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假借村民自治不成后称是为村委站台,最终还是被法院确认违法

强拆假借村民自治不成后称是为村委站台,最终还是被法院确认违法

河南中牟委托人的厂房因征收被强制拆除,强拆前镇人民政府找委托人谈话说自行拆除给予一定补偿,如果不拆将会以违建之名来强拆。补偿没谈拢后,镇里让村委会给委托人下达了份违建限期拆除通知,并由镇里领导直接带头强制拆除。我们介入后根据委托人对强拆现场进行的录像照片等证据,直接对镇里强拆行为提出了诉讼。开庭审理双方质证辩论,到双方互问阶段,我方问了被告几个问题:被告提到的两个工作人员是否在强拆现场?答:是在现场。问:在现场充当什么角色?答:是在现场站台,这样村里面强拆更有底气,但不代表强拆行为是镇政府实施的。通过以上问答可以看出,镇里想将强拆责任推卸给村里,从而将强拆下放为村民自治行为,并将镇里领导在现场解释为给村里加油打气。正常思维的人听到此观点肯定也会觉得可笑,更何况具有专业审判思维的法官,故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我方观点,确认强拆并非村委会实施而是镇人民政府行为,并确定强拆违法。

强拆假借村民自治不成后称是为村委站台,最终还是被法院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的证据不成立的也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已经尽己所能提供了证据,被告就要举证证明强拆并非其实施,而不仅仅是口头的推卸责任,更何况其领导还直接在强拆现场进行指挥。另外就算村委会参与了强拆行为,但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行为也只能算作是相关行政机关的授意或委托,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或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公民对其不服的应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且本案实施的强拆行为很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即无有效的违建认定(村委会无权进行违建认定),也无法院允许的强制执行,镇人民政府擅自实施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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