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有奖销售最高奖拟不得超过5万元

对于有奖销售,我们并不陌生,尤其是年关临近,商家开始抢占市场,部分促销活动就常提“有奖”。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一“有奖销售”呢?

喜中大奖,惨拒兑奖

早在2015年3月,王女士凭出单劵在某实业公司参与抽奖活动,然后中得二等奖,根据奖券后面的说明,该奖券为二等奖,奖品为26万元支票一张。随后,王女士找到该公司要求兑奖,却被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司给付其二等奖奖金26万元。

而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该有奖销售活动奖额过大,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抽奖活动无效,并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最新规定:有奖销售最高奖拟不得超过5万元

据介绍,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项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凭借被告的产品出库单以此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但在该份出库单上并未记载收货人的信息,且出库单仅是货物出库的凭证,不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产品。

此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因此,该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1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比原规定的5000元提高10倍。

新规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禁止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禁止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禁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新规要求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此外,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奖金超过5万元;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奖金总额超过5万元等。

消费者应学会辨别中奖活动真伪

临近年关,商家已展开各种促销活动,其中就有最为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有奖促销”。

“商家让利促销,消费者购物得到实惠本来是件好事,可这中奖的背后,难免有消费者在中奖后受‘伤’,非但没得到实惠,反而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律师徐之春提醒,有奖促销要提防“大奖中不出”、“奖品是样机”、“奖品售后不保”等猫腻。

另外,消费者还要学会辨别中奖活动的真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