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37億元商標索賠案二審開庭,有這些重點值得一看

紅牛37億元商標索賠案二審開庭,有這些重點值得一看


紅牛天價索賠案,二審該關注什麼?


作者 | 瑞娜 知產力原創 轉載請申請授權

編輯 | 雲崖


今日(10月10日)上午,紅牛商標權屬37億元天價索賠案迎來了二審開庭。該庭審直播觀看人次達到了30萬+。


上訴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紅牛)稱,一審法院對既定事實沒有進行審查,多項基本事實認定不清,因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北京紅牛也明確了其主張為確認其擁有相關商標的所有者合法權益,並非商標所有權。


被上訴人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泰國天絲)答辯稱,

一審法院相關判決符合法律程序,泰國天絲對紅牛系列商標持有清晰、獨立、完整的所有權。請求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而在此次二審庭審中,幾個關鍵問題成為了雙方爭辯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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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商標所有權,還是商標所有者權益?


一審起訴狀中,北京紅牛要求確認其對17件紅牛系列商標(第878072、878073、1289559、1264582、5608276、1219609、5035427、969643、11227127、11460102、5035426、3478098、24144331、11227115、5033257、592693、5033255號註冊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判令泰國天絲向紅牛飲料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用共計人民幣37.53億元。


據一審開庭筆錄及判決顯示,訴訟過程中,紅牛飲料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明確為:確認上述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飲料公司單獨享有所有權,若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上述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飲料公司和泰國天絲共同所有。


而在二審庭審中

,北京紅牛則強調,北京紅牛的訴求是確認北京紅牛對紅牛商標的所有者合法權益,商標所有者合法權益是通過使用而自然產生的權益。而商標所有權是基於商標註冊而獲得的商標法層面上的法定權利,北京紅牛主張的並非商標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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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觀點稱,這一說法首先承認了合資公司不要求、不主張商標所有權,承認無權主張所有權,承認了天絲擁有商標所有權;二則自創權利,自行立法,在法律之外創設了一種所謂的商標合法權益的權利。北京紅牛一方始終是自相矛盾的。


泰國天絲認為,從案件背景來看,一審案由系商標權屬糾紛,審理過程是完整無誤的,且北京紅牛依據北京高院商標權屬糾紛案向其他法院申請中止了多件商標侵權案的審理。一審法院的審理流程並無問題。而在二審程序中,北京紅牛背離了一審中已經明確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憑空捏造出所有者合法權益概念,並自稱該權益內容上小於註冊商標專用權又大於經許可獲得商標使用權,既無法律依據,又與其一審主張紅牛商標所有權的請求互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泰國天絲等各方股東在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1995年合同中有關條款的含義是指泰國天絲作為商標所有權人向紅牛飲料公司提供商標使用許可,絕非轉讓紅牛商標所有權。因此商標所有權歸屬本身沒有任何

疑議,自始至終為泰國天絲所有,泰國天絲在合約期間亦充分履行了幫助合資公司進行經營的義務。”


除此之外,泰國天絲還稱:“2016年合資各方及合資公司簽署的一份備忘錄對於分歧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各方僅對‘履行2009年商標許可合同還是履行1998年商標許可合同’存有疑議,而北京紅牛認為應該履行1998年商標許可合同,天絲公司認為2009年許可合同是雙方簽署的最後一份,應以此為準。可見雙方始終都是商標許可使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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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審法院是否存在嚴重程序違法?


在本案二審過程中,北京紅牛多次強調,一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其中包括法律適用問題。北京紅牛稱:“1999年合同法第125條規定,各種合同的解釋方法首先以文意解釋為基本,但一審法院僅根據1998年合同推斷1995年合同中所指的僅僅是商標使用權。”


此外,北京紅牛還提出,直至開庭,一審代理律師均未收到泰國天絲一審的書面質證意見。而本案的涉案商標系17件紅牛系列商標,一審法院僅針對其中5件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紅牛商標進行了審理,對於另外12件商標並未進行審理。


但泰國天絲認為,二審上訴人對一審筆錄、一審判決等進行各種質疑均不成立,筆錄系在各方在場見證的基礎下進行簽字確認的,並且筆錄各頁均有一審代理律師的修改和簽名確認。


本案中,無論是1995年合同還是1998合同,或是期間簽訂的多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都表明泰國天絲是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權人,許可北京紅牛使用商標。“我們從此前合資公司提交的一份英文許可合同中可以看到,泰國天絲對紅牛系列商標進行許可的前提是被許可人合資公司承認許可方天絲公司是獨佔的商標所有權人。且合同明確提出‘本合同一經終止,被許可方應該立刻停止使用商標’。由此可見,許可合同對於商標歸屬、商標授權、停止使用等各方面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也並不存在任何商標權屬的爭議。”泰國天絲稱。


泰國天絲認為,北京紅牛始終將17件商標的權利基礎基於1995年合同第19條與1998年合同第14條及民法通則公平原則,並未進行區分,而一審判決中對前述主張均進行了詳細的論證,不能得出泰國天絲負有將紅牛商標所有權轉移給合資公司的結論,因此,

一審法院對12件商標也不存在漏審或漏判


3

50年協議是否真實?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過程中,北京紅牛將50年協議書作為新證據提交。在一審中,北京紅牛也曾將此協議作為證據提交,後又撤回。


一審時為何撤回這份證據?


北京紅牛表示,由於客觀原因,北京紅牛並沒有找到該協議的原件,但北京紅牛向簽署這一協議的各方尋求了幫助,一審時,北京紅牛尚未獲得協議簽署方中浩公司的確認函,因此將該協議撤回了。


對此,泰國天絲認為,上訴人推翻一審中已進行的訴訟行為,並且將一審中撤回的協議重新加入二審的審理過程中,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本案二審長達近4小時,未當庭宣判,但雙方均拒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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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北京紅牛與泰國天絲的糾紛由來已久。


1995年12月,嚴彬實際控制的華彬集團與泰國紅牛、泰國天絲在中國合資成立了北京紅牛,經泰國天絲授權,獲得了“紅牛REDBULL”等註冊商標在中國20年的使用權。據公開信息顯示,雙方的商標授權日期截至2016年底。


據北京四中院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天絲公司關聯方曾向貿仲提出仲裁請求,請求確認合資公司經營期限於2015年底屆滿。貿仲裁決則認定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於2018年9月。這也意味著北京紅牛“兩個期限”均已屆滿。


而本案也是雙方系列糾紛案中重要的一案,因涉案雙方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案件標的額達37億元、涉及利益巨大而受到廣泛關注。最終,這一“天價”商標案結果將如何?知產力將保持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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