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朋友那裡買了一份保險,號稱“什麼都能賠”,滿心歡喜的我,立馬交了8000大洋,買了50萬保額。
閒暇之餘,翻開保單細細查看:“重疾、輕症、身故..
咦--
18週歲之前身故,保險公司只賠付保費?
為什麼不賠50萬的保額?
孩子的命難道就不值錢了嗎?!
一、成為催命符的保險
前不久,我寫了一篇文章《愚人節裡說騙保,聽取悲聲一片》,文中闡述了騙保的動機:
“保險具有高槓杆,投入和“收益”差距懸殊,也許是幾百倍,也許是上萬倍,可以視為一種有風險的投資。
而獲取“收益”的觸發條件在於保險事故的發生。
從這種角度而言,保險本身提供了一種讓受益人獲取保險金的動力,有了動機便催生了行動。”
而兒童,嚴重缺乏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他們成為了被殺害從而騙保的最好對象。
這樣的案例有很多:
●2003年,丹陽市某男子溺死了自己5歲的兒子,火化後找保險公司理賠,警察發現他剛剛給孩子買了5萬塊錢的保險;
●2005年,桂林某夫妻殺死同村痴呆兒童騙保不成,又將魔掌伸向了自己的兒子,最終雙雙落入法網;
●2009年,山西某女子拿斧頭一通亂砍,致親生兒子當場死亡,以為孩子死了就能獲得十幾萬的保險金...
虎毒尚不食子,這些人的行徑,連畜生都不如。
保險,本該守護孩子的生命健康,卻成了他們的催命符。
二、孩子的生命,誰來守護
這些現象的存在,引發了大眾關於保險的思考。
首先採取行動的是法律和監管。
《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主張參照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該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嚴格規定了孩子的死亡保險(壽險和意外險)的投保主體:孩子的父母。 當父母失去監護人身份時,經過父母同意,他人方可為其投保。
然而我們知道,即使是親生父母,也存在道德風險。
於是在2010年,原保監會下發了《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未成年人的身故給付限制為10萬元。
隨著經濟發展,保監會於2015年將此限額進行進一步修改:
●不滿10週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已滿10週歲但未滿18週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同時說明,以下三項可以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限額中:
●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
●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
●合同約定的重大自然災害意外死亡保險金額。
因此,為了符合監管政策,保險公司將身故賠付限制為保費,再正常不過了。
法不達,則不效,法律規定有了,接下來要做的是普法於民。
毫無疑問,最重要的是來自保險公司的宣傳和引導,他們是和投保人直接接觸的群體。
於是,我們看到有些產品會做這樣的溫馨提示:
旨在提醒家長,避免超額投保。
三、沒有壽險的孩子
作為投保人的父母,更要樹立正確的投保理念,為孩子購買切合實際的人身保險。
在這裡,我也想重申我的觀念:
絕大多數家庭的孩子,不建議購買任何附帶壽險保障的產品。
原因有兩點:
●18歲之前不能賠付保額,而保費卻貴了很多,8000元的保險產品,其中5000元是來交壽險的;
●給孩子買壽險,沒有實際作用。真正需要壽險保障的是作為家庭經濟支柱的我們,省下這5000元,給自己多買幾百萬的壽險保額,豈不美哉?
有錢不能亂花,何況很多人都沒錢...
此外,雖然不建議購買附帶壽險的產品,並不代表孩子不需要身故保障,我們買一份少兒意外險足矣,比如下面這款:
順便提一下,有朋友問到我:既然規定0-9歲只能賠20萬,那麼小頑童意外險就買個基礎版,是不是就行了?
他們可能只看到了一半:身故限額20萬。
保監會只規定了孩子的身故限額,卻從未限制殘疾保額,小頑童也包含了殘疾保障,多買多賠。
而且50萬保額不過150元,一頓飯錢而已,沒必要省。
謹此建議,君請自取。
寫在最後
不賠保額,並非孩子的生命不值錢,正是出於保護的目的,他們的生命尤為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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