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東西不一定偉大,偉大的東西一定美

柏拉圖的美學思想是基於他的理念論的分有說和模仿說而提出的。柏拉圖以對話的形式,在詰難、辨析中展開他的觀點和思想,這也正是辯證法dialectics最初的意思,即希臘語dialego,對話及論辯。在《斐多篇》中柏拉圖借蘇格拉底之口說道,“我只是簡單、乾脆、甚至愚笨地認定一點:一件東西之所以美,是由於美本身出現在它上面,或者為它所分有,不管是怎樣出現、怎樣分有的。我對出現或分有的方式不作肯定,只是堅持一點:美的東西是美使它美的。”美或美本身就是美的理念。根據柏拉圖的靈魂回憶說,我們可以認為美不是我們用歸納的方法在眾多美的事物中抽閒出來的共相,而是一開始就蘊含在我們靈魂中的作為基礎獨立不倚的“相”,即理念。因為如果不是我們靈魂中美的理念的存在我們無法識別什麼東西是美的,從而就無所謂美的共相,因此在笛卡爾的意義上進行表述,美是一個天賦觀念。

美的東西不一定偉大,偉大的東西一定美

在《會飲篇》中,柏拉圖較為詳細地闡釋了從對愛的追問到最後對美的揭示。我們摘錄如下:

“一個人如果一直接受愛的教育,按照這樣的次序一一觀察各種美的東西,知道這門愛的學問的結尾,就會突然發現一種無比奇妙的美者,即美本身。蘇格拉底啊,他為了這個目的付出了他的全部辛勞;它首先是永恆的,無始無終,不生不滅,並不是在這一點上美,在那一點上醜,也不是現在美,後來不美,也不是與這相比美,與那相比醜,也不是隻有這方面美,在別的方面醜,也不是在這裡美,在那裡醜,或者只對這些人美,對別的人醜。還不止此,這美者並不表現於一張臉,一雙手,或者身體的某一其他部分,也不是言詞或知識,更不是在某某處所的東西,不在動物身上,不在地上,不在天上,也不在別的什麼上,而是那個在自身上、在自身裡的永遠是唯一類型的東西,其他一切美的東西都是以某種方式分沾著它,當別的東西產生消滅的時候,它卻無得亦無失,始終如一……因為這是一條正確的途徑,可以自己遵循著它去愛,也可以由別人領著去愛,先從這個個別的美的東西開始,一步一步地不斷上升,達到那統一的美,好像爬階梯,從一個到另一個到一切美的形體,更從美的形體到那些美的行動,從美的行動到美的知識,最後從各種知識終於到達那種無非是關於美本身的知識,於是人們終於認識了那個本身就是美的東西。”

美的東西不一定偉大,偉大的東西一定美

在這段假借女巫迪歐蒂瑪所說的話中,我們可以看出柏拉圖的基本觀點:審美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事物之為美僅僅是因它分有分沾了美,美本身是永恆的,是在自身裡永遠是唯一類型的“相”。而根據《斐多篇》中所闡釋的靈魂回憶說,我們之所以能夠知道或者說能夠通過漸進式的學習學習到這一唯一類型的“相”,是因為我們的靈魂最終回憶起了它。柏拉圖對後世的美學影響極大。我們知道,美學這一學科的名稱Aesthetica最早是由德國哲學家鮑姆在1750年首次提出。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實際上美學的歷史是從柏拉圖開始的。葉朗先生認為,“儘管在柏拉圖之前,畢達哥拉斯等人已經開始討論美學問題,但柏拉圖是第一個從哲學思辨的高度討論美學問題的哲學家,”他繼而引用當代波蘭研究美學史的著名學者塔塔科維奇的話說,“從沒有一個哲學家比柏拉圖的涉獵範圍更廣:他是一個美學家、形而上學家、邏輯學家和倫理大師。”“他在美學領域中的興趣、論述和獨到的思想,範圍非常之廣。”“美和藝術的觀念第一次被引入一個偉大的哲學體系。”

美的東西不一定偉大,偉大的東西一定美

基於理念論的基本主張,柏拉圖認為事物是對於理念的模仿,而藝術是對事物本身的模仿,那麼藝術就是對於理念的模本的模本。在《理想國》中柏拉圖通過三種床的例子來論證他的觀點。第一種床是床之為床的理念即作為“相”的床,第二種是木匠所打造的個別的床,第三種是畫家根據現實中的個別的床而畫就的床。很顯然,根據柏拉圖,作為藝術作品的床是沒有真實性的。總體上,柏拉圖的理念是真善美的統一,而他又根據等級為理念作出區分。根據他的區分,文藝的理念低於國家的理念,因此文藝必須從屬於國家,根據國家的需求來判定文藝。而柏拉圖為“理想國”制定的標準近乎苛刻,以我們現在的眼光看來幾乎就等於否定了文藝。

美的東西不一定偉大,偉大的東西一定美

音樂從屬於文藝。撇開柏拉圖對於音樂的總體態度不談,柏拉圖的音樂美學思想繼承了畢達哥拉斯的觀點,主張和諧論,但是他不同意赫拉克利特的說法。在《會飲篇》中,柏拉圖借鄂呂克錫馬克之口說,“至於音樂受愛神統治更為明顯,任何人不用費力思索也可以看出來。赫拉格雷多(即赫拉克利特,引者注)說過一句話,字面含糊費解,也許指的就是這個意思(即和諧,引者注)。他說:一與它自身衝突,又與它自身一致,有如弓和豎琴的和諧。說和諧就是衝突,或者和諧是由衝突的因素形成的,當然極端荒謬。他的意思也許是說,音樂的藝術就是協調高低音的衝突,從而創造出和諧。

美的東西不一定偉大,偉大的東西一定美

如果高音和低音仍然在衝突,它們就絕不能有和諧,因為和諧就是協調,而協調是一種互相和合,兩種因素如果仍在衝突,就不能互相和合;衝突的因素在還沒有互相融合的時候也就不可能有和諧。可是節奏也是由快和慢產生的,快和慢本來就是兩回事。後來卻變成一致了。正如前面是醫術帶來了身體的協調,這裡則是音樂的藝術產生了另外一種和諧,因為他協調快慢的差異,產生出節奏來。所以音樂可以說是關於和諧和節奏方面的愛的學問。在和諧與節奏的組成上,我們固然不難看出愛的作用,卻還看不出這二重性的愛;可是到了應用和諧與節奏於人生的時候,無論是創造麴調(就是所謂作曲),還是演奏已經制成的曲調,就都不是易事,需要高明的音樂大師了。”

在這段話中,柏拉圖明確地認為,音樂可以說是關於和諧和節奏方面的愛的學問。但是音樂的和諧不是相互對立衝突而達至的整體的和諧,而是一種協調一致。通過他的這一觀點我們也不難理解為什麼柏拉圖不喜歡荷馬的帶有衝突性的悲劇了。基於他音樂美學上的和諧論,柏拉圖對音樂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持一種美育論,認為音樂能夠美化人的心靈,音樂能體現人的靈魂的和諧。當然,基於他的教育理念,柏拉圖對於這種音樂的限定是相當苛刻的。

總體上,通過上邊我們的論述,柏拉圖的音樂美學思想是基於他的理念論提出的。在柏拉圖那裡真善美是集於理念一身的。音樂的本體在於音樂的理念,但是單就音樂的理念來說,它還是一個空洞的“相”,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一“相”要涉及到柏拉圖的通種論。但是由於柏拉圖把審美基於認識論、知識論的視域來展開,註定了他的理論困境。由此也使審美的對象成為知識的對象,進而成為被控制和約束的對象。正如後來海德格爾所揭示的,柏拉圖的理念論最終使我們在知識論的層面上來認識存在者而忘記了存在本身的意義,對於音樂來說更是如此,音樂本身存在的意義只是從屬於柏拉圖的政治哲學。我們這裡不再作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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