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用學術的名義,損害烈士的名譽!

一、案件事實

葛某系“狼牙山五壯士”之一葛振林的親屬,2013年9月,某雜誌主編洪某先後在網上和雜誌上發表文章,援引不同來源的資料,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蹟中的細節提出質疑。葛某將洪某訴至法院,稱:洪某發表文章,以歷史細節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達到抹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的目的,請求判令洪某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洪某辯稱:案涉文章是學術文章,沒有侮辱性的言詞,關於事實的表述有相應的根據,不是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構成侮辱和誹謗,不構成名譽權的侵害,不同意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不能用學術的名義,損害烈士的名譽!

二、法院觀點

1.洪某的行為符合貶損、醜化他人名譽和榮譽的特徵。

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案涉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儘管案涉文章無明顯侮辱性的語言,但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烈士群體英勇抗敵事蹟和捨生取義精神產生質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洪某的行為方式符合以貶損、醜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徵。

2.洪某有能力控制損害後果而未控制,存在過錯。

案涉文章通過刊物發行和網絡傳播,在全國範圍內產生了較大影響,不僅損害了“狼牙山五壯士”的個人名譽和榮譽,損害了烈士親屬的個人感情,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洪某作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練使用互聯網工具的人,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某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發表,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3.洪某行為構成侵犯名譽、榮譽罪。

法院作出判決:一、洪某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五壯士之一)名譽、榮譽的行為;二、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洪某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烈士親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洪某承擔。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不能用學術的名義,損害烈士的名譽!

三、龍王說法

1.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相關個人權益,還應發揮司法彰顯公共價值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進行汙衊和貶損,屬於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不能用學術的名義,損害烈士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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