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防火牆與防火隔牆


總結:防火牆與防火隔牆

一、定義

1. 什麼是防火牆?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性牆體。

2. 什麼是防火隔牆?

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


二、設置位置

1. 防火牆

1)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2)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

3)防火牆可作為建築內的隔牆也可為建築外牆。

4)建築內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之間應設置防火牆。

5)特別重要的局部場所的分隔,如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採用防火牆與其他部位分隔。

6)防火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不燃性牆體(甲、乙類廠房或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

2. 防火隔牆

1)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

2)防火隔牆應位於同層的相鄰區域之間。


三、設計要求

1. 防火牆

1)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3)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

4)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5)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7)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2. 防火隔牆

1)住宅分戶牆和單元之間的牆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2)防火隔牆也應為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


四、替代有效性

1. 防火牆上可開設門、窗、洞口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丙、丁、戊類倉庫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可開口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採用防火牆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對於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採用與防火牆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捲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於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乙、丙、丁、戊類廠房的防火牆可用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大於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且設置防火牆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4. 民用建築防火分區之間可採用防火捲簾等分隔

民用建築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


簡單總結一下防火牆和防火隔牆主要區別:

1.構造方式不同: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而防火隔牆直接設置在樓地面上即可;防火牆在受到火災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倒塌,而防火隔牆無此要求。

2.防火和耐火要求不同: 防火牆在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耐火極限低於規定值時應高出屋面,而防火隔牆只要隔斷至屋面板的地面基層即可;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外表面,而防火隔牆構造至外牆內表面即可;防火牆內不應設排氣道,且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嚴禁穿過,而防火隔牆在採取措施後可設置;防火牆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h,而防火隔牆按其設置位置不同,耐火極限一般不大於3.0h;防火牆上設甲級防火門,而防火隔牆上設乙級或甲級防火門。

3.設置位置不同:防火牆設置在防火分區之間、防火間距不足和特殊火災高危險部位,而防火隔牆場所與其他部位之間的分隔、疏散和避難的空間的防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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