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登峰罪行——妨害公務,當街毆打警察

去年底,沙洋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屈家嶺管理區黃登峰涉黑案中逐一釐清所涉犯罪,其中有一起就是妨害公務罪,他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動手毆打警察。

黃登峰罪行——妨害公務,當街毆打警察

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如何?今天就為讀者道來。

時間回到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10時左右,黃登峰還在自家床上。這時,他接了一個電話,打電話的是當地一部門工作人員,對方告訴他當地相關部門在屈家嶺一處十字路口豎紅綠燈杆子,遭到阻撓,據稱阻撓者是黃登峰的朋友,只有他去了才能解決此事。

按黃登峰後來交代的說法,為了能在當地接到工程等業務,他在當地單位人員當中要樹立“個人形象”,而豎杆子一事牽扯到他的一些傳言似乎與之背道而馳,這會危及日後他在當地的“發展”。黃登峰很是惱火,決定要找到說他壞話的人。

黃登峰穿著睡衣就開車趕到事發地,現場不少人圍觀,警察和城建人員在維持秩序。

事情很簡單,當地相關部門人員在紅綠燈十字路口豎紅綠燈杆子,豎杆的坑挖在一超市門前,超市人員認為豎杆後會影響到超市,便站在坑中不許施工,雙方僵持著。

當時,黃登峰趕到現場,主要目的是要找在當地部門人員那說他壞話的人。

黃登峰問:“是誰在領導面前破壞我的形象?”其間,黃登峰頂撞一名警察,並在眾目睽睽之下打了警察。

令在場人沒想到的是,黃登峰並未就此罷手,還從停在一旁的車內拿出一根鋼管準備對警察行兇。正在這時,當地公安分局局長帶隊趕到現場控制住局面,黃登峰對警察行兇的舉動得以中止。

事後,黃登峰因打警察受到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黃登峰涉黑案東窗事發後,這起看似單個的毆打警察的治安案件被重新納入警方調查視線,最終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起訴。而在黃登峰向警方專案組人員交代的兩段對話中不難看出,當時黃登峰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毆打警察,是別有用心的。

警察問:“你是否知道警察在施工現場維持秩序是屬於執行公務?”

黃登峰答:“我知道。”

警察問:“你對當時打警察的行為是怎麼看的?”

黃登峰答:“當時圍觀的人也多,我當著老百姓打了警察,當地的老百姓就會更怕我,連警察我都打了,他們就更加知道我黃登峰的狠氣。”

最終,這位自認為在屈家嶺有地位的“大哥大”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相關鏈接:何為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荊門晚報通訊員 張兵 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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