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晚年!

最近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开通了线上咨询,针对大家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小编进行了汇总,大多都是关于“房子继承”的问题。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关于赡养的问题?

案例简介:翟某初婚生育长女刘某某与次女刘某某,再婚后生育三女儿刘某甲、四女儿刘某乙、五女儿刘某丙,现均已成家立业。翟某的丈夫刘某已去世十多年,翟某于2005年左右开始轮流在女儿家居住,每家两个月,生活费用在谁家由谁负担。2015年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女儿们就拒绝赡养翟某。现翟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为了晚年的生活,要求五个女儿一人一个月按长幼轮流照顾翟某生活并负担生活费用及发生大额医药费之后由农合报销后由五个女儿平均负担。几个女儿称:同意翟某所述赡养内容,但要求去自己娘家赡养翟某。

我们的晚年!

法院判决:子女对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且该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个女儿当庭同意每人一个月轮流赡养翟某并负担赡养期间的生活费用及翟某农合报销后的医药费用的五分之一,本院予以准许。几个女儿要求去娘家赡养翟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履行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那么除此之外,什么样的情况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呢?

法慈律师提示:第一,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若是一般性错误行为,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第三,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第四,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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