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經過水庫旁邊的上坡急彎路段時,從道路左側護欄缺口處駛出路面墜崖死亡。死者家屬拒絕屍檢, 並將當地鎮政府、村委會和水務局、交通局告上法院,索賠20餘萬元。
無證駕駛缺口奪命 家屬起訴四名被告
雷某某是閬中市農村人。2017年9月10日上午7時20分左右,雷某某無證駕駛沒有註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沿閬中市柏埡鎮上游村水庫岸邊的村道公路行駛,當行至水庫附近一處上坡右轉急彎路段時,從道路左側護欄1.3米寬的缺口處駛出路面,墜于山崖下,導致雷某某當場死亡,摩托車受損。事故發生後,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現場進行了勘驗,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雷某某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雷某某的家屬拒絕屍體檢驗和車輛檢驗,導致雷某某死亡原因無法查清。
因雷某某的死亡賠償事宜沒有落實,其妻子和兒子於2019年初將閬中市水務局、交通局、柏埡鎮政府、柏埡鎮上游村村民委員會起訴到閬中市法院,索賠各項損失200895元。
事故原因無法查清 死者被判承擔主責
閬中市法院對本案進行一審認為,雷某某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上路,自己在水庫附近急上坡右彎道從道路左側護欄1.3米寬的缺口處駛出路面墜於坎下死亡,且事後家屬拒絕屍體檢驗和車輛檢驗,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在不排除雷某某存在酒駕或個人技術、健康原因、 車況問題等因素的情況下,以雷某某自行承擔90%的責任為宜。根據《公路法》的相關規定,柏埡鎮政府負責涉事村道的建設管理工作。作為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切實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事發路段,雖安裝有石墩和防護欄,但石墩之間有缺口,存在安全隱患,且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柏埡鎮政府作為建設管理單位,沒有按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執行,存在一定過錯,對於雷某某的死亡應承擔相應責任,以10%為宜。水務局雖對涉事部分路段進行了硬化和安裝了石墩,但不是該村道的管理單位,交通局對農村公路的管理屬於行政上的管理職能,上游村對村道不負有管理職責,三被告依法不應對雷某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經計算,雷某某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50餘萬,該院一審判決柏埡鎮政府於判決生效後20日內向原告賠償5.8萬餘元。
二審:鎮政府擔責二成 賠償死者親屬11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原告母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認為一審認定水務局不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判決鎮政府只承擔10%的賠償責任明顯偏低,要求改判被上訴人柏埡鎮政府和水務局增加賠償金17萬餘元。
南充中院二審認為,事發道路繫上遊村村道,水務局並不對該道路負有修建及管理職責,因此二上訴人要求水務局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從審理查明的情況看,雷某某因駕駛摩托車在道路轉彎的缺口處駛出路面墜於坎下致其死亡,而該道路轉彎處缺口在較長時間內是一直存在的,安全隱患也一直存在。柏埡鎮政府作為負責涉事村道的建設管理單位,對該缺口的存在是知曉的,但未引起高度重視,既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修整缺口消除安全隱患,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柏埡鎮政府對雷某某的死亡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二審法院綜合考慮,酌定由柏埡鎮政府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日前,南充中院二審改判柏埡鎮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20日內向雷某某的二名親屬賠償11萬餘元。
律師:村道急彎處應設置防範措施和警示牌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警示標誌,提高行車安全性。”本案中,法院認為被鎮政府作為涉事村道的建設管理單位,對涉事缺口沒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又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對此事故負有一定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南充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