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的時間節點

一、偵查階段認罪認罰不一定能取保候審


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屬於犯罪的時候或者案件事實還未查清的時候認罪認罰,不一定能對案件起到很大的作用。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且屬於犯罪,那麼公安機關容易在內心將該類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比較嚴重的罪行,一類是比較輕微的罪行。


如果該行為在公安機關看來屬於比較嚴重的罪行,即便認罪認罰,也不一定能取保候審;至於比較輕微的罪行,是否能夠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大部分不會自己做出取保決定取保,而會交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


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但罪行比較輕微時,還有一種情況可能限制取保候審的適用,即案件事實已經查清,且犯罪嫌疑人表示認罪認罰,那麼公安機關可能會提前移送審查起訴,爭取儘快結案,而不是取保。


所以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公安和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但罪行比較輕微的情況,因為這類案件的結果具有最大的不確定性,在不瞭解某區域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待該類案件的基本態度的前提下,最好不要提前稱認罪認罰。因為提前稱認罪認罰,也不能直接進入認罪認罰程序,更不一定在該階段有助於取保候審。


但一種情況除外,即單人犯罪,屬經濟犯罪,涉案金額不大,當事人已經尚未被批捕,辯方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此時如果提前表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可能會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經表明了自己的誠意,應當沒有脫保可能性,從而准予取保候審。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認罪認罰有一定作用


一般來說審查起訴階段的認罪認罰才真正具有普遍意義上的推動案件進展的功能。因為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是相對獨立的,而且認罪認罰程序完全由檢察官主導。偵查階段,檢察官對案件的決定權僅限於審查批捕期內的那幾天,其他時間案件都完全是公安主導的。而公安又一般很難判斷出偵查階段說認罪認罰的人之後是否還會如期所言認罪認罰,所以偵查階段尤其是刑事拘留階段,公安對大部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表示不會太過考慮。


而審查起訴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檢察官認為定罪沒有問題,但基於其他原因案件審理期限可能會比較長,辯護律師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在沒有其他不利因素的前提下,或許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確實能變更強制措施,和地域有很大的關係。在部分區域,羈押必要性審查立案和通過的幾率非常低。廣東境內廣州認罪認罰後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幾率非常高,部分地區如東莞、中山則是逮捕後如果不出現非常特殊的情況,一般不變更強制措施。


三、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作用如何體現


審判階段認罪認罰,案件可以從寬處理但從寬處罰的程度較為有限。對於部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案件事實情況比較清晰,只是定性問題,部分被告人屬於初犯、偶犯、從犯,且被羈押的時間較長,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且有部分被告人不認罪,預計的審理時間較長,那麼認罪認罰的部分被告人或許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有被害人的案件要謹慎把握認罪認罰


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辦案機關認為確實屬於犯罪,在被害人不諒解的情況下,很可能無法取保。所以認為該案件確實屬於犯罪,預備放棄無罪辯護,那麼認罪認罰之前,最好先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否則取保和緩刑的難度都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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