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帶來的外貿相關問題,我們給你來解答~

@外貿企業 | 疫情帶來的外貿相關問題,我們給你來解答~


疫情影響全球經濟,外貿企業首當其衝。慈溪本地外貿企業眾多,訂單違約、出口訂單解約、運輸通道受阻等等都是外貿企業要面臨的生存考驗。為幫助各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引發的各類法律問題,防範法律風險,法院梳理了外貿企業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及風險防範問題,供外貿企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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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國際貿易解決方式有哪些?

答:在出口貿易中,雙方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協商和解的方式無法解決,則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通過仲裁來解決糾紛。如果沒有約定仲裁條款可以向法院訴訟解決。

問題2:國際貿易糾紛可以在國內起訴嗎?

答:在當事人約定糾紛由國內法院管轄或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簽訂地、履行地在國內的,可以在國內起訴,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法院管轄。

風險提示:選擇境內法院管轄參加訴訟更為方便,對程序和規則更為了解,相關訴訟費用更為節省,但也有可能會出現對方在境內無可執行財產的情形,導致執行困難。故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綜合考慮。

建議:外貿企業若希望國際貿易糾紛能在國內起訴,應當重視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的條款,審慎選擇管轄法院。

(提示:寧波地區目前具有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有家: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餘姚市人民法院、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寧波市高新區人民法院。除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外,其它基層法院受理該類案件標的均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問題3:國內法院審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什麼法律?

答:合同雙方都是國內企業或個人的,當事人不得選擇適用國際公約、條約或外國法,如有一方是國外的企業或個人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爭議所適用國際公約、條約或外國法。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準據法,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首先應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如當事人未選擇,而該法律關係屬於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適用範圍,則適用該國際條約;當事人在合同中未事先約定適用法律的,法院會在審理過程中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如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又無可直接適用的國際條約,法院會按特徵履行說或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準據法。

風險提示:選擇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可能會導致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同,外貿企業在與外商簽訂合同時應審慎審查適用法律的條款,減少自身法律風險。

問題4:域外法如何查明?

答:當事人對合同中約定適用的域外法均負有舉證責任,並需辦理好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法院依職權取得的域外法,會交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外國法律專家出具的意見書可以幫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域外法的內容,但意見書本身並不是法律,不能直接作為法律引用。

風險提示:主張適用域外法的當事人舉證證明該法的內容,並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後果。如當事人不能對該域外法進行舉證,最終可能會用中國法律作為案件準據法。

建議:選擇適用國際公約、條約、慣例、外國法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當的認知程度,能夠準確無誤地提供相關法律,並對於適用法律的後果有較為清晰的預期。

問題5:涉外訴訟材料如何送達?

答:涉外的訴訟材料在送達前應由當事人聘請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及翻譯人員翻譯成受送達國家的官方語言,一國不同地區存在不同種官方語言的,按實際送達地區的官方語言進行翻譯。涉外送達的材料翻譯完畢後,應由翻譯機構加蓋公章,由翻譯人員個人在每頁註明譯文與原文一致並簽名。

司法實踐中,法院常用的送達方式為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進行公告送達,其中委託送達分為依司法協助協定送達、依海牙送達公約送達和外交途徑送達三種方式。按照受送達國的不同,送達需要花費的時間也不同,有些國家還需對送達進行收費。

風險提示:涉外案件的送達比國內要求更為嚴格,花費的時間也更多,容易導致案件審理週期漫長,原告起訴時應有充分的準備。

建議:外貿企業應當瞭解涉外訴訟中的各種送達方式,注意收集被送達人實際可送達地址線索並及時向法院提供,以提高送達效率,縮短案件審理週期。

問題6:國際貿易合同糾紛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保障權利實現?

答:與國內民商事案件一樣,國際貿易合同糾紛中的權利人也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方式保障權利實現。

建議:外貿企業除平時交易中注意保留證據、訴訟中及時收集證據外,在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進行證據保全,幫助固定關鍵事實。訴訟中及時保全被告的財產,可促使境外、國外的被告參與訴訟,縮短送達時間,同時也有利於法院的調解及判決的執行。外商惡意逃避訴訟的,符合限制出境的申請條件的,外貿企業也可向法院申請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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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7: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各國關於不可抗力規定不同,但是基本均符合不可抗力的三要件,即不能合理控制不能合理預見不能避免或克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我國國家衛健委於2020年1月20日發佈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世界衛生組織在1月30日宣佈新冠肺炎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此,對於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當事人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但需注意,由於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和全球蔓延已經成為既成事實,疫情暴發後新訂立的國際貿易合同,原則上不適用不可抗力

問題8:疫情期間,外貿出口企業有未發貨的出口訂單會面臨哪些交易風險?

答: 風險包括:1.受國內疫情停工停產及復工復產規定影響,無法按期完成備貨的風險;2.受全球疫情港口管控影響,無法按期出港交貨;3.備貨完成後發貨前,國外買方受疫情影響取消訂單。

建議:1.評估在手訂單,確認延期復工或其他政策是否會產生延遲交付或者無法履約的情況;2.通過貨代公司對港口、機場、海關保持充分溝通及持續關注,提前安排運輸、訂艙;3.主動聯繫上游供貨商,保證上游供應暢通;4.敦促買方履約,避免收匯風險。

問題9:因配套企業受疫情影響而無法提供配件或者開工推遲,導致外貿企業無法向國外客戶按時交貨,外貿企業可以免責嗎?

答:這種情況屬於疫情的間接影響,供應鏈中某一個環節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不能傳遞,因此原則上不能免責。一家配套企業受影響,企業還可以在世界範圍內尋找其他可替代的配套企業。

除非該配套企業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受疫情影響找不到同類貨源。

建議:外貿企業可收集好相關證據,如街道、園區和政府部門的復工申請(承諾)表,招工通知,物料來源地的限行通知,跟物料供應商的催貨記錄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向寧波市貿促會申請不可抗力的證明,以增強證明力。最重要的是儘快跟客戶溝通,以獲取客戶變更合同的同意。

問題10: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不能向國外買家按時交貨,買方可以取消訂單嗎?

答:新冠肺炎屬不可抗力,但並非對所有的合同履行都構成阻礙。如合同標的是時間要求很高的季節性商品,因為延期交貨導致了其合同目的落空,國外的客戶可以取消訂單,賣方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標的不是對交貨時間要求很高的季節性商品,國外的買方原則上不能取消訂單,在賣方證明系不可抗力導致延期以後交貨時間應當進行延後。

問題11:如果疫情結束後發生人工、材料價格大幅漲價,是否還應當按照疫情發生前的訂單繼續向外方交貨?

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此,如果適用我國法律並且因為疫情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明顯不公平,則合同當事方可以要求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價格條款。但國際貿易中適用法律多樣,需要具體分析。

問題12:公司出口貨物已經出港發貨,若貨物抵達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境外買方以疫情為由拒收貨物,該怎麼辦?

答:出口企業可從合同約定的交貨條件、檢驗檢疫內容、境外客戶所在地政府關於本次疫情的管控措施等角度,考慮境外客戶提出的拒不接收貨物是否有以上條件的支持。若無上述條件的依據支持,則境外客戶為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救濟途徑採取救濟措施。

救濟途徑包括物權救濟途徑(留置、轉售、停運)、債權救濟途徑(違約金、損失賠償、支付合同價款)等。對於已向中信保投保的貿易公司,如發生買家拖欠或拒收情況,可及時尋求中國信保的幫助。

建議: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運輸期間注意留存合同文本、買賣雙方往來郵件、商檢證明、提單副本裝運憑證、貨到目的港證明等材料以備不時之需。

問題13:疫情期間,付款義務人可以申請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延期付款嗎?

答:企業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既要符合發生了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又要符合合同延遲履行與客觀情況存在因果關係,且經企業採取合理措施仍無法克服等情況。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於2020年2月1日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其中提到金融機構在疫情期間需保障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有序運行,並就資金的支付清算、資金結匯入賬均作出了明確的保障措施。

付款企業主張疫情期間無法正常付款的,需滿足適用不可抗力的全部條件方能被支持

問題14:以信用證出口結算的貿易中,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信用證單證難以相符或者交單期錯過該怎麼辦?

答: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信用證的支付方式失敗,雙方可以變更支付方式。因此在信用證收貨款的案件中,如果因疫情的原因導致無法通過信用證結算,出口企業應當及時跟買方聯繫要求其放棄不符點或者變更付款方式。

問題15:什麼是“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它有什麼作用?

答:“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屬於商事證明領域的事實性證明行為,旨在證明有關事實的發生,而非對該事實構成不可抗力的法律認定,除非當事人約定該證明對不可抗力認定具有最終效力。目前除向貿促會申請出具證明外,諸如公告、報紙、政府官網的通知等也都可以用以證明。

建議:企業如果有訂單受影響,可向貿促會申領備用。用戶在使用商事和領事認證業務前需先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官網(網址:http://www.rzccpit.com)註冊賬號,綁定企業信息。

問題16:現階段在簽訂外貿合同過程時,如何規避各類風險?

答:鑑於各國防控措施、外貿政策的已有變化,國際貿易風險大大增加,建議當前外貿企業在簽訂外貿合同過程需重視以下事項:

1.提前對交易對象做好資信調查工作,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外貿企業訂單荒的現狀實施詐騙;

2.充分了解對方所在國疫情動態、政治狀況、法律規定和具體外貿政策變化,充分預估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政治風險、價格波動風險、貨物運輸風險、結匯風險等等風險;

3.在簽訂合同時設置好各類風險條款,擔保條款以有效地規避風險;

4.用好各類保險機制,避免貿易中的風險;

5.根據交易具體情況在合同中明確爭議解決方式以及適用的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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