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小知識】

上市公司什麼樣的虛假陳述行為才會被法院所認定!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因此,對於虛假陳述一方追責的前提是其虛假陳述行為具有重大性。2019年9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第319次會議原則通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5條關於“注意區分重大性與信賴要件”中也規定:“重大性是指可能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此上為目前訴訟中認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具有重大性的常用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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