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私拆宅基地 村委会担责赔偿

违法私拆宅基地 村委会担责赔偿

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五十法庭审理了一起村委会违法拆除村民宅基地及房屋侵权责任纠纷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据了解,原告申某系被告互助县五十镇某村民委员会的村民,2007年举家到新疆打工,2010年12月份将户籍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原告在该村留有宅基地、住房、栽植的柳树、修建的牲畜棚圈等附属设施。2017年12月底,原告与妻子回老家时发现其老家宅院及房屋被拆除,用于修建村集体小广场,原告却毫不知情。

法庭调查了解到,2014年5月,该村因修建村广场,在未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只经过原告其弟弟的同意,就将该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征用,用来修建村集体广场。2018年1月8日,原告又将户籍迁至互助县原籍。原告就此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安置问题,但均未得到合理解决,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互助县征地补偿标准给付赔偿款111273元。

案件审理中,五十法庭高度重视,多次就该案与五十镇人民政府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在该镇人民政府的积极参与下,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原告方认识到其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同意被告给予合理的赔偿;被告方认识到村委会在未征得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拆除原告的宅基地、房屋等附属设施存在严重过错,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违法私拆宅基地 村委会担责赔偿

供稿:互助县法院

编辑:范小琴

审核:郝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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