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休法官陈志平到苟晶,公共空间中语言的边界在哪里?

尹志军律师


从退休法官陈志平到苟晶,公共空间中语言的边界在哪里?


江西退休法官陈光平因为在网络上批评江西景德镇乐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邵长斌等人为“黑警”,被邵长斌等人自诉到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陈志平诽谤罪成立,并处有期徒刑两年半。陈光平上诉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失败,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另一个在抖音、微博上宣称被班主任女儿顶替上学,人生被害的苟晶,通过编造学霸身份、被迫上中专等情节,加重了顶替事件对人们善良内心的刺痛感。当苟晶笑着说出“你有什么损失”时,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表面上看起来,陈光平案和苟晶案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但更深层次审视,陈光平案和苟晶案是同一类案件,即他们都是语言在公共空间边界案件。

首先,我们要确定语言在公共空间的原则是什么?

公共空间之所以成为公共空间,是因为其对所有个体及机构开放,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并实施一定的行为。所以,公共空间看似无人,但国家自古以来都对公共空间管理十分严格。随着人类步入现代文明,公共空间越来越开放,但基本原则还是有的。

在公共空间里,善的一面是被允许和鼓励的,而恶的一面则是被否定和打击的。具体来说,善的一面有真实、积极、善良、爱情、亲情、友情等;恶的一面则包括了虚假、欺骗、错误、伤害、恐吓等。

其次,公共空间的语言样态是什么?

公共空间的语言样态是可以正常交流、沟通,并被法律允许公开的语言。诗歌、文章、视频是公共空间语言样态,指责、批评也可以是公共空间语言样态。但攻击、谩骂、侮辱、诽谤肯定不是,应当被禁止。

再次,语言在公共空间的边界在哪里?

语言在公共空间的边界就是语言所传递的距离和范围。语言在公共空间的范围是无限的,除非其在公共空间走到尽头,或遇到阻碍。

最后,我们该怎样设定语言在公共空间的边界呢?

语言在公共空间的边界必须与公共空间语言原则、主客体,以及语言所追求目的相适应。简单说,就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具体到陈光平和苟晶两个案子,两人在公共空间的语言边界是不同的。

对于陈光平来说,他的语言边界就是不能超出评价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范围。因为,对公职人员履行公务行为的评价言论,不能成为诽谤。原因在于:

一、每个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都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

即使批评者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也不应当被追究责任。根据新闻报道,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为陈光平“捏造邵长斌、吴文军、倪军“警黑勾结,罗织罪名构陷无辜,炮制一起典型刑事假案,使石某香等人陷于牢狱之灾”,并污蔑邵长斌、吴文军为“黑警”,三自诉人为“罪犯”“抢劫犯”“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如果上述新闻报道属实,那么陈光平的言论是围绕着自诉人的公务行为展开的。任何公民对于公务行为的评价和指责,都不应该构成诽谤。

二、相较于非公职人员,每个公职人员都有更多洗刷污名的机会。

当受人诬陷和攻击时,每个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职人员还可以向党组织、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还其清白。

三、公职人员手握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极易滥用为保护私利的武器。

公职人员本身就是权力的行使者,若允许其以诽谤罪四处出击,则公众言论自由根本无法保证。

四、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使用任何语言来监督公职人员。但语言本身不能违法。

这既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需要,也是对部分公民素质所应具有的宽容度。更要考虑到,公民监督时难免会有言辞激烈的客观情况。

那么,苟晶的语言是否超出了语言在公共空间的边界呢?

苟晶的公开目的是举报,揪出顶替其上学者,为自己讨回公道。苟晶既然选择了在公共空间进行举报,就应当遵循公共空间所应遵循的原则,应当真实、客观,不能对事实进行夸大或篡改。

然而,事实表明,苟晶的语言显然不是完全客观、真实的。但正如苟晶所说,我就是有些内容有出入,你又有什么损失?

是的,每一个关心苟晶的人,都没有金钱损失。但是,每一个同情苟晶的人,都为此付出了时间成本。那些曾为其难过和愤怒的人,可能还有精神和情感的伤害。

苟晶这种以金钱计算原则的思维,若推而广之,我们就可以为了目的来编造谎言,并在公共空间广为传播。再为了扩大事情的影响,继续编造下一个谎言。她的语言违反了公共空间语言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来看,苟晶有过,陈光平无罪。

(以上文章仅代表律师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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