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宗案件判决书的结果看不同律师的不同的价值

今天收到两宗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两宗案件,我们一审均胜诉,当然,这两宗案件对方可能要上诉,因此,不排除这两宗案件反转的可能性。只不过,可能性应该不大。

这两宗案件类似,案情是这样,我客户刘某某(化名)的老公周某(化名),不久前病逝,他的继承人,一个是我的客户刘某某,一个是周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周小某(化名)。周小某已经放弃继承,并做了公证。

现在周某已经去世,对方起诉的案由是居间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要求我客户刘某和周某的儿子周小某返还相关款项,事实与理由是这个款项是周某尚在人世时帮忙居间介绍工作转给周某的,后来周某介绍工作没有介绍成,因此现在要求退款。

周小某所请律师的答辩观点和意见是,周小某不是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周小某已经对父亲周某的遗产放弃继承,对其父亲的债务不承担还款义务。

作为刘某某的律师,笔者的答辩观点和意见是,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两宗案件的原告与周某之间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周某收取过原告的居间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宗案件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我们两位律师的答辩看,我们完全是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当然周小某的律师的意见和观点也可以理解,反正周小某已经放弃继承,即便周某要承担责任,也应该以他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而这种情况,也与周小某无关。

但作为律师,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律师的观点和意见。而如果脱离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则与律师的定位有点不大相符合。

而这两宗所谓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两名原告均主张与周某之间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也出庭作了证。

既然两宗案件的两位原告均主张与周某之间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而如果彻底“打掉”这所谓的居间合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则两宗案件的原告的主张自然即无法成立,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而笔者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和说理,认为两宗案件的原告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关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界定。英明神武的法官最终也认同了笔者的观点,直接驳回两宗案件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律师来处理,处理的角度可能会不一样,进而,相应的思路和方案也不一样,而因此所导致的结果可能也不一样,甚至大相径庭。这也是不同的律师的价值不一样的地方。

而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当然要请到那种能够选择和把握案件正确处理角度和思路的律师,只有这样,案件才可能会赢,否则的话,则可能就会输。

而笔者所处理的不少一审输了的二审案件,就是因为一审的处理角度和思路存在问题,而导致输了官司。而对于这些官司,有些,还可能有拯救的可能,有些,则因为丧失最佳时机,而导致“回天无术”。

世人喜欢把我们律师比作医生,细细想来,确实有几分道理。好的律师,好比好的医生,自然可以对症下药,治愈好患者。而好的律师,自然也可以通过“把脉”,找到法律纠纷的“问题”,或曰“症结”所在,从而给出正确的解决方案,从而漂亮的解决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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