兩個中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審理該案;

    首先是依法成立清算組開展破產財產清算。1999年1月,該案一進入破產程序,廣東高院和廣州、深圳兩個中院就及時依法指定成立了四個清算組。立案後的第四天,清算組就在法院合議庭的帶領下進駐破產企業,接管破產企業財產,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組在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卓有成效地開展各項破產清算工作,先後組織召開了17次債權人會議,向所有債權人詳盡公佈破產事項,確保了破產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有效防止了破產財產的流失。

    其次是依法開展債權確認。依法確認債權,是審理好破產案件的首要環節。廣東國投等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共有494家境內外、國內外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達人民幣467億多元。合議庭嚴格依法審查確認每筆債權,及時處理債權申報人提出的異議,共處理債權異議糾紛案件62宗,全部開庭審理並作出裁定,依法完成了債權確認的各項工作。

    另外,法院依法指導清算組開展財產清算工作,依法界定破產財產的範圍。這項工作主要是逐項清查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工作量極大,並且極為複雜。為確保清算工作的依法有效開展,合議庭依法制定了有關具體規定,明確清算組的職責,不斷加強對清算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了破產企業財產清算工作的深入開展。

    同時,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追收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廣東國投作為以金融和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大型企業集團,有很多對外債權。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受償率,四年來,法院盡最大努力為其追收對外債權。

    最後,依法拍賣破產財產,努力提高債權清償率。廣東國投的主要資產均採取拍賣的方式予以變現,目前除廣信商業中心因產權沒有落實尚未變現外,其他資產均已變現,其中:廣東商品展銷中心以3.89億元的價格成功拍賣;九家證券營業部以人民幣1.53億元的價格轉讓給廣發證券公司;廣東國投對江灣新城75%的股權和債權以3.5億元成功拍賣;廣東國投對廣東國際大廈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和債權(63層)以11.3億元成功拍賣。

    記者在採訪本案的合議庭成員王建平法官時,這位法學碩士坦言,廣東國投案創下了中國司法史上多個紀錄:標的量大、債權人分佈地域最廣、涉外因素最明顯、單筆破產財產拍賣價最高、法律難題最多。廣東國投案對全省的法官來說是一次高水平的綜合考試,審判長黃雄法官告訴記者,廣東國投案處理各種往來文件千餘份,僅《償還財物通知書》就發出600多份,撰寫各種工作方案、材料、清算報告、請示報告、答覆意見等文字材料近200萬字。

    法院辦案公正,境內外債權人滿意,彰顯法治中國形象

    據瞭解,廣東國投破產案的債權清償率在全國是比較高的。對此,境內外債權人普遍滿意,認為中國法院辦案公正,能夠一律平等地保護國內外債權人的利益。同時,該案審理期限也較短。國際上處理此類大型破產案件,一般從立案到結案要8至1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香港的一家銀行破產案,1991年立案,至今尚未審結。由於廣東有關法院充分發揮了我國司法制度和司法資源的整合優勢,緊張有序地開展工作,從而只用四年多一點的時間就審結該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極佳。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呂伯濤告訴記者,由於該案是全國最大的首例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件,在審理中遇到了很多法律尚無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這些問題,我們從維護司法公正出發,積極研究解決辦法。創造性地解決了自然人兌付中的代位求償權、債權人主席委員會、統一指定廣東國投債務人所在地法院追收債權等問題,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院審理超大型破產案件起到了“試驗場”的作用。去年9月1日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很多條款,就吸收了該案的成功經驗。

    呂伯濤院長介紹說,在該案審理工作中,法院堅持以提高債權清償率為中心,平等保護境內外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關注的焦點問題是法院確認、分配破產財產是否公平、公正。我們在開展審判活動中,無論是依法否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追收對外債權、還是以拍賣為主變現破產財產,與政府有關部門協商減免轉讓廣東國投投資權益的稅收問題等,都圍繞一個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千方百計提高債權清償率。四年來,法院始終堅持了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使債權人滿意,社會效果好,為中國法院、中國法官爭了光。

    由於廣東國投破產案境內外債權人眾多,涉及國內外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破產清算工作非常複雜,任務非常艱鉅。為保證整個破產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增強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權益,法院堅持依法指導監督中介機構開展破產清算工作,並委託具有豐富破產清算經驗、國際知名並在國內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士打律師等7家在國內外有較高知名度的中介機構,負責處理本案的清算工作和境內外法律事務。

    記者在2月25日債權人主席委員會例會上,見到了廣東國投案最大的債權人———美國楊基債券的代理人Thomas.Barrie律師,他微笑著說:“我對中國的法官感覺很好,他們表現得非常優秀”。對外經貿大學的石靜遐博士在《政法論壇》的《我國破產程序域外效力的實例分析》一文中把廣東國投破產案稱為“境外法院承認我國法院開始的破產程序第一案”,她認為境外法院承認的原因就是因為在廣東國投破產案的審理過程中,公平地對待了境內外的所有債權人。

    參與該案財務清算的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蔡廷基先生告訴記者,境外法院通常不會採取成立專門的合議庭辦理一個破產案,而是全部個案按部就班進行排期審理。蔡廷基表示,廣東國投破產案之所以四年就能了結,充分證明了中國司法的高效率,同時,在廣東高院的統一協調、指揮下集中開展執行工作,也使司法資源的整合優勢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

    另據介紹,廣東國投破產案的審理格局是“一帶三”,即一個母公司帶三個全資子公司,分別由廣東高院和廣州、深圳兩個中院審理,這種模式在全國是第一次。由於這起系列破產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共同的,為了確保審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循序漸進做好每個階段的工作,廣東高院加強對兩個中院的業務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審判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對於無法解決的,及時向最高法院請示,從而確保了重大法律問題的及時解決。

    呂伯濤院長特別指出,在審理該案時,法院堅持依靠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廣東省委幫助法院排除各方面的干擾,支持法院解決審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該案。廣東省政府積極配合法院開展審判工作,及時解決了案件中涉及到的個人儲戶存款、股民保證金支付、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積極協調各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法院的工作,保證了破產工作的深入開展。

    終結廣東國投破產案司法程序條件具備、有法可依

    據有關法律專家介紹,判斷一個破產案件的司法程序是否可以終結,主要看四個方面的工作進展情況:一是債權確認工作是否已經完成;二是破產財產的範圍是否已經界定;三是對外債權追收是否已經依法進行,並採取了有效法律措施;四是破產財產是否已經進行變現,並分配給債權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人指出,以上工作,廣東國投破產案均已基本進行完畢。

    首先表現為:債權確認工作已經完成。至2002年6月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廣東國投已獲確認的債權人共200家,其中境外、國外債權人為96家。因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或因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債權相應減少,至2003年1月6日為止,否認債權金額為人民幣185.6億多元,佔申報債權總金額的48%,確認債權金額人民幣202.2億元,佔申報債權總金額的52%。因此,該案債權確認工作已經完成。

    其次,破產財產的範圍已經界定。通過四年的破產清算,已經查清了廣東國投的資產負債情況。其賬面資產總計209.4億元,可回收金額為49.4億元,虧損達152.8億元。通過訴訟程序,已經確認原登記在廣信房產公司和香港廣信實業公司名下的廣東國際大廈實業公司的股權100%歸廣東國投所有,也確認了廣東國投對江灣新城擁有75%的股權。

    另外,對外債權的追收工作已全部採取有效法律措施。經過法院和清算組的艱苦努力,該案在省內及省外的債權追收工作已進行完畢。對於少數政府機關因無效擔保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在先行對3家政府機關強制審計的基礎上,統一委託廣東省審計廳組成63個審計小組,分別對63個政府機關的預算外資金進行了強制審計,並按照審計結果依法作出了處置。

    同時,主要破產財產已經變現,並分配給債權人。通過拍賣變現的廣東國投破產財產總值達25.36多億元。已通過三次破產財產分配,平等地分配給了債權人。

    以上四個方面的情況表明,裁定終結廣東國投案破產程序的條件已經完全具備。並且,宣告該案破產程序終結,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去年9月1日最高法院制定下發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7條明確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仍有可以追收的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等善後事宜需要處理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組或保留部分清算組成員。”在此之前的廣東國投三家子公司已先行試行了這一“基本結案、保留清算組”做法,在基本結案後共又追回7557萬多元的債權,並進行了追加財產分配,效果較好。在廣東國投破產案終結破產程序以後,合議庭已決定繼續保留清算組,負責繼續追收可以追收的破產財產和追加分配等項行政性工作。廣東高院對清算組的工作仍將依法進行指導監督,並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審結廣東國投破產案的幾點啟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通過廣東國投破產案的成功審結,在國內外留下了許多啟示:

    啟示之一,向國際社會充分表明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廣東國投破產案,涉及到美國、日本、法國、瑞士等多個國家的當事人,被國際社會廣泛關注。該案未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外國債權人企盼中國政府為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進入破產程序之後,他們對政府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問題雖已不存在幻想,但又對我國的法制缺乏信心,擔心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平等保護。這一案件的依法成功審結,充分表明我國是法治國家,是完全按照法制規則辦事的,只要是合法權益,無論是哪個國家的債權人,都一律平等地給予保護,從而樹立起了我國對外法制的良好形象。《華爾街日報》曾評論,廣東國投被宣告破產,標誌著中國法制從此進入新紀元。

    啟示之二,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發揮了較好的司法職能作用。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金融安全問題成為世界各國亟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廣東國投破產案作為中國金融改革進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進入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審理,通過司法手段確認債權,進行破產清算,對有效地化解金融風險,依法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有著重要意義。這一案件的成功審結,較好地發揮了對金融市場秩序的指引、規範作用。

    啟示之三,向國際社會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公正執法的形象。審理廣東國投破產案這一訴訟標的巨大、涉及國內外眾多當事人的破產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和執法水平是重大的考驗和挑戰。實踐充分表明,中國的法院和法官經受住了這一考驗,完全能夠既依法、按規、參照國際慣例,又堅持從具體案情出發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穩妥地解決紛繁複雜的棘手問題。順利審結該案證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嚴格執法、公正裁判的。通過審判這一案件,既取得了較好的審判效果,也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為今後審理相關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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