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發佈,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近日,浙江應急管理廳發佈了《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通知,辦法自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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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發佈,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初級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發佈,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人力社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全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經商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同意,現將《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系統自《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施行之日起同步運行。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4月2日


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經註冊後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註冊。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全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統一註冊管理。


第二章 註冊和執業


第五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七條 申請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始註冊的,應在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3年內通過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註冊管理系統)辦理。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註冊的,按逾期初始註冊辦理。

申請人員登錄浙江省應急管理廳網站,點擊“網上辦事”,進入註冊管理系統;或者登錄浙江省政務服務網,進入“個人服務”職業資格欄目辦理。

第八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變更註冊或有效期滿延續註冊的,應通過註冊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變更註冊專業類別時,申請人應取得省人事考試院核發的相應專業成績合格證明。

第九條 申請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時,應通過註冊管理系統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註冊申請表(註冊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三)申請延續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需提交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註冊管理系統受理註冊申請後,省應急管理廳或其委託(授權)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准予註冊的,由省應急管理廳核發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電子證書);不予註冊的,告知理由。

第十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諮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可在相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中執業。鼓勵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到中小微企業執業。

各專業類別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十一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文件上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關情況可供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註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範圍內的執業活動,並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籤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加強自律,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出租出借證書的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由省應急管理廳撤銷其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註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在外省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人員申請在我省註冊的,應參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成績合格後,按照本辦法進行註冊。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可憑上海市、江蘇省相關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按照本辦法直接註冊。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中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詳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初級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發佈,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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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發佈,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由省應急管理廳、省人力社保廳聯合印發,將於5月4日起實施,網上註冊系統同步開通運行。為便於準確理解和執行文件,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25日,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出臺了《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應急〔2019〕8號),對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作出了規定。同時,明確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根據相關要求,我省於2019年8月6日頒佈了《浙江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辦法》(浙應急人事〔2019〕91號),對全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了規範。12月14日,組織首次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下一步組織成績合格人員開展註冊工作。因此,及時出臺我省具體的註冊管理辦法,對規範註冊工作具有實際意義。

二、制定依據

制定《辦法》主要依據有:一是《安全生產法》;二是《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三是《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四是國家其他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註冊專業。國家政策規定是7類,我省結合實際把專業類別調整為6類,分別是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刪除了煤礦安全專業類別。

(二)註冊條件。引用《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的註冊條件,保持基本條件不變。同時,考慮到我省考試報名採取“承諾制”,在註冊環節,對報名資格條件通過大數據平臺無法查驗的人員,需通過註冊管理系統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效期規定。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設定為5年,其年限與國家規定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保持一致。

(四)申請註冊時限。考慮初級、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資格銜接及知識更新需要,設定初始註冊申請年限為3年。逾期的,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後方能申請初始註冊。

(五)落實“最多跑一次”要求。創建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系統,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我省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申請實行網上(掌上)辦理,所有材料通過註冊管理系統上傳,後臺數據庫比對,方便群眾辦事。

(六)註冊類別及有效期。國家對註冊的類別規定有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鑑於延續註冊和重新註冊程序相似,提交的材料相同,我們把重新註冊歸入延續註冊範疇。同時,我省將在註冊證書上對此作出規範,對及時延續註冊的註冊年限進行順延;對註冊有效期滿未及時註冊的,失效期間不得執業;再次註冊時,按照延續註冊辦理,但註冊有效期從註冊之日起算。

(七)執業範圍。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範圍參照了國家對中級設定的範圍,對企業規模不作限定。同時,考慮到我省中小微企業較多,安全基礎條件相對較差,《辦法》鼓勵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到中小微企業執業。

(八)能力認同。按照《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認同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與《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一致。以此鼓勵更多的人報考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九)跨區域認可。對在外省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的人員,如何在我省註冊和執業,《辦法》根據地域實行分類認同,並明確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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