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訂婚)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彩禮如何依法返還?收藏

婚 約

何為婚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訂立的婚姻預約就是婚約。常見的婚約表現形式,即“訂婚”、“訂親”、“相看”等。

婚約(訂婚)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彩禮如何依法返還?收藏


其實,早在我國封建社會時期以及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和地區,婚約都是結婚的法定必經程序,如果已經訂立婚約而不結婚,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按照發展的歷史階段劃分,婚約可分為早期型婚約與晚期型婚約。早期型婚約淵源於買賣婚姻,買賣子女的要約成為婚約成立的前提條件。故古代訂婚是婚姻成立的組成部分,並具有法律效力。從我國古代禮、法來看,婚約是從“六禮”中的“納徵”演變而來的。訂婚後,男女雙方不得任意悔約,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唐律規定,已訂立婚書而反悔者,杖六十;雖無訂婚書,但受聘財亦視婚約成立,如更許他人,杖一百,雖成婚者徒一年半。後元、明、清律亦有此類似的規定。

從外國古代法和中世紀寺院法來看,婚約也具有法律效力。直至現代寺院法上仍保留對違約者有請求賠償的權利,但無結婚請求權。

晚期型婚約的主要特徵是婚約已不是婚姻成立的組成部分和必經程序。儘管現代各國關於婚約的效力已日趨淡薄,但事實上在現代各國仍普遍存在。如法國法律規定,違約造成他方損害時,按侵權行為處理。英、美等國也有規定,如違反婚約,按不履行契約追究經濟責任。

婚約(訂婚)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彩禮如何依法返還?收藏


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未規定婚約的法律效力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只有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夫妻關係成立,未登記結婚的,不視為夫妻。根據第三條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由此可見,訂立婚約只能作為一種習俗對待,不能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否則,有違反婚姻法的嫌疑。當然,我國廢止婚約制度不僅僅是為了促進婚姻自由,這也是我國國情的需要。

男女雙方如果訂立婚約但並未結婚的,當然可自由地解除婚約。如果一方反悔而解除婚約的,往往會產生一些財物上的糾紛,這就涉及到我接下來要講的彩禮相關的問題。

彩 禮

雖然法律對男女雙方的婚約問題並未作出調整,婚約對雙方也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生活中,有許多人因為訂婚後因感情不和而分手,隨之產生的就是因訂婚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因此,這裡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有關雙方明確為彩禮的財物返還問題;二是未明確約定為彩禮的財物返還。

一、明確約定為彩禮的財物

按照一般的習俗,男女雙方訂婚會找到“媒人”作為交付彩禮的見證人,一般為現金(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時為轉賬支付),此時,交付的現金性質即為彩禮。

往期內容已經提到,支付彩禮一方雖屬於贈與的意思,但不能以此將彩禮作為贈與處理,因為,合同法明確規定,贈與合同以達成合意為生效要件,一經交付,則贈與的財產就歸對方所有,不能撤回,一旦訂立婚約的一方反悔,支付彩禮一方就無法要求接受彩禮一方返還。當然,有人認為彩禮的性質為附義務或目的贈與,即所附的義務或目的就是締結婚姻,如未結婚,則支付彩禮一方才可行使撤銷權或因目的不能實現,要求接受一方返還彩禮。

婚約(訂婚)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彩禮如何依法返還?收藏


對於彩禮的習俗,婚姻法並未規定,後來最高法針對實踐中特有的彩禮問題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了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1、2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一方以贈與不動產作為給付彩禮的方式的,給付一方可否依法要求接受一方返還該不動產呢?(未完待續,關注我下期講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