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的涉稅處理及會計彙總

一、捐贈及其稅收政策

捐贈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捐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與非公益性捐贈。

(一)稅收政策

1、增值稅政策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

也就是說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貨物,應當按照貨物本身適用的稅率交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政策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會計處理

1、捐贈方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消費稅

2、受贈方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

二、公益性捐贈稅收政策

稅法上的公益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公益性捐贈具有公益性和救濟性的特點。

(一)一般公益性捐贈

1、捐贈方式用途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

2、政策規定

(1)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自2016年9月1日後發生的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票據要求

省級以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方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二)扶貧捐贈

1、捐贈方式用途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支出。

2、政策規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據實扣除。

3、票據要求

在一般公益性捐贈票據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要求開具方在公益捐贈票據中註明“目標地區的具體名稱”。

(三)向受災地區的捐贈

1、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自2014年8月3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四)新冠病毒防疫捐贈

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公益性捐贈的會計處理

1、一般公益性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資金捐贈)

庫存商品等(實物捐贈)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免徵增值稅的實物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公益性捐贈的涉稅處理及會計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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