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例告訴你,訴訟律師的十種思維

【引言】訴訟是一種複雜的博弈和信息轉化的過程。律師在訴訟過程中,如何更有效的進行信息的傳遞,更好的影響裁判者,從而獲得更為理想的裁判結果,思維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本文通過總結筆者民商事訴訟十八年的辦案經驗,歸納出訴訟律師的十種思維,並輔以成功或失敗的案例加以說明,供交流探討。


一、流程思維——把事情做完整


【提要】扎克伯格有句名言:“把事情做完整,完整比完美更重要。”通常一個完整的民商事訴訟代理全程法律服務的流程和階段包括:接案分析論證——立案(管轄異議)及保全(保全異議)——取證及閱卷——組織證據及準備質證——完成庭前必備工作——庭審——調解(和解)——庭後工作——分析裁判文書及提出風控意見——裝卷及其他。而每一個流程和階段,又有若干具體的步驟需要完成。流程思維的核心就是按照流程做完所有該做的步驟。


【案例1】律師助理由於粗心,把被告名稱中的一個“市”字給漏掉了,結果被對方咬住不放,說訴訟主體錯誤,法官只給我們兩條路,要麼撤訴,要麼駁回起訴。無奈只能撤回重訴,一字之差,無端端損失幾千元的訴訟費,而浪費的時間卻是再也不能彌補了。


【啟示】基本的民商事案件立案流程裡面,都有核實確認訴訟主體名稱這個步驟。有時候省略一些步驟,表面上看是提高了效率,最終的結果卻往往適得其反。


【案例2】一起設備承攬合同糾紛。筆者代理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解除承攬合同,經一審、二審後勝訴。隨後被告在其所在地起訴要求賠償設備使用折舊損失(雙方有協議可在各自所在地起訴)。由於上一個案子之後原告公司名稱已經從××集團變更為××公司。但不幸的是,被告仍舊起訴了已經並不存在的××集團。基於被告犯的這個嚴重的錯誤,筆者隨即代理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被告要求賠償已經支付設備款的利息損失。因為被告搞錯了主體,我方又不同意直接變更,被告無奈只能撤回重訴,由本來先立案的一方,變為後立案的一方,這直接導致了兩個案子的管轄權都轉移至了原告所在地,(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分別起訴的案件,合併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審理),從而使被告在訴訟中處於十分不利的境地。後來,被告代理律師就被當事人無情地更換了。


【啟示】對於訴訟律師而言,類似這樣的錯誤真是令人尷尬。其實只要按照流程,認真核實被告名稱,在信用信息網上查證最新的企業名稱,就完全可以避免。流程是律師辦案經驗的總結和提煉,按照流程完成基本動作,可以保證基本的辦案質量,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錯誤,尤其是低級錯誤。


二、冗餘思維——寧可用力過猛


【提要】工程學中,典型的工程冗餘(rǒng yú)指的是向系統添加“額外”的關鍵組件,它是利用系統的並聯模型來提高系統可靠性的一種手段,通常使用備份或者自動防故障裝置。在許多安全導向的系統上,比如飛機上的雙引擎和液壓系統,控制系統上的某些部件也許會被一式三份。一個部件出錯將會被另外兩個備份部件所取代。大型客機上一般會有四個發動機。其實就是運用這種冗餘思維。


在訴訟案件代理過程中,運用冗餘思維,用通俗的語言表述就是:寧可調取的證據沒用,也不要用的時候發現沒調取;寧可準備的問題法官沒問,也不要法官問的時候才發現沒準備;寧可預備最壞的情況但沒有發生,也不要最壞的情況發生了才發現沒準備;寧可用力過猛,也不要用力不足。


【案例3】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筆者代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被告抗辯稱原告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庭前認真看了證據材料,自認為基本事實已經清楚,遂參加庭審。但審理此案的是一個非常仔細認真的法官,審理過程中提的問題很多是並沒有準備過的,比如合同簽訂的背景,協商的過程,簽訂的地點和方式,送貨單上對方簽字的人員姓名,職位?有無授權?發票有否寄送對方?寄送依據?合同、送貨單、發票中的貨物規格、數量、價款的對應情況?針對質量問題,甚至問了很多跟技術參數有關的問題。好在原告方有銷售及技術人員旁聽,在旁聽人的幫助下,勉強回答了所有的問題,但已經給法官留下代理人對案件事實並不熟悉的印象。


【啟示】這是執業之初很多律師容易犯的錯誤。庭審有時就像一場考試,法官就是考官。有時考官出題範圍比較窄,僅限於書面材料中的問題,有時出題範圍會超出你的預期,會就書面材料背後的問題窮追不捨。因此,你必須要對考試範圍做最悲觀的預測,要對所有可能出現的問題都進行準備。不僅僅限於熟悉消化書面證據中的內容,庭前與當事人的充分溝通更是重中之重。要對每一個問題,問題背後的問題,都要做充分詳細的探究。唯其如此,方能在庭上做到氣定神閒,遊刃有餘。


【案例4】一起代位權糾紛。筆者代理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債務人對於次債務人有一筆債權已經到期,且該債權有次債務人的房屋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在庭審中,次債務人稱,辦理抵押登記是實,但實際並沒有收到債務人的借款。法庭認為原告訴請證據不充分,遂要求原告補充提交次債務人已經收到借款的證據。雖然事後經過多方努力,原告補充了該證據,但也浪費了很多時間。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也受到影響。


【啟示】該案次債務人的代理律師實質上是在運用訴訟技巧,他對該事實的否認也是筆者事先考慮不周的。其實按照常理,已經簽訂了借款協議,並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然後又否認收到借款,卻不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過要求交付借款及註銷抵押登記,這顯然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然而訴訟如同戰爭,總是不得不以最壞的惡意來揣測對方可能做出的反應,而法庭對於主張權利方的舉證責任的認定也近乎嚴苛。因此,唯一的選擇就是完善自己的證據鏈條,不給對方任何的漏洞可鑽。即便有可能有些努力有時候證明是沒有用的(比如對方有可能並無否認打算,而原告卻費勁周折調取了轉款的證據),那也遠勝過需要用的時候才發現自己沒有努力過。


《孫子兵法》講:“善戰者,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不可勝在己,可勝在敵。”冗餘思維的核心就是,寧可做多餘的努力,也要讓自己立於不敗之地。


三、策略思維——預見對方的反應並制定策略


【提要】訴訟是一場博弈。行動之前,仔細思考一下策略,一個動作做出去之後,對方的反應,然後根據對方的反應,再如何反應。一系列的方案,就像下棋一樣,必須在之前就瞭然於胸。


【案例5】一起股權贈與糾紛案。一家外資企業在本地投資設立了一家制衣公司,在當時聘用了兩位高管,與其簽訂勞動協議,協議中約定:公司設立後,將20%的股權贈與兩位高管,但其需保證在公司服務滿20年。期間因任何原因離職,公司有權無償收回20%股權。在公司成立第八年的時候,投資方與該兩位高管產生矛盾,遂以嚴重違紀為由,發函解除了與兩位高管的勞動合同。高管覆函稱對解除行為不服,但並未提出勞動仲裁,而是隨後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筆者遂代理公司起訴兩高管,要求返還20%股權。該高管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最終仲裁庭及法院均支持了對方的訴請,判決我方敗訴。因為勞動案子的敗訴,直接導致最終我方的股權訴訟中返還股權的訴請也失去了事實依據,也一併敗訴了。


事後回想,此案的失誤在於不夠冷靜,欠缺策略思維。其實在我方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函,對方書面予以回覆後,並沒有將注意力放在勞動關係解除上,而是一心一意打公司解散之訴。當時公司為急於應對,遂匆匆發起了股權返還之訴。而沒有考慮到一旦起訴,對方必然提起勞動仲裁,而我方對勞動仲裁的勝訴把握並不是很大。其實當時大可以也先將全部精力放在公司解散之訴的應對上,待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超過之後,再行提起股權返還之訴,這樣即使對方再行提起勞動仲裁,我方即便以時效應對,勝訴的把握也是很大。


【啟示】《孫子兵法》雲:“勝者,先勝而後求戰。敗者,先戰而後求勝。”運用策略思維的關鍵,就是在作出舉動之前,已經提前預判所有的可能,並做好應對,成竹在胸。


四、換位思維——扮演好三種角色


【提要】律師在庭審中需要扮演三種角色:1、當事人角色,幫當事人講好故事;2、反駁對方的角色,拆解對方的故事,破解對方的邏輯鏈條;3、輔助法官的角色,幫助法官發現事實,理清思路,作出裁判。這就需要律師運用換位思維,交叉扮演好三種角色。


【案例6】建設工程糾紛工期索賠。原告甲公司為業主單位。被告乙公司為施工單位。甲公司一審起訴乙公司,以乙公司工期延誤為由,要求索賠人民幣1億元。一審判決以乙公司未進行工期延期簽證為由,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工期延誤違約金人民幣5000萬元。筆者代理乙公司上訴。


在扮演當事人角色時,我方申請調取監理日記,以及圖紙修改記錄,用於還原當時施工過程中真實場景,說明工期延誤的原因主要在於業主方反覆修改圖紙。


在扮演反擊對方的角色時,我方提出施工方雖然沒有申請工期簽證,但合同中並沒有約定不申請工期簽證即視為工期不予順延。且在符合法定的工期順延情況之下,仍然可以順延工期。


在扮演輔助法官角色時,因為會議紀要作為雙方均予以確認的形成意思合意的書面文件,對於法官理清整個無爭議事實具有關鍵作用。據此,我方完整梳理了雙方之間的所有會議紀要,並形成表格,用以說明乙公司多次在會議紀要中提出需要甲公司解決及回覆的問題,但均未獲回覆的事實,從而得出甲公司對於工期延誤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結論。


【啟示】在換位思維中,律師通常習慣於扮演前兩種角色,即講好自己的故事和反駁對方的故事,但往往對於第三種角色缺乏關注。律師需要經常提醒自己的是,在事實和觀點被雙方爭辯的面目全非的情況之下,如果你自己作為法官,需要獲得什麼樣的幫助來輔助裁決?


五、逆向思維——反過來想想


【提要】查理芒格說:“對於複雜適應系統以及人類大腦而言,如果採用逆向思考,問題往往會變得更容易解決。如果你們把問題反過來思考,你們通常就能夠想得更加清楚。”逆向思維,就是從事物的反面,把問題反過來思考的一種思維方式。


【案例7】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筆者代理原告建設方,因為施工方延期竣工,又拒不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原告為避免損失擴大,遂起訴。但起訴的時候由於時間匆忙,對提交的證據並沒有逐一仔細審核。其中一份授權委託書,系工程後期由被告提交,擬授權原告代為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資。但該委託書為代付設置了條件,除了項目現場負責人簽字外,付款前尚需被告項目部分公司確認。不幸的是原告的很多代付行為均滿足了第一個條件,但卻未滿足第二個條件。事後的庭審及判決證明,這是一份不應該提交的證據。因為原告自行提交了該證據,視為接受該委託書所設置的條件,但卻在沒有滿足該條件的情況下付款,顯然應該自行承擔法律風險。一審判決據此對原告代付的幾百萬元材料款及民工工資不予認定。好在二審經過多方努力,付出了大量的精力補充相關證據,才最終使終審判決認定了該筆代付款。


如果當初對這份證據不予提交,而被告手中又沒有其提交給原告授權委託書的任何憑證。那麼,僅憑代付審批單中被告項目負責人的簽字,按照表見代理來主張,在一審就有相當大的勝算。遺憾的是就由於提交了這份證據,導致最終耗費很大周折才挽回敗局。


【啟示】訴訟律師經常犯的一個錯誤是,對自己要提交的證據粗略看過,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卻仔細審核,這跟庭審的程序有關。因為庭審中,對自己提交的證據只需要說明證據名稱、來源及證明目的,而對於對方提交的證據,卻需要進行全方位的質證。但是一旦提交了證據,如果有瑕疵或對己方不利的點,就會完全暴露在對方的眼皮底下,再想撤回都來不及了。所以在提交證據之前,對每一份證據都先要進行充分有效的逆向審核及質證,反過來思考自己提交的證據會不會對自己不利?在進行了這個程序之後,才能放心的提交。


【案例8】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訴稱因交通事故,導致原告精神失常,傷殘鑑定等級為六級,要求被告依法予以賠償。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有一份離婚判決書,擬證明原告的子女撫養情況。該離婚判決書中載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為原告父母。針對該信息,被告質證稱,原告在交通事故之前,就存在精神失常,無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才在判決書中載明“法定代理人”。被告並申請法院向原告戶籍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法庭經調查後得知,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前,就存在精神障礙。


【啟示】對於對方提交的證據,在未經詳細審查之前,不宜忙著予以否定。經常存在一方急於想證明某種事實,而忽略了證據中可能對其不利的情形。所以應該反過來想一想,對方提交的證據會不會對我方有利?在證據內容中存在對己方有利信息的情況下,大可以善加利用。


六、邏輯思維——嚴密推理論證


【提要】邏輯思維是律師的基本功,是律師表達觀點,展開論證的最重要的基礎性武器。


【案例9】一起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一家寧波房產公司(簡稱寧波公司)有兩個股東,深圳投資公司(簡稱深圳公司)佔有90%股權;王某佔有10%股權。王某同時為寧波公司的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馮某為寧波公司監事。2014年,寧波公司與馮某兒子馮某某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17份,將公司名下17處房產賣與馮某某。該17處房產均已過戶至馮某某名下,但馮某某直至2016年仍分文未支付至寧波公司。寧波公司在經過深圳公司催告之下,仍不主張權利。深圳公司遂於2016年9月,行使股東代位訴訟權,將馮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馮某某支付房款,並列寧波公司為第三人。庭審中,寧波公司又提交了一份董事會決議,擬證明該17套房產系已經經過董事會決議分配至包括深圳公司股東在內的各股東名下。該兩份證據顯然違反了基本的邏輯矛盾律。因為對於寧波公司將房產過戶至馮某某名下的行為,不可能既是股東內部分配房產的行為,又是抵債行為。前者屬於公司財產的分配和清算,而後者屬於股東個人債權的抵銷,二者不可能同時為真。因此,對於該董事會決議,質證時便可以以基本邏輯定律否認其真實性。


【啟示】基本邏輯三大定律,矛盾律、同一律和排中律。其中矛盾律在證據真實性的庭審質證中最為常用。矛盾律是指兩個存在邏輯矛盾的命題,不能同時為真。在民商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於同一個事實,應當且只應當有一種解釋或者描述,而不能同時有另一種與其矛盾或不相兼容的解釋或者描述。


【案例10】一起委託合同糾紛。某置業公司甲與某房產諮詢公司乙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一份,委託其代為銷售房產。《委託代理合同》12.8條,一方單方擅自解除合同,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0萬元。後因各種原因,甲公司針對同一項目,分不同地塊,其中A地塊和B地塊仍分別與乙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合同。C地塊與丙公司簽訂了《委託銷售合同》。後乙公司起訴甲公司,以甲公司單方擅自解除《委託代理合同》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0萬元。一審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審中,筆者作為置業公司的代理人,發表代理意見:即便將後合同的簽訂,理解為對前委託代理合同的解除,那也是屬於協商解除,而非單方擅自解除。


本案在甲公司提出就與原委託代理合同相同的合同標的另行簽訂A地塊和B地塊合同時,乙公司可以有如下四種選擇:1、同意解除原合同,同意簽訂新合同;2、同意解除原合同,不同意簽訂新合同;3、不同意解除原合同,不同意簽訂新合同;4、不同意解除原合同,同意簽訂新合同。而前三種選擇都是合乎邏輯的,尤其第一種選擇才是本案的客觀事實。而按照乙公司以及一審判決的邏輯,乙公司是作出了第4種選擇,即在不同意解除原合同的情況之下,卻同意簽訂了新合同,這是完全背離邏輯和常理的,因為原合同和新合同的合同標的是同一的,而內容是不同的。根據上面的簡單的邏輯推演,足以得出結論,既然是乙公司同意解除,那麼就不存在甲公司擅自解除的問題,也就不存在適用《委託代理合同》12.8條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金的問題。


【啟示】邏輯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需知道整個法律體系的構建,都是建立在基本的邏輯推演的基礎上的。在庭審中注重邏輯的力量,會使得自己的論證非常具有說服力。


七、系統思維——整體聯繫的角度思考


【提要】系統思維,簡單來說就是對事情全面思考,不只就事論事。是把想要達到的結果、實現該結果的過程、過程優化以及對未來的影響等一系列問題作為一個整體系統進行研究。


【案例11】一起投資協議糾紛。包括原告A在內的24名合夥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投資合夥企業B。合夥企業B成立後,與證券公司C簽訂權益類收益互換交易協議,通過證券公司C購買基金公司D的基金,從而間接參與了上市公司E的股票定增項目。後項目結束,合夥企業B經過清算,向各合夥人返還了投資本金併發放了投資收益,並由各合夥人簽字確認清算報告。後原告A以上市公司E在某特定日的交易價格,倒推合夥清算金額嚴重偏低,遂以顯示公平為由要求撤銷清算報告,並要求合夥企業B支付差價款二百餘萬元。


筆者代理被告發表代理意見:原告的該無理訴請如獲支持,勢必引發群體性訴訟,以及連鎖反應,將嚴重破壞投資交易的穩定和秩序!案涉投資項目共有包括原告在內的24位合夥人。其餘23位投資者均在收到清算款後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如果原告的該訴請獲得支持,則案涉項目的其餘投資者,以及類似項目的其餘投資者,均可以紛紛仿而效之,通過所謂顯失公平的理由來啟動訴訟,以期獲得清算款之外的額外利益,這毫無疑問將引發群體性無理訴訟。更進一步,如果該清算報告被撤銷,則該投資項目交易鏈上的任何一個環節的交易,均可以同樣的理由要求撤銷,這勢必嚴重影響金融投資交易秩序,導致整個投資交易市場的混亂。最終法庭採納了代理意見,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啟示】該起案件涉及到兩個系統:一個是由24名合夥人構建的內部投資合夥系統,一個是合夥企業B、證券公司C、基金公司D和上市公司E構建的外部投資交易系統。代理人以如果原告A的訴請獲得支持,勢必引發上述兩個系統的同時紊亂為理由,從系統思維的角度,為被告在訴訟中確立了優勢。


八、細節思維——虛假和真實都隱藏在細節中


【提要】注重細節代表精確,而精確容易讓人產生信任感。不論在證據材料的編排、書面文件的提交,還是庭審的著裝和禮儀,在細節方面的重視,都會極大增強法官對律師的信任。同時,在庭審調查過程中,運用細節思維,也會便於法庭查明真相。


【案例12】一起房地產諮詢服務合同糾紛,原告方是投資諮詢公司,被告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被告對其開發的一幢商業樓宇,意圖尋找海外收購的買家,遂委託原告,希望藉助其海外資源和投融資專業經驗,就商業樓宇的整體出售,在海外進行營銷推廣。原告為該事宜付出了很多的精力,但最終被告拒絕支付諮詢服務費,筆者遂代理原告起訴。該案因歷時較長,且涉及大量的電子郵件及涉外資料,證據材料繁雜眾多,很多需要公證及翻譯。提交材料的時候,筆者的助理不夠仔細,筆者在立案提交材料的時候也沒有仔細注意審查。開庭審理的時候才發現,法官手裡的證據有些是缺頁的,與證據目錄無法對應,而被告手裡的證據也有缺頁、順序排錯等問題。庭上為重新核對整理證據就花費了大量時間,給法官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


【啟示】人有時候是不可靠的,機器有的時候也是不可靠的,比如複印機會出現卡紙,連續複印會出現漏復等。但這不能怪機器,最終還是人的責任。就擬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清單和材料而言,證據清單目錄清晰,證據材料編碼及頁碼完整,並與清單一一對應,證據清單中證據編號、名稱、來源、原件或複印件、證明目的、頁碼、提交人、提交時間等需註明的要素一應俱全,證據材料裝訂是否整齊美觀,要提交給法院的若干份證據材料與自己手頭的證據材料保持完全的一致等等,這些細節,在提交之前都要反覆核對無誤。這些細節雖然不一定能決定案件的勝敗,但正是這些細節,體現出你是否認真,專業,影響你在當事人心目中的形象,潛移默化中也影響著法官對你主張的判斷。


【案例13】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2016年,寧波某村沿江十三家企業在臺風天遭遇史無前例的嚴重水災,水災發生時,沿江一防洪工程正在施工,受災企業均位於該防洪工程所開挖的三大缺口附近。受災企業一致認為系建設和施工單位的違法施工行為導致了水災的發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訴訟過程中,被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了監理的通知和回覆意見,擬證明其施工行為完全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規範,並建造了施工臨時圍堰。而事實上,水災現場並無任何臨時圍堰存在。庭審中,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並在提問環節追問被告:請明確貴司建造的臨時圍堰的具體位置在哪裡?寬度多少?長度多少?高度多少?具體預算及實際造價多少?設計及施工圖紙可否提交?是否有工程影像資料?因為被告根本沒有建造臨時圍堰,對這些問題自然無法回答,只能顧左右而言他。


【啟示】虛假的陳述或證據,往往經不起推敲和追問。對於某些證據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形,通過對於細節的追問和質疑,可以起到很好的質證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事實細節的追問,建立在己方已經確切知曉對方證據內容虛假的情況之下。否則,如果對方對事實細節瞭如指掌,反而會強化法庭對其的信任,效果適得其反。


九、商業思維——遵循商業邏輯


【提要】在民商事訴訟中,很多案件不僅僅是事實和法律問題,還涉及到商業問題,需要運用商業思維、商業邏輯來加以說明。


【案例14】一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被告系某家電商標的所有者。2012年,被告與原告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將該商標獨家授權原告用於全自動洗衣機生產和銷售。2016年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被告授權其他第三方生產該品牌洗衣機的,則每臺支付原告違約金1萬元。後經證實,被告在合同期內,又授權第三方生產該品牌洗衣機,有證據證明的數量為5000臺左右。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以合同約定違約金的20%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萬元。被告抗辯稱,該系列洗衣機每臺售價大概500元左右,利潤率20%。即便5000臺的利潤也不過50萬元,1000萬元的違約金明顯偏高。筆者作為原告方的代理人,提出:不能僅以每臺的利潤來作為損失參照計算。被告的違約行為,不僅僅是導致原告的直接利潤減少,更重要的是由於本來不存在的第三方的加入,原告在市場中的議價能力大大降低,市場規模縮水,由此造成的損失遠不止50萬元。


【啟示】在商事訴訟中,每個案件都涉及商業利益的調整,如何說服法官作出對當事人在商業上最有利的判決,商業思維的運用至關重要。


十、跨界思維——降維攻擊


【提要】科幻小說《三體》裡又個降維攻擊的概念,指站在比對方高一層的維度中對其進行打擊,比如從四維空間拆解對手在三維空間中的武器,或者把在三維空間中的對手降維到二維空間。從訴訟的角度,如果能夠運用跨界思維,從多個維度去論證和說理,無疑相當於對對手進行了降維攻擊,


【案例15】訴訟可視化運用了信息論和傳播學的知識。因為從傳播學角度,眼睛更容易理解的是圖像,而不是文字。而模擬法庭,運用了戲劇的彩排理論。大數據,則是運用了計算機和數學等方面的知識。


【啟示】查理芒格說,“對於一個拿著錘子的人來說,所有的問題看起來都像一個釘子”。所以查理芒格主張,每個人都需要建立跨界思維模型,吸取各個學科中最重要的科學原理,用於分析和解決問題。對於訴訟律師而言,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啟示。如果只懂得法律,那我們無疑就成為了那個看起來所有問題都是一個釘子的人。

【結語】關於訴訟需要用到的思維其實還有很多,筆者體會比較深的就是上述這十種。訴訟像一場戰役,法庭像一個舞臺,卓越的訴訟思維,可以讓這場戰役更加精彩,讓這個舞臺更加璀璨。期待本文能夠拋磚引玉,能看到更多關於訴訟思維的探討。

用案例告訴你,訴訟律師的十種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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