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宅設計規範》出爐!4層及以上住宅必須設置電梯!附詳情

近日,為提升住宅居住舒適性,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共同發佈《住宅設計規範》。從居住安全、居住品質、居住科技等多方面出發,提升住宅全生命週期品質。

在居住便利性方面,規定四層及四層以上新建住宅建築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9米的新建住宅建築,必須設置電梯;

在住宅宜居性方面,規定臥室、起居室淨高不應低於2.5米,比現行國家標準提高了10釐米;


新《住宅設計規範》出爐!4層及以上住宅必須設置電梯!附詳情


影響較大的幾個重點,搜建築總結如下:

1、 全裝修:

住宅交房前,套內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麵粉刷和管線全部鋪裝完成,廚房和衛生間的基本設施全部安裝到位。

2、明確層高:

住宅層高不應低於2.80m,當住宅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4.9m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3、明確剪刀梯的連通方式;

剪刀梯的兩個樓梯應在走道或屋頂連通,也可在前室連通

4、電梯設置要求:

四層及四層以上新建住宅建築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 9m 的新建住宅建築,

必須設置電梯,每個設置電梯的居住單元應至少設有 1 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5、對擔架電梯做出科學的規定:

可容納擔架的電梯的額定載重量不應小於 1000kg,轎廂最小尺寸不應小於 1.50m×1.60m,轎廂門淨寬不應小於 0.90m。

6、2021-1-1實施日期

同時,該《規範》還本著提升居住安全、居住品質的原則,注重規範內容的精細化、可操作性,強化住宅無障礙與適老化設計,充分體現了“安全性、舒適性、前瞻性”的設計理念。


全文:

北京市地方標準

《住宅設計規範》DB11/1740—2020


本規範共分 12 章,主要內容包括: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技術經濟指標;5. 套內空間;6. 公共空間;7. 住宅設施;8. 室內環境;9. 建築結構;10. 建築設備;11. 建築電氣;12. 管線綜合設計。


1 總則

1.0.1 為適應北京市經濟發展的需要,提高住宅設計水平,滿足居民對居住 品質、居住功能、居住環境和居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針對北京市的地方特點,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北京市城鎮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建築設計。

1.0.3 住宅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 全衛生、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等有關規定,適當應用新能源,實現住宅建設可持續發展。

1.0.4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住宅

成套設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設施,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2.0.2 套型

由居住空間和廚房、衛生間、貯藏室、陽臺等共同組成的基本住宅單元。

2.0.3 陽臺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杆、欄板,可供人活動的空間。

2.0.4 凹口

為了房間的通風采光而在建築平面上採用的凹形槽口。

2.0.5 貯藏室

住宅套內用於貯藏並可以進入的空間。


2.0.6 全裝修

在交付前,住宅建築內部牆面、頂面、地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門窗、固 定傢俱、設備管線、開關插座及廚房、衛生間固定設施安裝到位;公共建築公共 區域的固定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水、暖、電、通風等基本設備全部安裝到位。

2.0.7 快件箱

又名智能快遞櫃、自提櫃、智能郵箱等,設立在公共場合,可供投遞和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務設備。

2.0.8 智能家居系統

以住宅為平臺,利用綜合佈線技術、網絡通信技術、安全防範技術、自動控制技術、音視頻技術將家居生活有關的設施集成,構建高效的住宅設施與家庭日 程事務的管理系統。包括家庭網絡、家庭安防、家電智能控制、能源智能計量、節約低碳 、遠程教育、遠程醫療等。

2.0.9 智能電錶

具有用電信息存儲、雙向多種費率計量、用戶端控制、多種數據傳輸模式的雙向數據通信、防竊電等功能的電錶。

2.0.10 緊急呼叫裝置

安裝於家庭中的用於發生危險情況時對外發出求救及報警信號的電氣裝置。


2.0.11 電動汽車充電樁

為電動汽車充電的專用設施,能實現計時、計電度、計金額充電,充電樁可 分為直流充電樁、交流充電樁和交直流一體充電樁。

2.0.12 信息管道

用於敷設通信及廣播電視線纜的一種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和建築物引入管等組成。

2.0.13 樓道綜合配線箱

建築物內用於線纜分線的箱體,配線箱為線纜分線設備。

2.0.14 有線廣播電視放大箱

用於安裝信號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的箱體以下簡稱“放大箱”。

2.0.15 終端綜合配線箱

用於安裝各種配線模塊、家庭交換機、計算機網絡集線器或以太交換機及家 庭智能化系統模塊、有線廣播電視用家庭網關等戶內設備及設施的箱體。

2.0.16 出線盒

用戶線纜的終接部位,出線盒可安裝面板和信息模塊。

2.0.17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盒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盒是指用戶電器(如電視機、收音機等)與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連接的設備盒。

2.0.18 安全等級

根據破壞後果的嚴重程度劃分的結構或結構構件的等級。

2.0.19 耐久性

是材料抵抗自身和自然環境雙重因素長期破壞作用的能力。


3 基本規定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北京市城鄉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並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 住宅設計應與住區規劃設計相協調,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 的規定。

3.0.3 住宅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3.0.4 住宅設計應體現綠色、節能、生態、環保等理念。

3.0.5 住宅設計應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應營造便捷、健康、舒適的 生活空間。


3.0.6 住宅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滿足多樣的居住需求,除滿足基本居住要求外,尚應滿足適老性和無障礙的特殊使用要求。

3.0.7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採光、通風、隔聲和空氣質量等要求。

3.0.8 住宅設計應推行模數化、標準化、多樣化,考慮在住宅中應用新技術、 新材料、新產品,促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在全生命週期內的品質。

3.0.9 住宅設計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要求,並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3.0.11 新建住宅應實施全裝修,提高住宅產品的完成度。建築設計與裝修設計應同步進行並一體化實施。


4 技術經濟指標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²);

2 套內使用面積(m²/套);

3 套型陽臺面積(m²/套);

4 套型總建築面積(m²/套);

5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m²)。

4.0.2 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於各功能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 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於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臺面積應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

4 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築面積和套型陽臺面積之和;

5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全樓各套型總建築面積之和。


4.0.3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走道、貯藏室等使用面積的總和;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築微信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有複合保溫層時,應按 複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淨高低於 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 1.20m~2.10m 的空間應按 1/2 計算使用面 積,淨高超過 2.10m 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4.0.4套型總建築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全樓各層外牆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求出住宅樓建築面積,當外牆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 應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築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 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臺面積。

4 當住宅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 4.9m 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2 倍計算;當住宅建築層高大於 7.60m 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 3 倍計算。

4.0.5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於 3.00m 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築層數。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於 3.00m 時,應對大於 3.00m 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 3.00m 進行層 數折算,餘數小於 1.50m 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築層數,餘數大於或等於 1.50m 時,多出部分應按 1 層計算;

3 層高小於 2.20m 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於 1.50m 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5 套內空間


5.1 套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1.2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 小於 32㎡;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 24㎡。

5.1.3 套型出入口宜設過渡空間。

5.1.4 套型設計宜設置晾曬空間

5.1.5 套型設計宜進行模數協調設計。功能分區應明確合理,做到潔汙分離、 動靜分離。應合理安排各空間的序列,減少交通面積,組織好公共空間和私 密空間的關係,避免相鄰住戶的視線干擾。


5.2 臥室

5.2.1 臥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人臥室不應小於 10㎡;

2 單人臥室不應小於 6㎡;

3 兼起居的臥室不應小於 13㎡。

5.2.2 雙人臥室的短邊淨寬不宜小於 2.80m;單人臥室的短邊淨寬不宜小於2.20m。


5.3 起居室(廳)、餐廳

5.3.1 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 11㎡。

5.3.2 起居室(廳)的短邊淨寬不宜小於 3.00m。

5.3.3 起居室(廳)內門洞設置應根據使用功能的要求,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洞的數量,且佈置傢俱的牆面直線長度宜大於 3.00m。

5.3.4 套型內無獨立的餐廳時,起居室應兼有用餐的空間。

5.3.5 無直接採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於 10㎡。


5.4 廚 房

5.4.1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組成的套型,其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 5㎡。

5.4.2 廚房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築微信

5.4.3 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整體佈置洗滌池、操作檯、灶臺及排油煙機、 吊櫃等設施或為其預留安裝位置。

5.4.4 廚房不宜設置地漏。

5.4.5 廚房的地面應採用防滑的裝修材料。

5.4.6 單排佈置設備的廚房淨寬不應小於 1.50m;雙排佈置設備的廚房其兩 排設備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 0.90m。


5.5 衛生間

5.5.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 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 不應小於 3.00㎡。

5.5.2 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 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於 2.10㎡;

2 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於 2.30㎡;

3 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於 2.50㎡;

4 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於 2.10㎡;

5 單設便器時不應小於 1.10㎡。

5.5.3 套型內設有兩個及以上臥室且僅設置一個衛生間時,洗面器與便器宜分別佈置在不同空間。


5.5.4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且不宜直接 開向餐廳。


5.5.5 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6 當衛生間佈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和廚房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隔聲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5.5.7 每套住宅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5.5.8 衛生間廁位和淋浴位置的牆內或地面應為扶手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並適當增大廁位和淋浴空間。

5.5.9 衛生間的地面應採用防滑的裝修材料。

5.5.10 住宅戶內宜設置一個衛生間與臥室相鄰,且兩房間之間的分隔牆宜 為輕質牆。


5.6 貯藏、走道及套內樓梯

5.6.1 住宅宜設置貯藏室。

5.6.2 套內入口過道淨寬不宜小於 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 1.00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 0.90m。

5.6.3 套內設於底層或靠外牆、靠衛生間的壁櫃內部應採取防潮措施。

5.6.4 套內樓梯當一邊臨空時,梯段淨寬不應小於 0.75m;當兩側有牆時,牆面之間淨寬不應小於 0.90m,並應在其中一側牆面設置扶手。

5.6.5 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於 0.22m;高度不應大於 0.20m,扇形踏 步轉角距扶手中心 0.25m 處,寬度不應小於 0.22m。

5.6.6 住宅戶內的過道宜為無障礙通道;戶內承重牆上設置的門應滿足通行淨寬度不小於 800mm 的要求或預留改造的條件。


5.7 陽臺、凹口

5.7.1 每套住宅宜設陽臺或平臺。

5.7.2 陽臺欄杆設計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 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7.3 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不應低於 1.10m。

5.7.4 頂層陽臺應設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隔板的設置應符合安全的要求。

5.7.5 陽臺、雨罩均應採取有組織排水措施,開敞陽臺及雨罩應採取防水措 施。

5.7.6 當陽臺設有洗衣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設置專用給、排水管線及專用地漏,陽臺樓、地面均應做防水;2 陽臺應採用封閉陽臺,並應採取保溫措施。

5.7.7凹口內不宜設置臥室、起居室(廳),設置臥室、起居室(廳)的凹 口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凹口的淨寬應不小於 1.50m;

2 凹口的淨寬與淨深之比應不小於 1:2;

3 當凹口淨寬小於 1.80m 時,應設置防盜窗或採取相應的防攀爬措施。


5.8 層高、室內淨高

5.8.1住宅層高不應低於 2.80m。

5.8.2 臥室、起居室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 2.5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 2.20m, 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 1/3。

5.8.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 1/2 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 2.20m。

5.8.4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 2.20m。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築微信

5.8.5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不得低於 2m,且不得影響門、窗開啟。


6 公共空間


6.1 出入口、走廊及聯繫廊

6.1.1 公共出入口處應有標識,建築高度大於 27m 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應設門廳。

6.1.2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 0.70m 並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 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 1.10m。

6.1.3 公共出入口臺階踏步高度不宜大於 0.15m,並不應小於 0.10m,寬度 不應小於 0.30m,踏步高度應均勻一致,並應採取防滑措施。臺階踏步數不 應少於 2 級,當高差不足 2 級時,應按坡道設置,並應符合無障礙的坡度要求。臺階寬度大於 1.80m 時,兩側宜設置欄杆扶手。

6.1.4 主要出入口與室外地面有高差時,應設置無障礙出入口。

6.1.5 主要出入口的門廳宜設置輪椅停留的空間。

6.1.6 公共出入口應設平臺,建築高度 18m及18m以下的住宅平臺深度不應小於 1.50m, 建築高度18m以上的住宅平臺深度不應小於2.00m,並應採取 防滑措施。

6.1.7 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1.8 住宅中作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為封閉外廊,並應設置可開啟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 1.2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 2.00m。疏散走道和首 層主要疏散外門的淨寬不應小於 1.20m。

6.1.9 住宅建築不宜以聯繫廊的形式借用疏散樓梯和電梯。確有困難時,聯繫廊的淨寬不應小於 1.1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 2.00m。

6.1.10 建築高度大於 27m 的住宅,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上方安全措施 的挑出寬度不應小於 1m。

6.1.11 外廊、內天井等臨空處的欄杆淨高不應低於 1.10m,上人屋面臨空 處的欄杆淨高不應低於 1.2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 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6.1.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安 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開佈置。


6.2 安全疏散

6.2.1 住宅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不大於 27m 的住宅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 650m²,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 15m 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 2 個。

2 建築高度大於 27m,但不大於 54m 的住宅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 650m²,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 10m 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 2 個。

3 建築高度大於 54m 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安全出口設置不應少於 2 個。


6.2.2 建築高度大於 27m,但不大於 54m 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 戶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 2 個安全出口。

6.2.3 住宅建築的安全出口淨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 0.90m。當設 有 2 個安全出口時,應分散佈置且 2 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 5m。

6.2.4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更多內容關注搜建築微信


6.3 樓梯間

6.3.1 住宅建築的樓梯間形式應根據建築形式、建築高度、建築面積以及戶門的耐火等級等因素確定。樓梯間不宜設置在建築的盡端和轉角處。

6.3.2 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敞開樓梯間:

1 建築高度不大於 21m 的住宅建築,疏散樓梯不與電梯井相鄰佈置;

2 建築高度不大於 21m 的住宅建築,疏散樓梯與電梯井相鄰佈置,但 戶門採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築高度大於 21m、不大於 33m 的住宅建築,戶門採用乙級防火門。


6.3.3 符合下列條件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1 建築高度不大於 21m 的住宅建築,與電梯井相鄰佈置的疏散樓梯;2 建築高度大於 21m、不大於 33m 的住宅建築,且戶門未採用乙級防 火門。

6.3.4 建築高度大於 33m 的住宅建築應設置防煙樓梯間。

6.3.5 當設置防煙樓梯間時,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 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於 3 樘且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6.3.6 住宅單元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於 10m 時,可採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釆用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 1.00h 的防火隔牆;

3 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 6.0m²;

4 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時,合用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 12. 0m²,且短邊不應小於 2. 4m。


6.3.7 剪刀梯的兩個樓梯應在走道或屋頂連通,也可在前室連通。

6.3.8 住宅建築的疏散樓梯總淨寬度應經計算確定。18m 以上的住宅建築疏散樓梯,其淨寬度不應小於 1.10m。18m 及 18m 以下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杆的疏散樓梯,其淨寬度不應小於 1.0m。

6.3.9 住宅的公共樓梯,同一樓梯梯段的踏步寬度、高度應均勻一致,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 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 0.175m。不設置電梯的住宅,樓梯踏步的寬度宜大於 0.28m,踏步高度宜小於等於 0.16m,且宜設置雙側 扶手。扶手高度不應小於 0.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 0.50m 時,其扶 手高度不應小於 1.10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於 0.11m。

6.3.10 樓梯平臺淨寬不應小於樓梯梯段淨寬,且不得小於 1.20m。樓梯平臺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於 2.00m。入口處地坪與室外地面 應有高差,並不應小於 0.10m。

6.3.11 樓梯為剪刀梯時,樓梯平臺的淨寬不得小於 1.30m。

6.3.12 樓梯井淨寬大於 0.11m 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 電梯及電梯間

6.4.1 四層及四層以上新建住宅建築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 9m 的新建住宅建築,必須設置電梯,每個設置電梯的居住單元應至少設有 1 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6.4.2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33m 時,每個居住單元設置電梯不應少於兩臺。二十五層及二十五層以上或 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 72m,同時單臺電梯服務戶數大 於 90 戶時,每棟樓設置電梯不宜少於三臺。

6.4.3 可容納擔架的電梯的額定載重量不應小於 1000kg,轎廂最小尺寸不應 小於 1.50m×1.60m,轎廂門淨寬不應小於 0.90m。

6.4.4 設置電梯的住宅,每居住單元至少應設置 1 部能直達戶門層的無障礙電梯。

6.4.5 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應採用節能型電梯,且宜成組集中佈置,並採用群控聯動的節能控制措 施。

6.4.6 候梯廳深度不應小於多臺電梯中最大轎廂的深度,且不應小於 1.50m。候梯廳應採取防滑措施。

6.4.5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佈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佈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6.4.6 建築高度大於 33m 的住宅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消防電梯前室的使用 面積不應小於 6.0m²,前室的短邊不應小於 2.4m。


6.5 附建公共用房

6.5.1 住宅建築內嚴禁佈置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以及產生噪聲、振動和汙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5.2 住宅建築內不應佈置易產生油煙的餐飲店及變配電機房,當住宅底層 商業網點佈置有刺激性氣味或噪聲的配套用房,應採取排氣、消聲處理。

6.5.3 水泵房、冷熱源機房等公共機電用房不宜設置在住宅主體建築內,不宜設置在與住戶相鄰的樓層內,在無法滿足上述要求貼臨設置時,應增加隔 聲減振處理。

6.5.4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 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 1. 50h 的不燃性 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6.6 地下室、半地下室

6.6.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佈置在地下室;當佈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並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

6.6.2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車庫、電動自行車庫和設備用房時,其淨高不應低於 2.00m;當住宅的地上架空層及半地下室做機動車停車位時,其淨高不應低於 2.20m。

6.6.3 地上住宅樓、電梯間宜與地下車庫連通,並宜採取安全防盜措施。

6.6.4 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電梯間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嚴禁利用 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6.6.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採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採光井應採 取排水措施和防護措施。


7 住宅設施


7.1 門窗

7.1.1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 0.90m 時, 應設置防護設施。

7.1.2 住宅北向不應設置凸窗。

7.1.3 東、西、南向不宜設置凸窗,當設置凸窗,且窗臺距樓面淨高低於 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於 0.90m,並應貼窗設 置。

7.1.4 面臨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 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7.1.5 住宅建築應在首層出入口(單元門)安裝電控防盜門;住宅底層車庫內通往各單元入口處也應安裝電控防盜門。

7.1.6 當發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鎖或能從內 部手動解鎖。

7.1.7 住宅的外窗遇下列情況時應設置入侵防範措施:

1 首層各外窗,包括封閉陽臺的窗和不封閉陽臺從室外通向陽臺的門窗。

2 其它層的外窗窗臺距下部屋頂平臺、大挑簷、公共走廊的地面等不 足 2m 的門窗。

3 其它有入侵可能的外窗。

7.1.8 戶門應採用具備防盜、保溫、隔聲功能的防護門。向外開啟的時候不 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

7.1.9 外窗安全防護措施宜與窗體一體化設計製作。

7.1.10 廚房、衛生間及貯藏室的門應在下部設置有效截面積不小於 0.02m2 的固定百葉,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於 30mm 的縫隙。

7.1.11 各部位門扇最小淨尺寸應符合表 7.1.1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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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信報箱與智能快件箱

7.2.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7.2.2 住宅設計應在方案設計階段佈置信報箱和智能快件箱的位置。信報箱 宜設置在住宅單元主要入口處。

7.2.3 設有單元安全防護門的住宅,信報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遞口應設置在 門禁以外。當通往投遞口的專用通道設置在室內時,通道淨寬不應小於 0.6m。

7.2.4 信報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件、快件口設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時,通 道的淨寬應從信報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緣起算。

7.2.5 信報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設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間的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標準。

7.2.6 信報箱和智能快件箱設計應選用定型產品。選用嵌牆式信報箱時應設 計洞口尺寸和安裝、拆卸預埋件位置。

7.2.7 信報箱的設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標 準。

7.2.8 選用智能信報箱、智能快件箱時,應預留必要的安裝條件。


7.3 空調室外擱板

7.3.1 當陽臺或建築外牆設置空調室外機時,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通暢地向室外排放空氣和自室外吸入空氣;

2 在排出空氣一側不應有遮擋物,應滿足室外機散熱需求;

3 應為室外機安裝和維護提供方便操作的條件;4 安裝位置不應對室外人員形成熱汙染。

7.3.2 空調室外機的冷凝水不得接入屋面雨水管及陽臺排水管。

7.3.3 住宅的空調室外機應在建築設計中一體化考慮,擱板設計應有序、隱 蔽、美觀。

7.3.4 當相鄰套住宅的空調室外擱板共用或相鄰設置時,應採取安全隔離措 施防止相鄰住戶間互相影響。


7.4 共用排氣道與管道井

7.4.1 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共用排氣道,且衛生間的共用排氣道與廚房的共用排氣道應分別設置。

7.4.2 共用排氣道應採用能夠防止各層迴流的定型產品。排氣道斷面尺寸應根據層數確定,排氣道接口部位應安裝支管接口配件,廚房排氣道接口直徑 應大於 150mm,衛生間排氣道接口直徑應大於 80mm。

7.4.3 共用排氣道、管道井應與廚房、衛生間的設施緊密結合佈置,在滿足 功能使用的條件下應設置緊湊合理,美觀實用。

7.4.4 豎向排氣道屋頂風帽的安裝高度不應低於相鄰建築砌築體。排氣道的 出口設置在上人屋面、住戶平臺上時,應高出屋面或平臺地面 2m;當週圍4m 之內有門窗時,應高出門窗上皮 0.60m。


7.4.5 管道井、建築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於 1. 00h, 井壁上的檢査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2 住宅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6 電梯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 1.00h。


7.5 防火構造

7.5.1 住宅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 1.2m 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 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簷;當室內設置自動噴 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同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 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牆,但高層建築的防火玻 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 1.00h,建築高度不大於 27m 的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 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防火玻璃牆的 耐火完整性要求。

7.5.2 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於 1.0m;小於 1.0m 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牆不小於 0.6m 的隔板。

7.5.3 住宅建築牆體保溫材料宜採用燃燒性能為 A 級的保溫材料,不應採用B2 級保溫材料,不應採用 B3 級保溫材料。

7.5.4 建築的屋面外保溫系統,不應低於 B1 級。採用 B1 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採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防護層厚度不應小於 10mm。

7.5.5 當建築的屋面和外牆外保溫系統均採用 B1 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牆之間應採用寬度不小於 500mm 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7.5.6 住宅建築的防火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牆應為不燃性牆體;

2 建築外牆為難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 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 2.0m 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 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

3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 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2.0m;採取設置乙級 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7.5.7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 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4.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7.5.8 疏散樓梯間靠外牆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牆上的窗口與 兩側門、窗 、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1.00m。

7.5.9 高層住宅不宜設置四邊封閉的內天井。

7.5.10 建築高度大於 54m 的住宅建築,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牆設置,並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牆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 1.00h,該房間的門宜採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於 1.00h。


8 室內環境


8.1 日照

8.1.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8.1.2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時數2h,且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於 0.60m。


8.2 天然採光

8.2.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採光。

8.2.2 衛生間宜有直接天然採光。當住宅套內設置三個及三個以上衛生間時,應至少有一個衛生間能獲得直接天然採光。

8.2.3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不應低於採光等級Ⅳ級的採光標準值,側面採光的採光係數不應低於 2%,且應進行採光計算。

8.2.4 臥室、起居室(廳)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 1/6,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 1/7。

8.2.5 當衛生間、樓梯間設置採光窗時,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12。

8.2.6 採光窗的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於 2.00m。

8.2.7 住宅建築的公共門廳、樓梯間、走廊等公共空間和地下的商業、管理用房等地下空間宜有直接天然採光。


8.3 自然通風

8.3.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8.3.2 住宅的平面空間組織、剖面設計、門窗的位置、方向和開啟方式的設置,應有利於組織室內自然通風。單朝向住宅宜採取改善自然通風的措施。

8.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 5%。

8.3.4 採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其直接或間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起居室(廳)、明衛生間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 間地板面積的 1/15;當採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外設置封閉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採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 1/15;

2 廚房的直接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 1/10,並不得小於 0.60m²。當廚房外設置封閉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廚房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 1/10,並不得小於 0.60m²。

8.3.5 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應採取可調節換氣量的措施。


8.4 隔聲與降噪

8.4.1 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晝間臥室內的允許噪聲級(等效連續 A 計權聲級)不應大於 45dB;

2 夜間臥室內的允許噪聲級(等效連續 A 計權聲級)不應大於 35dB;

3 起居室(廳)的允許噪聲級(等效連續 A 計權聲級)不應大於 45dB。

8.4.2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空氣聲計權隔聲量+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Rw+C)應大於 50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Rw+Ctr)應大於 51dB。


8.4.3 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板的計權規範化撞擊聲壓級(Ln,w)應小 於 65dB。

8.4.4 住宅建築的體形、朝向和平面佈置應有利於噪聲控制。臥室,起居室(廳)宜佈置在背向噪聲源的一側。

8.4.5 當臥室,起居室(廳)佈置在噪聲源一側時,外窗應採取隔聲降噪措施,其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Rw+Ctr)不應小於 30dB。

8.4.6 當內天井、凹天井中設置相鄰戶間窗口時,宜採取隔聲降噪措施,且臥室及起居室的外窗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Rw+Ctr) 應不小於30dB。

8.4.7 當居住空間與可能產生噪聲的房間相鄰時,分隔牆和分隔樓板應採取隔聲降噪措施;設置空調室外機時,應採取控制噪聲和振動的措施。

8.4.8 電梯不宜緊鄰起居室(廳)佈置。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布 置時,應採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8.4.9 水、暖、電、氣管線穿過樓板和牆體時,孔洞周邊應採取密封隔聲措施。

8.4.10 生活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生活加壓泵組及泵房應採 取減振防噪措施。

8.4.11 排水立管不應設置在臥室內,且不宜設置在靠近與臥室貼鄰的內牆。排水立管宜採用低噪聲管材。


8.5 保溫與隔熱

8.5.1 住宅的屋面宜採用淺色飾面、增加屋頂綠化等隔熱措施。

8.5.2 居住空間應根據不同朝向的需要設置外遮陽設施,並與建築外窗進行一體化設計。

8.5.3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採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8.5.4 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設計的室內溫度、溼度條件下不應出現

結露。

8.6 室內空氣質量

8.6.1 住宅室內裝修設計宜進行環境空氣質量預評價。

8.6.2 在選用住宅建築材料、室內裝修材料以及選擇施工工藝時,應控制有害物質的含量,並宜選用具有改善室內環境功能的材料。

8.6.3 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 8.6.3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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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築結構


9.1 一般規定

9.1.1 住宅結構設計應滿足建築使用功能的要求。

9.1.2 住宅結構設計的活荷載、風荷載、雪荷載、永久荷載不得小於現行國 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 的規定。

9.1.3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 50 年,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9.1.4 住宅建築結構應進行抗震設計,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丙類。抗震設 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設計地震分組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 震設計規範》GB 50011 的規定執行。

9.1.5 住宅結構應應體型簡單、規則,避免採用對抗震不利的結構,設計應根據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明確形體的規則性;不規則的應按規定採取加強措 施;特別不規則的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採取特別的加強措施;不應採用嚴重不規則的建築。

9.1.6 住宅建築結構材料應具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定》GB 50010 規定的力學性能、工藝性能和耐久性能,並宜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9.1.7 住宅建築結構應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 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工作年限內,住宅建築結構和結構構件應滿足安 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9.1.8 住宅建築應避免因局部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定性。

9.1.9 抗震設防烈度為 8 度及以上的住宅結構可採用隔震或消能減震結構,並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 和《建築消能減震技術規程》JGJ 297 的規定執行。


9.2 住宅結構體系

9.2.1 住宅結構的設計可分為高層及多層住宅結構設計體系。

9.2.2 多層住宅結構體系,可採用磚砌體、砌塊砌體(包括混凝土砌塊、輕集料混凝土砌塊的無筋和配筋砌體)結構,也可採用全現澆鋼筋混凝土剪力 牆結構、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鋼(輕)結構等結構體系。磚砌體不得采 用燒結粘土磚、燒結頁岩磚;基礎(±0)以上部位不得采用實心磚。

9.2.3 高層住宅結構體系,可採用全現澆鋼筋混凝土剪力牆結構、裝配整體 式混凝土結構、裝配式鋼結構、鋼-混凝土混合結構等結構體系。

9.2.4 多層砌體結構的層數、總高度和總長度不應超過表 9.2.4-1 與表9.2.4-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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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層橫牆較少的多層砌體住宅總高度應比表 9.2.4-1 中的規定降低 3m,層數減少一層;各層橫牆 很少的多層住宅房屋,還應再減少一層,同時應對其體型規則性、樓板整體性及橫牆開洞率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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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牆體伸縮縫應與結構的其他變形縫相重合,縫的寬度應滿足各種變形縫的變形要求,在進行立面處理時,應保證其縫隙的變形作用。


9.2.5 鋼筋混凝土住宅的最大適用高度應滿足表 9.2.5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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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出屋頂的部分;

2、框架-剪力牆結構,主要是指公寓類住宅;

3、部分框支剪力牆結構指首層或底部兩層為局部框支的結構,不包括僅個別為框支牆的結構;

4、乙類建築可按本表確定其最大適用高度;

5、裝配整體式剪力牆結構和裝配整體式框支剪力牆結構,在規定水平力作用下,當預製剪力牆構 件底部承擔的總剪力大於該層總剪力的 50%時,其最大適用高度應適當降低;當預製剪力牆構件 底部承擔的總剪力大於該層總剪力的 80%時,最大適用高度應取表 9.2.5 中括號內的數值;

6、高層裝配整體式剪力牆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寬比不宜超過 5.0,當高寬比大於 4.0 時應補充結構在設防烈度水平地震多用下的內力分析。


9.2.6 鋼筋混凝土住宅的抗震等級應按表 9.2.6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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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現澆鋼筋混凝土剪力牆住宅結構,剪力牆兩端和洞口兩側應設置邊緣 構件,邊緣構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牆;剪力牆底層牆肢的底截面的軸壓比大於表 9.2.7 規定的一、二、三級剪力牆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牆肢 兩端應設約束邊緣構件。

9.2.8 部分框支剪力牆結構,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牆肢兩端應設置 符合約束邊緣構件要求的翼牆或端柱,洞口兩側應設置約束邊緣構件;不落 地剪力牆應在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的牆肢兩端設置約束邊緣構件。

9.2.9 牆肢兩端及洞口兩側未設約束邊緣構件時均應設置構造邊緣構件。

9.2.10 當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剪力牆牆肢端 部邊緣構件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不應少於地上一層對應牆肢端部邊緣構件 縱向鋼筋的截面面積。

9.2.11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最大使用高度應按表 9.2.11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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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框架柱包括全鋼柱和鋼管混凝土柱;

2 裝配式鋼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寬比不宜超過 6。

9.2.12 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的抗震等級應按如下要求:當高度小於等於 50m時為三級,當高度大於 50m 時為二級。

9.2.13 輕鋼輕混凝土結構住宅最大適用高度及層數限值應按表 9.2.13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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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4 住宅建築當需要採用外圍護系統時,應保證住宅結構的安全。外圍 護系統的設計使用年限應與主體結構相協調。


9.3 結構計算

9.3.1 住宅均應進行抗震設計。住宅結構抗震設計地震作用應根據抗震類別、抗震設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並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 及《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的規定採用。

9.3.2 住宅永久荷載標準值應充分考慮隔牆自重、地面做法及裝修自重。

9.3.3 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應按表 9.3.3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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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設計樓面梁、牆、柱及基礎時,上述樓面荷載標準值折減係數按國家現行規範《建築結構荷載 規範》GB50009-2012 的規定取值。

9.3.4 屋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應按表 9.3.4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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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基本風壓應按國家現行規範《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 的規定採 用,對於房屋高度大於 60m 的高層住宅承載力設計時應按基本風壓的 1.1 倍採用。

9.3.6 地基承載力驗算,天然地基及複合地基均應按下列公式進行承載力驗算:

1 軸心荷載作用下應符合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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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偏心荷載作用下,除應符合本規範式(9.3.6-1)外,並應符合下式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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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考慮地震作用時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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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基壓縮層範圍有軟弱下臥層時,應按下式驗算軟弱下臥層的地基承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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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地基基礎設計

9.4.1 住宅建築選擇建造場地時,應根據工程需要及北京地震活動情況、工 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對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地段做出評 價。對不利地段,應儘量避開,當無法避開時應採取有效的措施。不應在危 險地段建造住宅。

9.4.2 無地下室的多層住宅,在滿足地基穩定和強度、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礎宜淺埋,但埋深不應小於凍結深度。基礎如採用灰土墊層,埋深應算至 墊層上皮,若為混凝土墊層,應算至墊層底面。

9.4.3 高寬比大於 4 的高層住宅,在地震作用下基礎底面不宜出現脫離區 (零應力區);其他住宅,基礎底面與地基土之間脫離區(零應力區)面積 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 15%。

9.4.4 住宅基礎設計應根據地質條件、結構類型及使用功能、建築高度及體 型、荷載大小及分佈情況、有無地下室及其利用情況、相鄰建築的基礎情況、 工程建設地區經驗、施工條件及材料供應情況、抗震設防標準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應選擇經濟合理的基礎形式,並應保證本建築物及周圍建築物不致 產生過量沉降或傾斜,並應滿足建築物的正常使用。

9.4.5 牆下條形基礎及柱下條形基礎的基礎面積計算時,條形基礎相交處, 不應重複計入基礎面積。

9.4.6 與住宅建築臨近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建築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


9.5 樓(屋)蓋、陽臺、雨篷、空調板等懸挑構件

9.5.1 鋼筋混凝土樓(屋)蓋應分現澆整體式、預製裝配式及預製裝配疊合 整體式。

9.5.2 鋼筋混凝土現澆樓板的設計厚度不宜小於 120mm。

9.5.3 陽臺、雨篷、空調板等屬懸挑構件,懸挑部分除按一般懸臂板、懸臂 梁計算外,對支撐懸挑構件的非懸挑部分,應進行受彎、受剪和受扭承載能 力的驗算。

9.5.4 室外懸挑構件厚度不應小於 100mm。

9.5.5 雨篷需根據實際情況,應考慮積水荷載的要求。


9.6 住宅結構的其他構造規定

9.6.1 砌體結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砌體結構住宅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及《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 50003 的規定;

2 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屋面、外牆或外露構件的保溫設計,減少溫度 變化和日照變化對混凝土構件產生的不利影響。屋面應設置保溫隔熱層;

3 頂層屋面板下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樑;

4 斜屋面應在簷口處應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樑;

5 頂層及女兒牆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於 M7.5(Mb7.5、Ms7.5);

6 屋頂女兒牆應設置構造柱,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 4m,構造柱鋼筋應 錨入頂層屋面板下設置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樑內,並應伸至女兒牆頂,與現澆混凝土壓頂澆築在一起;7 底層和頂層(包括躍層) 應沿外牆在窗臺標高處設置通長現澆鋼筋混凝土窗臺梁,高度不應小於 120mm,且宜為砌塊模數,寬度同牆寬,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於 C20,縱筋不應少於 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層沿 外牆在窗臺標高處應設置通長現澆鋼筋混凝土板帶,板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 不應小於 C20,縱向配筋不宜少於 3φ8。上述縱向鋼筋均應與構造柱可靠連 接。


9.6.2 鋼筋混凝土結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筋混凝土結構住宅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GB 50010、《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 及《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 的規定;

2 住宅設計時建築平面宜規則,避免平面形狀突變。當平面有凹口及洞口時,凹口、洞口周邊樓板的配筋宜適當加強。當樓板平面形狀不規則時,宜設置梁使之形成較規則的平面。屋面板及板厚大於等於 160mm 的樓板, 跨中上部鋼筋應將支座1/2負筋面積拉通或另設Ø8@200mm鋼筋網並與支座 負筋搭接;

3 現澆板砼強度等級不宜大於 C30;

4 住宅長度大於 40m 時,宜在房屋中部設置後澆帶。超長結構應進行 溫度變形分析,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溫度應力產生的影響。

5 預埋管線不應集中通過樓板,應分散佈置,在同一位置管線重疊不得超過兩層,管線應佈置在上下層鋼筋網片之間,並使管壁至板上下邊緣淨距不應小於 25 ㎜。若在跨中沒有上排鋼筋,則沿管線方向在板的上表面增 設φ6 雙向間距 100 寬 600 ㎜的鋼筋網片,多根管線並排時,增設鋼筋網片 的寬度應超出管線每邊 300 ㎜。

6 現澆剪力牆結構伸縮縫最大間距在土中或室內時應為 45m、露天時 應為 30m。當有充分依據和可靠措施時,伸縮縫間距可適當增大。


9.6.3 住宅剪力牆結構設置轉角窗時,構造做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角窗兩側牆肢厚度當為高層時不應小於 200mm;多層時不應小於180mm;

2 角窗兩側牆肢長度,當為一字型牆肢時,除滿足強度要求外尚應大 於 8 倍牆厚及角窗懸挑長度 1.5 倍的較小值;

3 角窗折梁配筋應加強,並按抗扭構造配置箍筋及腰筋;

4 角窗折樑上下主筋伸入牆內的錨固長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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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層時折樑上鐵 端部另加 5d 向下的直勾,主筋錨入牆範圍內的牆體豎向分佈筋應向內彎折 並鉤住梁主筋;

5 角窗兩側牆體應沿全高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約束邊緣構件(暗柱)長度不宜小於 3 倍牆厚且不應小於 600mm;

6 轉角窗房間的樓板應適當加厚,應採用雙層雙向配筋,板內宜設置 連接兩側牆端暗柱的暗梁。多層住宅角窗處的板厚不應小於 120mm,高層住宅角窗處的板厚不應小於 140mm。


10 建築設備


10.1 一般規定

10.1.1 建築設備設計應滿足住宅建築功能需求,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便於施工及維護,並應設置消防設施、供暖設施及室內給排水系統。

10.1.2 建築設備設計應採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節能環保、高效 的產品,不應使用已被國家淘汰的產品。

10.1.3 每套住宅應應設置下列計量裝置: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的水錶;

2 設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調)系統時的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的燃氣表。

10.1.4 水錶、熱量表、燃氣表的設置應便於管理。


10.2 給水排水

10.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2.2 住宅給水定額及小時變化係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5 及《民用建築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 的規定。

10.2.3 居住小區應充分利用市政管網水壓直接供水、疊壓供水。當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水量不足時,應設置貯水調節和加壓裝置。

10.2.4 套內用水點壓力不應大於 0.2MPa,且不應小於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

10.2.5 給水管道應採用鋼塑複合管、給水不鏽鋼管或給水銅管或符合飲用 水衛生標準的其他管材。閥門及配件應採用不易鏽蝕、無毒、無汙染的材質。

10.2.6 衛生器具和配件應採用節水型產品,且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節水型產品通用技術條件》GB/T 18870 的規定,且不得配置一次沖水量大於 6L 的坐便器。

10.2.7 有可能結凍的給水、排水管道應有防凍措施,吊頂內或明裝給排水 管道應做防結露保溫,防結露保護層的計算和構造,可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保冷技術通則》GB/T11790 執行。

10.2.8 住宅應設置熱水供應設施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

10.2.9 集中生活熱水系統配水點的供水水溫不應低於 45°C。

10.2.10 熱水管、貯熱水箱均應保溫。

10.2.11 住宅小區中水水源的選擇要依據水量平衡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並 應首選優質雜排水;當有市政中水時,應優先選用市政中水。


10.2.12 中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連接。

10.2.13 中水管道上不得裝設取水龍頭。當裝有取水接口時,必須採取嚴格 的誤飲、誤用的防護措施。

10.2.14 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10.2.15 汙廢水排水橫管應設置在本層套內,實現同層排水。

10.2.16 汙廢水排水立管的檢查口應每層設置。

10.2.17 生活飲用水池(水箱)的上部,不得有汙廢水及中水管道穿越。

10.2.18 屋面雨水管道應採用承壓、不易鏽蝕的管材,並應符合國家及行業 現行標準的要求。

10.2.19 設置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設置洗衣機的部位宜採用能防止溢流和乾涸的專用地漏。洗衣機設置在陽臺上時,其排水不應排入雨 水管。

10.2.20 當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生活汙水管道或其他可能產生有 害氣體的排水管道連接時,必須在排水口以下設存水彎。存水彎的水封深度 不得小於 50mm。嚴禁採用活動機械密封替代水封。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於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汙水泵排出。


10.3 供暖

10.3.1 住宅的供暖方式,應根據資源情況、環境保護、能源的高效率應用、 用戶對供暖空調預期費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綜合因素,經技術經濟分析確定。住宅宜設置集中供熱系統。

10.3.2 熱源應根據建築物規模、用途、建設地點的能源條件、結構、價格以及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政策的相關規定等,通過綜合論證確定,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1 在有可利用的廢熱或工廠餘熱的區域,應優先採用工業廢熱或工廠 餘熱;

2 不具備第 1 款的條件,但在城市或區域熱網供熱範圍內的地區應優 先採用城市或區域熱網;

3 在有條件且技術經濟合理的情況下,熱源宜優先採用可再生能源;

4 除無集中熱源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外,在設計時不應採用直接電熱供暖設備作為居住建築供暖的主體熱源:無燃氣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 環保或消防嚴格限制的居住建築;夜間可利用低谷電進行蓄熱、且蓄熱式電鍋爐不在晝間用電高峰時段啟用的居住建築。


10.3.3 供暖熱媒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散熱器供暖系統應採用不高於 85℃的熱水作為熱媒,宜按 75℃ /50℃連續供暖進行設計,供回水溫差不宜小於 20℃。

2 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應採用不高於 60℃的熱水作為熱媒,供水溫度宜採用 35-45℃,供回水溫差不宜大於 10℃,且不宜小於 5℃。3 熱水供暖系統應用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範》CJJ 34 的規定。

10.3.4 集中供暖系統設計應計算每一供暖房間的熱負荷、建築總熱負荷和單位建築面積熱負荷指標。

10.3.5

住宅集中供暖的設計應進行室內供暖系統的水力平衡計算,並應通過調整環路佈置和管徑,使並聯環路(不包括公用段)的阻力相對差額不大 於 15%;當不滿足要求時,應採取水力平衡措施。

10.3.6 設置供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設計溫度,不應低於表 10.3.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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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室內主要供暖設施應設置室溫自動調控裝置。

10.3.8 室內採用散熱器供暖時,供暖系統的制式宜採用雙管式,管道佈置 方式宜採用異程式;當採用單管制時,應在每組散熱器的進出水支管之間設 置跨越管,且水平串聯的散熱器不宜超過 6 組,垂直串聯不超過 6 層。

10.3.9 熱水輻射供暖系統應按戶劃分系統,並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戶內 應按主要房間或區域配置獨立的環路。

10.3.10 設備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用體型緊湊、便於清掃、使用壽命不低於鋼管的散熱器,且符 合供暖系統的壓力要求。散熱器應明裝、外表面刷非金屬性塗料。

2 埋設在地面墊層內或鑲嵌在踢腳板內的管道材質及壁厚,應根據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統的工作壓力、水質要求等條件確定。


10.3.11 戶式燃氣爐應採用全封閉式燃燒、平衡式強制排煙型。

10.3.12 住宅應以樓棟為對象設置熱量表,並以此作為熱量結算點,當住宅含有底商時應分別計量。分戶熱計量裝置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供熱計量設計技術規程》DB11/ 1066 的規定。

10.3.13 供暖系統設置自動排氣閥等設備時應設計在公共空間。

10.3.14 集中供熱住宅的供暖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供熱計量設計技術規程》DB11/ 1066 的規定。


10.4 燃氣

10.4.1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用氣設備前(灶前)的燃氣 壓力應在 0.75 倍-1.5 倍燃具額定範圍內。

10.4.2 燃氣引入管宜採用室外地上引入,並在室外操作方便的位置設置引入口閥門及閥門箱。

10.4.3 沿外牆或屋面敷設的燃氣管道,不得佈置在屋面上的簷角、屋簷、 屋脊等易受雷擊的部位且應採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10.4.4 戶內燃氣立管宜設置在具有良好通風條件的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 臺內,宜明裝設置,不得設置在通風排氣豎井內。

10.4.5 住宅內燃氣表宜明裝,可安裝在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當燃氣表安裝在室內相對獨立的櫥櫃內或者集中設置安裝在室外的表箱內,應具 有良好通風條件,並符合抄表、安裝、維修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10.4.6 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

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10.4.7 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築的敞開樓梯間內確 需設置燃氣管道和燃氣表時,應採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

10.4.8 煙氣的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內各類燃氣設備排出的煙氣應排至室外;

2 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空洞位置;其中,安裝 燃氣熱水器的場所還應預留煙氣可直接排放至戶外大氣的排氣孔;

3 排氣口應採取防風措施;

4 燃氣熱水器或供暖爐應設置排至室外的專用廢氣排氣管,不應與排油煙機煙道合用。


10.4.9 住宅內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臥室、起居室(廳)、暖氣溝、電纜溝、 煙道、進風道、變電室、配電間和電梯井處。當燃氣管道敷設在地下室、半 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以及豎井、住宅汽車庫時,應對燃氣管道採取安全措施。

10.4.10 使用燃氣的住宅,每套的燃氣用量應根據燃氣設備的種類、數量和額定燃氣量計算確定,且應至少按一個雙眼灶和一個燃氣熱水器計算。

10.4.11 使用燃氣的高層住宅應採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

10.4.12 住宅內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燃氣緊急自動切斷閥等燃氣戶內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 和現行地方標準《燃氣室內工程設計施工驗收技術規範》DB11/T 301 的規定。


10.5 通風

10.5.1 住宅宜採用自然通風與機械通風相結合的複合通風方式。

10.5.2 廚房應設置供廚房房間全面通風且有避風、防雨構造的自然通風設 施。

10.5.3 廚房排油煙機的排氣管道可通過豎向共用排氣道或外牆水平直排方 式排向室外。當通過外牆排至室外時,應在室外排氣口設置避風、防雨和防 止汙染牆面的構件。室外排氣口的設置應與建築外立面相協調,且不應影響 相鄰住戶。

10.5.4 衛生間應設置防迴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安裝機械通風設施的條件。

10.5.5 不設置戶式新風系統的新建住宅宜預留設置戶式新風系統的土建安 裝條件。設置戶式新風系統時,通風設備宜帶熱回收功能。戶式新風系統的 取風口應遠離燃氣熱水器外牆排煙口及廚房油煙外牆排放口。室外新風應先 進入臥室、起居室等人員長時間停留的區域。

10.5.6 戶式新風系統的最小新風量宜按換氣次數法確定,並宜符合表10.5.6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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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居住面積按戶式新風系統所服務房間的建築套內面積計。


10.6 空調

10.6.1 住宅不採用集中空調系統時,居住空間應設置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空調設施的位置和條件。

10.6.2 住宅採用集中空調系統時,負荷計算和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 定:

1 應對每一個空調房間進行熱負荷和逐項逐時冷負荷計算;

2 臥室、起居室室內設計溫度宜為 26℃;

3 無集中新風供應系統的住宅新風換氣宜為 1 次/h;

4 空調系統的夏季冷負荷按所服務區域各空調房間逐時冷負荷的綜合 最大值確定。

10.6.3 室內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

10.6.4 空調室外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本規範第 7.3 節的規定,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1 在排出空氣與吸入空氣之間不會發生明顯的氣流短路,必要時應做 散熱氣流解析;

2 應符合周圍環境的要求;

3 應便於室外機清潔。

10.6.5 空調系統應設置分室自動溫度控制設施。

11 建築電氣


11.1 一般規定

11.1.1 建築電氣的設計應與住宅工程的特點、規模、物業管理和發展規劃相適應,應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整體美觀、維護管理方便。

11.1.2 建築電氣設備應採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高效、節能環保、 性能先進的電氣產品,不應使用已被國家淘汰的產品。


11.2 供配電設計

11.2.1 住宅供電負荷分級及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築中主要用電負荷的分級應符合表 11.2.1-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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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其他未列入表中的住宅用電負荷的供電等級宜為三級;


2)住宅建築採用集中供暖系統時,熱交換系統的用電負荷等級不宜低於二級。


2 根據負荷計算結果應用場合,應分為配電負荷計算及配電變壓器容量計算;


3 每套住宅用電負荷指標不應低於表 11.2.1-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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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採用電取暖的用戶,每戶用電負荷指標增加 2kW;

2) 當每套住宅建築面積大於 150 m²時,超出的建築面積用電負荷指標按照 50W/ m²的標準計算;

3) 當採用單位面積負荷密度法計算居住區用電負荷時,按照不小於 60W/m²的標準計算;

4) 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宜按照 60W/ m²的標準配置;

5) 配電線路的負荷計算指標應預留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及高檔住宅集中供冷的用電容量。


11.2.2 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區的公用配電室和用戶配電室由上級變電站或開關站引來 10kV電源;

2 公用配電室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超過 800kVA;

3 公用配電室應設置於負荷中心區域,低壓供電半徑五環內不宜大於150m,其他區域不宜大於250m,同時應滿足壓降要求;

4 新建居民住宅區不宜採用預裝式變電站的供電模式;

5 當住宅建築電源由公用配電室引來時,進線處應設低壓電纜分支箱;

6 住宅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套住宅通常採用單相電源進戶,用電負荷大於 12kW 或有三相用電 設備時可採用三相電源進戶;

2)採用三相電源供電的住宅,三相電源為三相設備供電,套內每層或 每間房的單相用電設備、電源插座應採用同相電源供電;

3)每幢住宅樓、每一條配電幹線的三相負荷分配宜均勻、平衡;

4)每套住宅應設置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並具有隔離功能的電源進 線開關電器;

5)住宅樓配電幹線的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同截面;

6)住宅樓功率因數,多層住宅及高層住宅的照明進線取 0.85 計算,高層住宅的動力進線取 0.8 計算;

7)套內起居廳、臥室插座宜採用帶有 USB 接口的組合插座,並宜預留為智能家居設備供電的電源插座。


11.2.3 住宅電能計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能計量的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能表應按照確定的電價計費需要配置;

2)住宅建築供配電系統中存在多種電價用電負荷時,應分別裝設電能計量裝置;

3)新建和改擴建住宅居民用電應實行一戶一表;

4)有新能源發電併網需求的用戶,應在併網點上裝設送、受電雙向峰 谷分段多費率電能計量裝置;

5)供熱計量系統應單獨設計供電迴路,並設置電能計量裝置。


2 計量表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居民住宅用戶按照一戶一表安裝計量表箱,配置單相或三相10(100)A智能電錶,智能電錶表計前安裝隔離開關,表計後安裝具備控制及保護功能 的微型斷路器;

2)居民住宅用戶配電指標大於12kW或有三相用電設備時可採用三相計 量;

3)普通低壓供電的用戶,負荷電流為100A及以下時,智能電錶計量裝置接線宜採用直接接入式;負荷電流為100A以上時,宜採用經電流互感器接 入,電流互感器及計量表計應安裝在計量表箱內;

4)電能計量裝置應獨立封閉,並應便於用戶觀察電能表示數並具備防 竊電功能。


3 信息採集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量裝置應實現用電信息採集;

2)新建住宅小區,應同步建設光纖信道;

3)居民計量裝置應配置集中抄表終端,對有需要接入公共電網分佈式 能源系統的用戶配置分佈式能源監控終端。


11.3 照明設施

11.3.1 公共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築的門廳、前室、公共走道、樓梯間等應設置人工照明,應採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延時自熄開關;

2 當住宅建築設置航空障礙標誌燈時,其電源應按該住宅建築中最高 負荷等級要求供電。

11.3.2 應急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住宅建築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 前室或合用前室、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避難走道、避難層(間)應設置疏散照明;

2 高層住宅建築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的 規定;

3 高層住宅建築樓梯間應急照明可採用不同迴路跨樓層豎向供電,每 個迴路的光源數不宜超過25個或發光二極管燈具數不宜超過60個;

4 住宅底商應急照明負荷等級應與住宅建築最高供電負荷等級相同。高層住宅建築底商應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5 當應急照明作為普通照明並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應採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6 應急照明應由消防專用迴路供電。應急照明的迴路上不應設置與其無關的電源插座,當需要設應急燈專用充電插座時應單獨組成迴路;

7 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及照度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 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


11.3.3 套內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起居室(廳)、餐廳等場所的照明應在頂部至少預留一個電源出線口;

2 臥室、書房、衛生間、廚房的照明宜在頂部預留一個電源出線口, 燈位宜居中;

3 衛生間等潮溼場所,宜採用防潮易清潔的燈具;衛生間的燈具位置 不應安裝在0、1 區內及上方。裝有淋浴或浴盆衛生間的照明迴路,宜裝設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燈具、浴霸開關宜設於衛生間門外,否則應採用防濺型開關並設置在2區之外;

4 起居室、通道和衛生間照明開關,宜選用夜間有光顯示的面板。

11.3.4 每套住宅電源插座的數量應根據套內面積和家用電器設置,並應符合表 11.3.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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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序號 1~4 設置的電源插座數量不包括序號 5 專用設備所需設置的電源插座數量;

2、序號 5 數量≥1 是指各專用設備所需設置的電源插座數量≥1。


11.4 防雷接地

11.4.1

住宅建築樓內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應採用 TN-S 系統。

11.4.2 住宅建築各電氣系統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建築的自然接地體,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滿足其中電氣系統最小值的要求。

11.4.3 住宅建築應做總等電位聯結,裝有淋浴或浴盆的衛生間應做局部等 電位聯結。

11.4.4 住宅建築套內下列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電器、手持式及移動式家用電器的金屬外亮;

2 家居配電箱、家居配線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屬外殼;

3 線纜的金屬保護導管、接線盒及終端盒;

4 I 類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


11.4.5 接地幹線可選用熱鍍鋅扁鋼或銅導體,接地幹線可兼作等電位聯結 幹線。

11.4.6 住宅建築電氣豎井內的接地幹線,每隔 3 層應與相近樓板鋼筋做等電位聯結。

11.4.7 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太陽光伏發電系統應按要求採取防雷措施。

11.4.8 住宅建築的防雷設計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及《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 的規定。


11.5 信息基礎設施系統

11.5.1 住宅建築的信息基礎設施系統應包含建築規劃用地紅線內住宅區內地下通信管道、光纜交接箱、住宅建築內管槽及通信線纜、配線設備,住戶 內家居配線箱、戶內管線及各類通信及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信息插座,預留的 設備間、光電轉換間、電信間、有線廣播電視機房等設備安裝空間。

11.5.2 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的設計,必須滿足多家 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用戶可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要求。

11.5.3 新建住宅區和住宅建築的通信及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應採用光纖到戶 或光纖同軸混合的方式建設。

11.5.4 新建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的地下通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管道、配線管 網、電信間、設備間等通信及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應與住宅區及住宅建築同 步建設。

11.5.5 住宅建築外信息管道包括管道、人(手)孔及落地交接箱,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範》GB 50846 及《通信管道與通道工程設計標準》GB 50373 的規定。


11.5.6 住宅建築內信息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配線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線纜豎井、樓道綜合配線箱、有線廣播電視放大箱、過路箱(盒),應設置在建築物的公共區域;

2)樓道綜合配線箱、有線廣播電視放大箱,宜設置在通信及有線廣播 電視終端相對集中,利於暗管敷設的地方,不宜設置在人行樓梯踏步側牆上;

3)樓道綜合配線箱宜為通信及有線廣播電視共用箱體;

4)住宅建築的樓道綜合配線箱設置應符合表 11.5.6 的規定:

表 11.5.6 樓道綜合配線箱設置

新《住宅設計規範》出爐!4層及以上住宅必須設置電梯!附詳情

注:每戶以通信、有線廣播電視各設置 2 個信息點計算。

5)終端綜合配線箱應設置在用戶內靠近線纜豎井或樓道綜合配線箱一 側。終端綜合配線箱通過入戶暗管與樓道豎井或樓道綜合配線箱連接,通過預埋暗管分別與用戶各房間的出線盒及有線廣播電視終端盒進行連接。入戶 通信及有線電視的光纜信息點各設置 1 個,信息點的接入光纜不少於 2 芯, 入戶有線電視同軸電纜信息點不少於 2 個。光纜在終端綜合配線箱內應預留足夠的空間放置用戶終端設備和出線盒。


2 信息暗管敷設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暗管直線敷設超過 30m 時,暗管中間應加裝過路箱(盒);

2)暗管彎曲敷設時,其路由長度應小於 15m,且該段內不得有 S 彎。連續彎曲超過兩次時,應加裝過路箱(盒);

3)暗管的彎曲管路夾角不得小於 90°;

4)每住宅單元或每住宅內,宜設置獨立的暗線管網;

5)線纜暗管、引入線暗管彎曲半徑不得小於該管外徑的 10 倍;

6)在易受電磁干擾影響的場合,暗管應採用鋼管並良好接地;

7)暗管穿越沉降縫或伸縮縫時,應作伸縮或沉降處理,管材宜採用鋼 管;

8)引入建築物的管線,應根據建築物的規模及特點確定一處或多處;

9)暗管不應穿越易燃、易爆、高溫、高電壓、高潮溼及有較強振動的地段或場合,如不可避免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10)樓道綜合配線箱至終端綜合配線箱、過路盒、終端盒的暗管,不宜穿越非本戶的其他房間,如必須穿越時,暗管不得在其戶內開口。


3 暗管及線槽尺寸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內穿放同軸電纜及光纜時應根據截面利用率選擇管徑;

2)五類及以上對絞電纜採用暗管穿放至信息插座時,電纜不宜超過 4 根;

3)通信豎向主幹管內徑宜為 50mm。水平連接溝通的通信主幹管內徑 宜為 50mm,採用線槽時應根據線纜的條數確定規格;

4)多層建築內有線廣播電視豎向主幹採用不小於 100 mm×50mm 的線 槽或 2 根內徑應不小於 Φ50mm 的鋼管;高層建築內豎向主幹應採用不小於100mm×100mm 的線槽;

5)民用建築單元間或每座水平連接溝通的有線廣播電視主幹線槽應不 小於 100mm×50mm,或採用 2 根內徑不小於Φ50mm 的鋼管;

6)住宅建築每個用戶設置 2 根內徑Φ20mm 的入戶暗管。


11.5.7 建築物內機房及設備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信機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2000~10000 信息點的民用建築應設置固定通信機房,固定通信機房 宜設置在物業管理中心。

2)機房設置須避開電磁干擾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數據中心設計規範》 GB 50174 的規定。

3)機房的位置應選擇在建築區域的中心位置,宜選擇在公共建築首層 不易受淹處,應方便搬運設備的車輛進出,便於機房進出線纜和管道的接入。

4)建築佔地面積每 0.1 平方公里應設置 1 個宏蜂窩基站機房或室外一體 化基站位置,宏蜂窩基站的數量在規劃階段確定。

5)樓內宏蜂窩基站機房應選擇靠近樓頂的房間,民用建築內應每 5 萬 m2 設置 1 個覆蓋系統機房。

6)室內覆蓋系統機房應選擇靠近建築物中心區域弱電豎井的房間。

7)設備間的使用面積應根據配線設備類型、數量、容量、尺寸進行計 算。

8)每一個高層民用建築宜設置一個固定通信設備間,固定通信設備間宜設置在地下一層或首層;多棟低層、多層、中高層民用建築群宜每一個配線區設置一個固定通信設備間,固定通信設備間宜設置在地下一層或首層。

9)固定通信和移動通信機房和設備間的配置面積及工藝要求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住宅區和住宅建築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範》GB50846 及《通信管道與通道工程設計標準》GB 50373 的規定。


2 有線廣播電視機房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對於2000個有線電視信息點以上民用建築應設置有線廣播電視機房。2000 個有線電視信息點以下的民用建築應設置落地交接箱。

2)機房宜設在配套公用建築首層及以上,位於民用建築的中心地域。宜選擇在公共建築一層不易受淹處,方便搬運設備的車輛進出,便於機房進 出線纜和管道的接入。

3)機房設置須避開電磁干擾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數據中心設計規範》GB 50174 的規定。

4)機房室內應做好防水防潮處理,不應其他可形成安全隱患的管道(存 在或穿越。

5)機房應留出空調室外機的位置及相應的孔洞。

6)機房門應向外開啟、機房不宜設窗戶或安裝密閉雙層玻璃窗。

7)機房內不設置上下水、噴淋、中央空調和水暖設施。

8)機房的上層不應設衛生間,且不宜與廚房、衛生間等易潮溼的地方毗鄰。

9)有線廣播電視機房和光電轉換間配置面積及工藝要求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民用建築通信及有線廣播電視基礎設施設計規範》DB11/T 804 的規定。


11.5.8 建築物內機房及設備間的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房、設備間和光電轉換間應引入至少一路交流電源,並安裝壁掛 式交流配電箱,供電容量應滿足供電需求,使用方單獨設置計量表;

2 固定通信機房為三相四線,電壓標稱值為 380V,允許變動範圍為 380±10%V,引入容量應按 40~60kW 設置;

3 有線廣播電視機房為三相四線,電壓標稱值為 380V,允許變動範圍 為 380±10%V,容量應不小於 20kW,交流配電箱/屏進線開關容量不小於50A;

4 固定通信設備間電源為單相二線,電壓標稱值為 220V,允許變動範 圍為 220V±10% ,引入容量一般按 5~10kW 考慮,具體容量根據實際需求 確定;

5 光電轉換間電源為單相二線。光電轉換間採用引自專用斷路器的220V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範圍為 220 V±10%,引入容量按 5kW 確定;

6 蜂窩基站機房和室外一體化基站機房電源為三相四線,電壓標稱值 為 380V,交流引入容量應不低於 35kW,交流配電箱/屏進線開關容量不應小 於 100A;

7 室內覆蓋系統設備間引入一路三相 380V 電源,並安裝壁掛式配電箱。容量不應小於 15kw;

8 有線廣播電視機房、光電轉換間、通信設備間應設置普通照明,並 設置不應少於三個單相三孔電源插座(220V/10A)。


11.6 公共安全系統

11.6.1 公共安全系統應包括住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

11.6.2 住宅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大於 54m、但不大於 100m 的高層住宅建築,公共空間應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套內房間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2 建築高度大於 27m,但不大於 54m 的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宜設置火 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 動報警系統。套內房間宜設置火災探測器,可選擇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3 建築高度不大於 27m 的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 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房間宜設置火災探測器,可選擇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4 住宅建築使用可燃氣體的廚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的規定;

5 住宅建築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 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的規定。


11.6.3 住宅建築內的消防應急照明及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 供電時間不應少於 1.0h。

11.6.4 住宅建築內消防設施的供電幹線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大於 54m 但不大於 100m 的住宅建築,應採用阻燃耐火線 纜,宜採用礦物絕緣類電纜;

2 建築高度大於 27m 但不大於 54m 的住宅建築,應採用阻燃耐火線纜;

3 與其他配電線路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的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本 規範 12.0.9 的規定,並應採用礦物絕緣類電纜。

11.6.5 住宅建築內公共疏散通道的應急照明線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為 54m 及以上的住宅建築,應採用低煙無滷線纜;

2 建築高度大於 27m 但不大於 54m 的住宅建築,宜採用低煙無滷線纜。

11.6.6 住宅安全防範系統應當具備接入公共安防系統的條件。

11.6.7 住宅建築應設置訪客對講系統,進入住宅單元的各通道門均應設置電子門鎖。訪客對講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當發生火警時,自動解除電子門鎖控制。

11.6.8 住宅套內應設置緊急呼叫裝置,緊急呼叫裝置的報警信號應傳輸至安防中心。

11.6.9

首、二層及頂層等易於被入侵的住戶套內、戶門、陽臺及外窗等處 應設置安全防範設施。如採用入侵報警探測裝置,報警信號應能發送給業主 或小區物業管理中心。


11.7 智能家居系統

11.7.1 智能家居系統應包含智能家居家庭網絡層、通信網絡層、業務平臺層和智能家居應用層,並應包括管理智能家居終端、智能家居業務平臺和智 能家居應用的網管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庭網絡層結構主要設備應包括智能家居網關、智能家居控制設備、終端代理、以及其他智能家居終端;

2 通信網絡層結構應包括公共通信網絡和通信服務能力。其中,公共 通信網絡主要提供連接能力;通信服務能力將公共通信網絡的語音、定位、呈現、短信、彩信和媒體服務能力,通過開放接口接入至智能家居業務平臺;

3 業務平臺層結構應為智能家居應用提供支撐和管理,主要包括業務 網關、運營管理平臺和能力開放網關;

4 智能家居應用層結構的智能家居應利用能力開放網關提供的開放接 口實現智能家居服務。

11.7.2 智能家居系統的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網絡安全要求包括智能家居家庭網絡的安全以及連接公共通信網絡的安全、智能家居內部組網禁止非法的終端接入和外部訪問;

2 系統安全要求包括智能家居控制設備設備系統的安全以及業務平臺系統的安全;

3 信息安全要求包括智能家居控制設備存儲和管理的信息以及業務平 臺存儲和管理的信息。

11.7.3 智能家居的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光纜接入系統與佈線接入系統,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民用建築通信及有線廣播電視基礎設施設計規範》DB11/T 804 的規定。


11.8 電氣節能設計

11.8.1 住宅每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的規定。

11.8.2 居住小區配變電所採用的變壓器能效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052 規定的 2 級能效標準,住宅裝修設計選擇家用電器時宜採用達到中國能效標識 2 級及以上等級的節 能產品。

11.8.3 高級住宅宜採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

11.8.4 樓梯間、走道等室內公共場所的照明,應採用高效節能照明裝置(光 源、燈具及附件)和節能控制措施。

11.8.5 住宅樓的電梯系統應具有節能運行控制模式。

11.8.6 住宅採用新能源系統時應在戶箱內設置用於能源管理的電能表,宜採用模數化導軌安裝的直接接入靜止式交流有功電能表。


11.8.7 住宅配套停車位應按規劃要求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1 交流充電樁的供電電壓採用 AC220V,額定電流不應大於 32A,應具 有剩餘電流保護功能;

2 交流充電樁應具有 RS-485 通信接口,可接入上級能源監控管理系統, 支持現行國家標準《基於 Modbus 協議的工業自動化網絡規範》GB/T 19582規定的開放式協議;

3 公用充電樁群的配電應採用 AC380V,N 線截面應滿足可能出現的三 相不平衡電流和諧波電流;

4 公用充電樁群配電幹線當接入住宅小區公用配電室時,應首先兼用原有變壓器為其供電,該幹線迴路在小區公建的電能分項計量系統中採用的 編碼規則應符合表 11.8.7,公用充電樁群編碼應採用 E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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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防 火設計標準》DB11/ 1624 的規定。

11.8.9 住宅內宜配置家用電器能效管理系統。

11.8.10 住宅內宜設置無線網絡信號收發裝置,設置位置應便於維護、散熱,距離本戶和相鄰戶床位水平與垂直距離不應小於 1.5 米。


12 管線綜合設計

12.0.1 給排水及供暖管線不應穿越電氣用房區域,確需穿越時,應有可靠 且便於檢修的土建分隔做法。

12.0.2 地下室管線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管線檢修空間;

2 管線宜集中佈置在同一樓層的公共區域,檢修閥門應設置在公共區域;

3 當管線的管底距地高度不能滿足建築淨高要求時,應分樓層分系統 佈置管線。

12.0.3 水暖管井應綜合考慮設置的位置與面積。給水、中水公共管井宜與 供暖公共管井分開設置,公共管井內宜設置排水設施。

12.0.4 公共管井的管線佈置應預留足夠的安裝及檢修空間,管道井的尺寸, 應根據管道數量、管徑大小、排列方式、維修條件,結合建築平面和結構形 式等合理確定。需進人維修管道的管井,其維修人員的工作通道淨寬度不宜小於 0.6m。管井面寬不應小於 1050mm。當立管與計量表接管在平面上為同一排時,進深不應小於 300mm(圖 12.0.4-1);當立管與計量表接管在平面 上為前後排列時,進深不應小於 500mm(圖 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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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給水立管 2. 閥門 3. 水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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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暖立管 2. 閥門 3. 過濾器 4. 熱量表

12.0.5 公共管井內的計量表安裝高度不宜高於 1.5m,並宜靠外佈置。水暖系統計量表在同一管井內佈置時,應將給水錶、中水錶、熱水錶放置於易於 觀察的位置。

12.0.6 戶用水錶接管前後的直線管段總尺寸不宜小於 600mm,單排佈置水錶時(圖 12.0.6-1)其豎向間距不應小於 250mm,雙排佈置水錶時(圖 12.0.6-2) 水平及豎向間距均不宜小於 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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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給水立管 2. 閥門 3. 水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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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電氣管線敷設時,應考慮與設備管線的間距要求,並應滿足電磁兼 容性的要求。

12.0.8 線纜垂直敷設時,強電和弱電系統宜分別設置電氣豎井。當受條件限制需合用時,強電和弱電線纜應分別佈置在豎井兩側或採取隔離措施。

12.0.9 消防與非消防配電線路宜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氣豎井中,確有困難需要敷設在同一電氣豎井中時,應分別佈置在豎井的兩側。

12.0.10 電氣豎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2.0.11 套內電氣設備的設計應考慮與傢俱、廚房、衛生間的佈置相協調,並應為住戶留有改造的餘地。

12.0.12 住宅公共空間內的各類管線應在外表面做明顯的系統名稱標識及流向標識。


本規定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 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2 本規範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 “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 50003

2.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

3.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

4.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

5.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

6.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

7. 《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

8.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

9.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

10. 《民用建築通信及有線廣播電視基礎設施設計規範》DB11/ 804

11.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防火設計標準》DB1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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