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N號房事件所牽出的國內存在大量播放未成年性侵影片的網站事件還未開始法律追責,這幾天“企業高管長期性侵未成年養女”的新聞再一次引爆了社會對於未成年性侵的憤怒。

不過與N號房事件一邊倒的輿論不同的是,在《南風窗》的從受害人李星星(文中化名)角度進行報道後,《財新》的一篇從性侵嫌疑人鮑毓明的角度的文章似乎“反轉”了一部分人對此次事件的看法。

雖然《財新》目前已刪除了這篇極具爭議的文章,並在昨晚發佈道歉聲明,但我們不得不思考的是,為什麼《財新》報道的作者會得出“這個更像是一個自小缺乏關愛的女孩向養父尋求安全感的故事”的結論?

從過去幾年對性侵事件的討論來看,與上述報道作者類似,從受害人身上找問題的人並不在少數,

而這類論述一般著重於描繪這三個方面:

  1. 施暴者對受害者是關愛的;
  2. 受害者並不完全是被動的、純潔和無辜的;
  3. 受害者對施暴者是有愛戀的、感情的。


對於一些人來說,之所以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就可以使得性侵不再是性侵,是因為社會對性侵案件一向只有一個非常狹隘的腳本預設:凶神惡煞、充滿獸性的施暴者,為了一時的快感強姦了毫無抵抗能力的純潔無辜的受害者,從此受害者對施暴者充滿了仇恨,並且生活完全被摧毀。

任何脫離了這個腳本的性侵案件,似乎都值得被打上問號,都值得為施暴者的開脫找尋原因。

但事實上,性侵,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往往都不是如此簡單的劇本。

如果我們繼續把對性侵事件的想象固定在如此單一化的劇本上,不斷要求“完美受害者”的出現,那麼那些“非典型”受害者不僅無法得到幫助,甚至還會因為無法符合對受害者嚴苛的要求而受到指責和謾罵(Woodwiss, 2014)

所以為了李星星,也為了社會可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性侵受害者,我們必須拆解和打破狹隘單一的性侵故事腳本。

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01.

施暴者的掩飾手段

《財新》的文章反覆提到鮑毓明對李星星的照顧和關愛,他被刻畫成了一個“有愛心、有情義、有責任”的男性來說明他不是大家想象中的性侵者。

作者說:“如果鮑毓明所言為真,那麼蘭兒是一邊收到鑽戒,一邊在尋求社會各界對她這位’性侵受害者’的幫助。”所以鮑毓明送了鑽戒就可以說明他不是性侵者,李星星也不是受害者了嗎?

事實上,用物質或其他方式討好和賄賂未成年人,是這類案件中最常見的用來獲得信任以達到性侵目的的方式。

一份採訪了91名對未成年性侵者的研究(Elliott, Browne & Kilcoyne, 1995)表明,這些性侵者中46%的人是通過物質禮物賄賂的方式,讓未成年人與他們保持性關係。另一份關於72名兒童性侵者的研究(Budin & Johnson, 1989)也同樣發現給錢、玩具、糖、香菸、啤酒等禮物是很普遍的獲取性好處的方法。

除了用物質進行討好之外,玩遊戲和展現更多的關心也是常用的手段。

所以在未成年性侵案件裡,並不是因為收到好處了就不是性侵了,而是因為想要或者已經實施性侵所以才給好處。

也許許多人震驚於這樣“罕見的精密養成幼女計劃”,但現實卻更可怕——鮑毓明這樣處心積慮的性侵者,絕非少數。有研究表明(Van Dam, 2001),許多性侵者會花數年的時間來取得受害者家庭的信任。

一篇在2014年發表在專門研究兒童性侵的期刊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的文章(Bennett & O’Donahue, 2014)明確指出,對未成年性侵的罪犯會使用各種掩飾手段(grooming)來達到性侵和保密的目的,而物質賄賂是最常見的其中一環。其他的掩飾手段(grooming)還包括性侵者會小心地選擇受害人,他們傾向於選擇那些對情感有渴求的和安靜的孩子下手(Conte, Wolf & Smith, 1989)。

並且,在剛剛提到的對91名對性侵犯的研究中發現,33%的人都曾刻意地接近和融入未成年受害者的家庭,18%的人利用了威逼或利誘的手段,讓孩子成為他們的受害者,或者讓孩子去帶來更多的受害者。

心理控制也是典型的掩飾手段。

在《南風窗》的採訪裡李星星提到鮑毓明會叫李星星 “媽媽”,並說自己是“寶寶”。這在一般人聽起來非常荒唐是不是?

但一項對23名受害者的研究(Berliner & Conte, 1990)發現,61%的受害者都說對他們進行性侵的人曾把自己當大人對待甚至進行角色反轉——在受害人面前扮演小孩。

同時,61%的受害者也回憶性侵者把他們當做最特別和特殊的人來對待,就像李星星迴憶的那樣,鮑毓明常常對她說“我是對你最好的人”。

另外,向受害者傳達錯誤的道德標準也是常見的掩飾手段(Burgess & Holmstrom, 1980),這在李星星的回憶裡也非常清楚地呈現,比如鮑毓明會告訴她人和動物,孩子和家人之間都可以“做那種事”。

如果鮑毓明對李星星的長期性侵不是真的,那麼我們很難想象一個失學的女孩是怎麼會知道這麼多用於性侵未成年人的反常行為和細節的?鮑毓明所提供的許多細節,其實恰恰凸顯了他和典型性侵未成年罪犯特徵的“高度重合”。

只是社會大眾對性侵案件瞭解的太少,對性侵犯的想象太過於單一

,所以才會覺得《財新》裡所描繪的鮑毓明不符合性侵犯的特徵。

02.

別再臆想“完美受害者”

近幾年許多討論性侵案件的文章都已經在呼籲大家打破對“完美受害者”的要求。

常見的對受害者是否可以成為“受害者”的社會評判包括:受害者是否在兩性關係上“純潔”,是否在過程中有拼死抵抗,是否在被性侵後第一時間求助,是否證詞完美無缺等等。

不過這次在《財新》的文章裡,把李星星和受害者的形象進行切割的主要論點是,李星星曾對鮑毓明多次表達愛意,並且有物質和情感上的依賴,讓大家認為她並不是一個被動的性侵受害者,而是一個主動求關愛的女孩。

那麼未成年受害者對性侵者有感情甚至有愛意,就可以說明發生的不是性侵嗎?

被老師長期性侵的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裡說:“我要愛老師,否則我太痛苦了”。

前天微博上,一名女生(微博@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也在揭露自己從7歲起被大自己10歲的表哥多次性侵的經歷中寫道:“12歲的我沒有向任何人說出真相,相反,我去故意’親近’表哥了。我一度對錶哥產生了奇特的依戀,伴隨一些異常行為,比如故意去和他身體接觸、甚至當著大人的面鑽他的被窩。”

而做出親近性侵者的行為是因為“選擇了一個看起來最可行的保護自己的方法——假裝是自願的,假裝自己就很喜歡和他身體接觸,假裝我是‘愛上’他了。”

強迫自己愛上性侵者,是在許多受害人身上常見的心理應對機制。

因為在這個認為被性侵的女性是“不乾淨”的社會中,承認自己被性侵是比強迫自己愛上性侵者讓人更痛苦的事情。

但李星星對鮑毓明似乎還不止於此。除了李星星自己曾承認“愛上養父了”,《財新》的文章裡還提到,李星星是會護著鮑毓明的,擔心鮑毓明坐牢死了那自己也活不成了。這種對於施暴者的依賴讓作者對李星星是否可以算得上“受害者”產生了巨大的懷疑。

但事實上,這些對李星星“可疑”的描述,恰恰非常符合在未成年性侵受害者身上常見的心理——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斯德哥爾摩綜合症原用來形容被挾持者對挾持者產生了情感的紐帶,並且願意保護挾持者的心理現象。Dee Graham在《Loving to Survive: Sexual Terror, Men’s Violence and Women’s Lives》書裡提出,未成年性侵受害者也會對性侵者產生類似的依戀情感,並且這種現象非常普遍。

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在一篇專門描述未成年性侵受害者的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文章中(Jülich, 2005),作者Shirley Jülich指出她曾經採訪的21名受害者中有20名都表示自己對性侵者產生了複雜的感情紐帶。

Graham認為,四個條件會使得未成年受害者容易出現這種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1. 認為對自己的生存有威脅
  2. 性侵者對自己展現出一些善意
  3. 孤立無援
  4. 認為沒有條件逃離


李星星的處境幾乎滿足了所有條件。

作為鮑毓明養女的她,本來就已經被原生家庭放棄了,就更加無法逃離她生活來源的鮑毓明瞭。

在《南風窗》的對她的採訪裡提到,鮑毓明會對她使用暴力,並讓她認為如果事情被其他人知道,她會陷入非常糟糕的境地。

Jülich同時指出,對於生存的威脅並不僅僅侷限於自己的生死,常見的威脅還包括:收回對受害者的愛,毀壞對受害者很重要的東西,以及威脅在其他家庭成員、心愛的人甚至對性侵者自己身上會發生不好的事情。

Jülich的文章裡所採訪的被害者中,所有被熟人(包括家庭成員或家長的朋友)性侵的受害者都認為性侵者是愛他們的。李星星也許也和這些受害者一樣,相信自己是被愛所以才受到侵犯的。

Graham在書裡解釋到,在滿足了這四種條件時,受害者對施暴者產生強烈的情感依賴一方面是出於對於被保護和關愛的心理需求,一方面也是出於對生存的需要,所以他們會積極地在施暴者身上找到自己被關注和被愛的蛛絲馬跡。

而這過程中,為了生存,受害者們會壓抑自己對痛苦和恐懼,放大關心和愛。並且受害者會產生認知的扭曲,比如責怪自己,認為性侵者也是受害者,以及認為只要自己對性侵者夠好,性侵者就會停止傷害自己。

但普通人也許無法想象的是,當性侵真的停止時,已經對性侵者產生情感依賴的受害者會矛盾地覺得自己被拒絕甚至拋棄了。那麼也就不難理解,有些受害者甚至可能會再做些什麼讓性侵者不要拋棄自己。

03.

對受害者求助的無視與冷漠

在此次“鮑毓明案”中,無疑暴露出我們對於未成年性侵案件認知的諸多侷限性。

《南風窗》的採訪中李星星說到,自己被鮑毓明控制了自由,陷入了一個只有鮑毓明的孤立的世界。而《財新》的採訪裡鮑毓明卻辯解說,自己並沒有控制李星星,因為她還是可以回家的。

但使受害人處於孤立狀態,並不只是指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

未成年受害者感受到的孤立一方面來自於前文提到的性侵者思想上的控制,另一方面來自於受外界對於未成年受害者求救信號的無視和冷漠。

在Jülich的文章裡一名受害者說,自己的同一條腿斷了6次,而醫生卻從來沒有問過到底發生了什麼,這讓她怎麼相信其他任何人會保護自己呢?

同樣的,李星星那麼多次報案都因為第一次性侵時她已滿14歲而無法成功立案,她的孤立不是因為她沒有求助,而是她求助得再大聲也沒有人真的聽見。

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李星星與芝罘警方的通話記錄,來源《南風窗》公眾號

這種常見的無視和冷漠,實際上有一部分原因來自於現代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既定想象

把孩子想象成“單純弱小無助”的樣子,看似可以讓成年人激起保護孩子的愛心,但它也讓孩子成為了施虐者心中的完美受害者,同時它也讓孩子們在社會里失聲了。

現代社會對未成年,特別是兒童的核心定義包括:無辜的、純潔的、天真的、感性的、無知的以及脆弱的——一個非常現代並且西方化的對兒童的想象(Robinson, 2013)。這看起來美好的形容,卻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未成年人成為性侵害受害者的可能。

首先,因為大多數的施暴者都要尋找無論從體格還是地位都比自己弱小的人進行侵犯,以保證自己的安全。

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真實事件改編電影《素媛》

與此同時,對於孩子的天真及純潔化想象相當於一道封印,阻止了受害人向他人求助。

比如在鮑毓明就不斷地告訴李星星如果告訴別人了,她就不“純潔”了,別人就不喜歡她了。試想一下,這句話有可能對一個成年男性構成威脅嗎?成年男性會在乎別人是否認為自己純潔嗎?大概率是不會的,因為這並不會對他的社會評價和地位產生負面的影響。

但是一個“不純潔”、“不乾淨”的孩子是違背了社會的期待和要求的,他們是很有可能受到輿論的壓力和懲罰的。就像前文提到的那個勇敢在微博上曝光自己遭受表哥性侵的女孩所說,“我沒把握得到支持。甚至對自己爸媽也沒有信心,我爸媽一貫把親戚的顏面看得比我的感受重要,總會為了親戚家孩子打壓我。我更擔心說出真相我在他們眼裡成為‘髒了’的女兒,失去他們的愛。”

所以,這種對於未成年人絕對“純潔”的刻板印象甚至社會要求,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巨大的枷鎖,再一次困住了受害者,保護了施暴者。

更重要的是,這種將孩童定義為幼稚的、無性的想象,實質幫助合理化了成年人的猥褻和性侵行為。

比如2017年在南京高鐵站候車廳被拍到的猥褻女童事件,照片裡成年男子就在候車大廳裡把一個10歲左右模樣的女孩抱在腿上,並且手伸進女孩的胸部撫摸。可是當時除了拍照者,周圍似乎並沒有人覺得這有問題。接著在2018年,更是有人拍到一個父親對女兒在高鐵上做出更為惡劣的猥褻行為,即使女孩一直在拒絕,也沒有引起除了拍視頻者之外的乘客的注意。

以上這些都說明,人們非常習慣於成年人對孩子的各種肢體親密舉動,即使孩子是有所抗拒的情況下,旁觀者也往往認為這沒有什麼不正常。

因為慣常思維中不會把“性”與孩子聯想在一起,由此,似乎一切的肢體接觸都可以被解釋為與性無關的“愛撫”。而談“性”色變的社會教育之下,孩子對於性的無知,讓很多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為,就這樣被輕易掩蓋過去了。

就像鮑毓明第一次對李星星進行性侵時,14歲的李星星甚至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只是之後下體的疼痛和出血才讓她上網尋求幫助。

這種對未成年人無性的定義或想象,也讓許多成年人傾向於忽略或無視孩子發出的求助信息。

比如,根據對待兒童性虐待的調查中(Orbach & Lamb, 1999),成年人往往對孩子提供的記憶和信息充滿懷疑,但研究表明,在調查人員適當的問詢下,兒童提供的大部分信息是非常準確的。而許多施暴者也會利用大家對未成年人“不成熟”“不可信”的偏見,來掩蓋自己的罪行——因為反正他們說了,也不會有人信。

任何一個群體被賦予瞭如此標籤,也就和自主、力量、智慧、理性和知識分離了,於是也就和社會的權力和話語權脫節了。

這樣的想象可以說,反過來合理化、甚至合法化了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控制和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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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生命暗章》作者李懷瑜的演講

如上所述,從心理學的研究來看,無論是鮑毓明對李星星的“關愛”行為,還是李星星對鮑毓明的複雜依戀情感,都不能構成否認鮑毓明利用了自己的優勢地位,使李星星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而迫使她就範併發生性關係。

這個社會也需要意識到我們對於未成年性侵案件的認識之侷限,使得許多人甚至不能辨認這其中眾多的常見危險因素。

有研究表明(Ji, Finkelhor & Dunne, 2013),在中國,15.3%的未成年女性及13.8%的未成年男性有過被性虐待的經歷。儘管這數字可能是被低估的,但這仍然是一個驚人的比例。

在如此嚴峻的現實面前,我們不僅僅需要對性侵事件的關注,更需要對受害者的傾聽。

如果不肯瞭解性侵是如何發生的,我們就看不到真正的受害者,也無法辨認那些危險的性侵者,而保護、預防受害者,健全法律並嚴懲犯罪者,也就更無從談起了。

1. Woodiwiss, J. (2014). Beyond a single story: The importance of separating ‘harm’from ‘wrongfulness’ and ‘sexual innocence’from ‘childhood’in contemporary narratives of childhood sexual abuse. Sexualities, 17(1-2), 139-158.

2. Elliott, M., Browne, K., & Kilcoyne, J. (1995). Child sexual abuse prevention: What offenders tell us. Child abuse & neglect, 19(5), 579-594

3. Budin, I. E., & Johnson, C. F. (1989). Sexual abuse prevention: Offenders’ attitudes about their efficacy. Child Abuse & Neglect, 13, 77–87.

4. Van Dam, C. (2001). Identifying child molesters: Preventing child sexual abuse by recognizing the patterns of the offenders. Binghamton, NY: The Haworth Press.

5. Bennett, N., & O’Donohue, W. (2014). The construct of grooming in child sexual abuse: Conceptual and measurement issues.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23(8), 957-976

6. Conte, J. R., Wolf, S., & Smith, T. (1989). What sexual offenders tell us about prevention strategies.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13(2), 293–301.

7. Berliner, L., & Conte, J. R. (1990). The process of victimization: The victims’ perspective.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14, 29–40.

8. Burgess, A. W., & Holmstrom, L. L. (1980). Sexual trauma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Pressure, sex, secrecy. In L. G. Schultz (Ed.), The sexual victimology of youth (pp. 67–82). Springfield, IL: Charles C. Thomas.

9. Jülich, S. (2005). Stockholm syndrome and child sexual abuse.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14(3), 107-129.

10. Robinson, K. H. (2013). Innocence, knowledg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hood: The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sexuality and censorship in children’s contemporary lives. Routledge.

11. Orbach, Y., & Lamb, M. E. (1999). Assessing the accuracy of a child’s account of sexual abuse: A case study. Child Abuse & Neglect, 23(1), 91-98.

12. Ji, K., Finkelhor, D., & Dunne, M.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 Child Abuse & Neglect, 37(9), 613-622.

鮑毓明案所謂“反轉”,是社會對性侵案認知的狹隘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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