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后复工复产纠纷调解指引(四)——物业纠纷篇

物业纠纷即物业管理过程中因疫情产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因合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和因侵权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

1、业主可以疫情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不能以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交或不交物业费,防疫不是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疫情导致商业楼关闭,部分店铺长时间无法营业,期间的物业费用缴纳应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参照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履行相关规定处理。

2、物业公司向业主赠送的口罩、酒精、代购的物资有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责任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赠送的物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品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赠送物品时,没有附义务,且没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物业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2)业主委托物业代购物资且为有偿,因物业过错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关系,因物业公司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双方是买卖关系,物业公司代购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业主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物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业公司承担。

3、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区域的管控责任主体,有责任积极协助政府做好管控防治工作,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所在社区做好武汉返乡人员居家隔离工作以及严防输入的管控防治工作,有权对业主测量体温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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