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10餘年,如今罹患尿毒症卻只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這合理嗎

康博士講保險

在現實生活中,保險拒賠的現象並不少見,有的因為投保人購買的保險跟自己所發生的“風險”不對稱;有的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風險,保險公司會在免責條款中寫明;還有可能是因為投保人沒有如實的健康告知等等原因。

今天介紹的一份案例就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免責風險

作為投保人來說,我們購買一份保險,就是為了防止以後風險來臨的時候,能依靠保險減輕家庭的分擔,購買初心都是好的,但還是要提醒一句,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不要為了熟人的面子,或者只聽取保險代理人的一面之詞,就“糊塗”的購買保險,一定要詢問清楚自己購買的是什麼保險,哪些保,哪些不保,如果遇到模稜兩可的條款時,一定要弄清楚!一定不要“得過且過”,一時的省事,其實都為以後埋雷!


案例回顧:


投保10餘年,如今罹患尿毒症卻只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這合理嗎

罹患慢性腎功能衰竭的杜女士

杜女士因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需要每月進行血液透析13-14次,每次透析需要4個小時,每月花費在6000-7000元左右。正在杜女士一家為醫療費發愁之時,想到在2007年和2010年自己購買了太平洋人身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每年約繳納6000元保險費,並且杜女士的疾病情況是完全符合該保險合同中的所有理賠條件。本以為購買了保險能夠減輕治療費用的支出,但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以杜女士罹患先天性疾病為由,只能退還該保險的現金價值。

原來在杜女士的病歷上,除了顯示患有慢性腎功能衰竭以外,還有一個叫“多囊腎”的疾病和高血壓3級,被拒賠主要就是這個“多囊腎”!

投保10餘年,如今罹患尿毒症卻只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這合理嗎

杜女士的病歷


多囊腎又名Potter(Ⅰ)綜合徵、Perlmann綜合徵、先天性腎囊腫瘤病、囊胞腎、雙側腎發育不全綜合徵、腎臟良性多房性囊瘤、多囊病。我國1941年朱憲彝首先報道,本病臨床並不少見。多囊腎有兩種類型,常染色體隱性遺傳型(嬰兒型)多囊腎,發病於嬰兒期,臨床較罕見;常染色體顯性遺傳型(成年型)多囊腎,常於青中年時期被發現,也可在任何年齡發病。

多囊腎確實屬於遺傳性疾病,根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先天性遺傳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杜女士表示:“我這才(發現這病)去年(發現),以前我也不知道。俺姊妹6個,也都沒有這樣的病。”

投保10餘年,如今罹患尿毒症卻只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這合理嗎

杜女士的丈夫陳先生

陳先生(杜女士丈夫)也表示:“想不通,保險公司因為啥不賠啊?我買保險又不是一天兩天了,又不是一年兩年,我們最長的12年了,最短的9年了。”

雖然投保10餘年但最終杜女士等來的不是幾十萬高額賠償金,而是一紙拒賠通知書。同時,保險公司還解除了合同,僅僅退回了現金價值,對於杜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



投保10餘年,如今罹患尿毒症卻只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這合理嗎


這個案例我想大家一定有幾個疑問:

(1)首先保險公司為什麼在投保的時候沒有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等到出險了才會進行相關的調查。

(2)這個案例中的事件,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你是杜女士的家人應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

(3)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購買的保險應該注意什麼內容

下面我就來通過這個案例回答大家關於保險的一些通用知識

(1)首先,我國保險公司採用的是“寬進嚴出”的投保機制

以客戶最大誠信為原則,客戶根據保險公司險種的問卷內容,填寫相關的情況說明,如果客戶有所隱瞞,自然是客戶過錯在先,保險公司可以依據相關條款,解除合同,嚴重的情況甚至可以起訴。

我國《保險法》遵循的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屬於詢問制,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合同後,最長兩年期限內,如果未發現相應問題,不得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但對於2 年不可抗辯條款,不適用於責任免除條款。也就是說,如果杜女士沒有多囊腎,就算高血壓病史是在投保之前出現的,保險公司也必須進行賠償,但因為多囊腎是先天性疾病,即使尿毒症達到了理賠條件依然是不賠的。

(2)那麼對於杜女士的情況,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也有,不過要看是否能抓住關鍵點

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也就是說,如果杜女士當初購買這份保險的時候,業務員沒有向杜女士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這個條款就是無效的,但這點如何證明就是關鍵。

投保10餘年,如今罹患尿毒症卻只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這合理嗎


根據我處理這類案例的經驗來看,如果杜女士一口咬定當時辦理的保險業務員沒有進行相關的說明,在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依然可以爭取到全額保費的退還。因為畢竟投保10餘年,無論是誰也記不清當初投保的情況,而對於舉證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都有舉證的義務。

那如果杜女士能找到當初辦理保險的業務員,並且該業務員承認當初沒有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那麼獲得理賠的機會就很大。這裡不單指的是口頭告知,簽字也是很重要的一環,如果杜女士不是本人簽名,就足以說明杜女士沒有看到相關條款內容,可以當做直接證據使用,那麼保險公司必賠。

相關案例佐證

2008年沈女士在太平洋購買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險,2009年沈女士因懷孕檢查出罹患系統性紅斑狼瘡、腎炎。隨後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經查,沈女士投保前有過敏性紫癜(又稱自限性急性出血症,是一種侵犯皮膚和其他器官細小動脈和毛細血管的過敏性血管炎,引起血管炎。)以隱瞞病史為由拒賠。

沈女士表示當初是經做保險的朋友劉某購買該款保險,並告知劉某有過疾病史,但劉某說沒關係,不用填寫此內容,並由劉女士填好投保單,讓沈女士簽字,所以沈女士並沒有仔細看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就簽了名。

沈女士於是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一審判定保險公司支付沈女士10萬元保險賠償金。

所以如果能證明是因業務員誤導、代簽字、沒有進行提示和告知的義務,連帶的就是保險公司過錯在先,那麼杜女士就有機會翻盤。


這裡要引申一下,線上和線下投保保險在這裡的區別


投保10餘年,如今罹患尿毒症卻只能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這合理嗎


關於線下投保

我們也能經常看到因為保險業務員因不專業,不規範對客戶造成條款誤導、利益誘導、未盡提示義務,甚至代簽字的情況導致客戶因不瞭解合同內容最後造成理賠糾紛。但大家要注意,這種行為雖然可惡,但也並不是一無是處!因為這種行為是證明保險公司有過錯在先最有力的證據,加上保險法條款明確指明,對於有模稜兩可或者責任劃分不清又或者需要進行司法解釋的內容都要以保障投保人利益為優先,所以就導致了保險公司呈現“弱勢”的局面。面對這種局面,無論客戶是不是帶病投保,是不是想全額退保,是不是理賠缺少一些理賠條件等情況,只要通過司法途徑,保險公司敗訴幾乎可以達到90%以上。

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出現很多別有用心的人說能夠幫助保險客戶“全額退保”的依據。但即使能做到,也並不是免費的,往往要收取客戶一定的手續費,並且銀保監會已經注意到了這種行為,出具了相關懲罰性的措施。

關於線上投保

因為線上投保並沒有保險業務員參與的直接證據,在合同簽訂上也沒有保險業務員相關的體現,所以是客戶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的合同,客戶簽字就默認客戶已經閱讀了相關條款內容並需要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所以網上投保,基本上就是一是一,二是二,沒有更多緩和,爭取自身利益的機會。

我所要說明的是,成也業務員,敗也業務員。無論採取什麼方式投保,對於我們普通人而言,還是繞不開需要一位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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