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顛覆肢解的攝製權

被顛覆和被肢解的攝製權

餘飛 電視劇《永不消逝的電波》編劇

被顛覆肢解的攝製權


在現行《著作權法》中,攝製權與改編權屬於並列條款,而且攝製權一直排在改編權前一位;到了《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三稿的時候,攝製權突然消失,被併入了改編權之中。這種排列順序的微妙變化,可以看出攝製權在修法者心中越來越不被重視。我並不否認,改編權中“將文字作品製作成視聽作品的權利”,其含義已經包括了攝製權的部分概念在內,但因為攝製權的獨特性,融入改編權之後,某些地方會形成悖論,某些特質會遺失。作為把攝製權當做行業命脈的編劇,必須對這種改動進行審慎和全面的分析。

絕大部分編劇都經歷過改編這種情況,大家都知道,我們買下一部小說改編成劇本,最後往往改得只剩下一個書名和人名,可能連書名和人名都不用了,只留下一點原始創意——甚至連原始創意都不留下,只是在這本書的啟發之下寫了另外一個新的東西。這就是改編。但是,原創劇本不是小說,它是直接就可以拍攝的文本,難道還需要這樣的大動作嗎?編劇擁有百分之百著作權的原創劇本,為什麼要將這種隨便亂改的權利賦予他人呢?這完全破壞了劇本作品的完整,變成了一隻任人宰割的羔羊。

如今,無論是大腕編劇,還是剛入行的新手,他們的劇本都逃不過被人修改的“權利”。我承認,有些時候,劇本被改好了;但是,大部分時候,因為“七大姑八大姨”同時出手,最終會將一個無論是好還是壞的劇本改得更差、更混亂、更糟糕。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只轉讓攝製權的年代。如果以後沒有了攝製權,轉讓的只能叫“改編權”,可以想象的未來,毫無顧忌地修改劇本將成為法律保護的權利!或者法律沒這個意思,但大家都認為是這個意思——因為改編兩個字,還能有別的意思嗎?只能意味著可以改,可以編,可以自己上手隨便來。有了這種暗示,作為編劇在簽訂劇本授權許可的“權種”時,只能授予對方“改編權”,這種所謂的簡化方式,完全不顧對原創者多種權益的保護,而為侵權者留下路徑和藉口,原創者的另一項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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