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方苑】“四大檢察”之行政檢察知多少?

【行政方苑】“四大檢察”之行政檢察知多少?

行政方苑

——方寸之間,盡顯行政檢察監督本色

【行政方苑】“四大检察”之行政检察知多少?

什麼是“行政檢察”?

行政檢察職責的核心是行政訴訟監督,包括對法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監督、對行政審判人員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的監督,以及對行政執行活動的監督,貫穿行政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就其功能來說,是“一手託兩家”,一方面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那什麼情況下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監督呢?

行政訴訟監督的監督範圍有以下幾項:

1.對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

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訴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以及當事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有錯誤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起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2.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當事人遇到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保全、先予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對當事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審判人員實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行政訴訟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3.對法院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可以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執行活動進行監督:⑴違法執行:提級管轄、指定管轄或者對管轄異議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恢復執行、執行迴轉等違反法律規定的;變更、追加執行主體錯誤的;裁定採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等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審查執行異議、複議以及案外人異議作出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決定罰款、拘留、暫緩執行等事項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裁定、決定等違反法定程序的;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作出准予執行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⑵怠於執行或不執行: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對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結案的;違法不受理執行異議、複議或者受理後逾期未作出裁定、決定的;暫緩執行、停止執行、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不按規定恢復執行的;依法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執行措施而不變更、解除的。

4.對行政非訴執行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可以對行政非訴執行活動進行監督:⑴人民法院審查行為違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應予執行而裁定不予執行、不應執行而裁定準予執行。

⑵人民法院執行實施行為違法:無正當理由超期未執行、財產查控措施違法、財產處置措施違法、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違法、對行為請求權的執行活動違法、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法。

⑶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怠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後行政機關怠於執行。

⑷其他執行活動違法。

好了,今天的概述就到這裡了,你是否對行政檢察有了一個初步印象了呢?那對於具體的工作及案例信息我們後續會依次再次發佈,敬請期待哦。

【行政方苑】“四大检察”之行政检察知多少?

策劃:白樹文

美編:唐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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