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您報告】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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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溫州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創建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加快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探索個人破產製度改革”,要求相關部門研究推進試點工作。

根據市委部署要求,溫州中院紮實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開創先河、實現破冰、樹立標杆。相關試點經驗獲央視《經濟半小時》、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肯定報道,並得到省委車俊書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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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個人債務清理試點工作的進展情況

“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府院聯動、法院主辦、試點先行”,是溫州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的重要特點和工作模式。一年多來,按照溫州市委部署要求和上級法院意見精神,溫州法院實現從等待授權到先行先試的轉變,從簡單設想到配套機制的出臺,再從制度設計到實務運用的落地,取得了階段性進展。

1

爭取授權試點建議得到積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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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二庭關麗副庭長等人來溫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相關調研工作。

先後通過書面層報請示、赴京專題彙報、人大代表建議等形式,向全國人大、最高院爭取支持,要求“授權溫州開展個人破產製度試點。”2019年7月17日,最高院民二庭專程派員來溫就此建議與全國人大代表葛益平會商並作調研。後又函件答覆,明確已啟動相關工作,爭取全國人大授權批准開展個人破產製度試點,並希望溫州為我國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貢獻出溫州智慧和經驗。

2

府院聯動明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職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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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聯席會議

在前期充分調研溝通的基礎上,通過召開府院聯席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明確各相關部門要協助做好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有關事項。與此同時,省委改革委、省政府常務會議專門審議通過《深化溫州金融改革服務民營經濟實施方案》,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被列為其中七大引領性創新項目之一,並作為需國家層面支持的改革創新項目,要求積極爭取國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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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日,再次通過府院聯席會議,就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職管理人制度達成共識,形成紀要。

3

法院先行先試取得階段性進展

2019年8月13日,溫州中院出臺《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同月,浙江執行辦案管理系統專門為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設立的“執清”案號上線,在全市11家基層法院全面鋪開個債清理試點工作。2019年9月27日,平陽法院順利辦結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該案被稱為“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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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甌海法院引導金融債權人以同意採取多數決表決規則的方式,變通性表決通過清理方案。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共計立“執清”字號案件30件,並促成10件案件通過清理方案,其中7件已成功辦結,另有9件因不符合條件退出清理程序。

4

試點情況和案例宣傳引起全社會的熱議關注

先後通過公眾號、發佈會、通報會等形式,向社會發布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府院聯席會議紀要》、《實施意見》等制度內容和試點情況,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關注和積極的討論。央視財經頻道、中新網、央視網、法制日報(法制網)等媒體相關報道及轉載累計2200餘條。光明網、澎湃新聞網、經濟觀察網、南方日報、第一財經等媒體則發佈了評論或解讀性的報道,微博關注近8000萬次,網絡總體評論較為理性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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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宣傳,使“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人不死、債不爛”的傳統文化觀念開始得到反思;使破產是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涅槃重生、讓債權人公平受償的一種制度安排,破產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投資經營失敗的市場風險意識得到傳播;讓個人破產文化進一步深入人心,為個人破產製度立法營造更好的輿論基礎。

溫州個人債務清理試點工作的成果特點

01 回應市委、市政府創建“兩個健康先行區”的部署要求

市委、市政府提出探索個人破產製度改革,讓優秀創業者有再次創業的機會。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是當前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民營企業家的健康成長。為此,《實施意見》第五條設定了金融債權一致行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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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原則針對金融債權案件中因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鼓勵金融機構債權人積極參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根據人民法院或者債務清理管理人的建議,對債務減免、減免幅度、減免條件等相關事項採取一致性行動,以此激活銀行債務減免制度,實質性化解金融債務“擔保鏈”問題,為有創業創新能力的企業家解困鬆綁,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重生創造機會。

02

體現國家層面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

2018年10月24日,最高院提出要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2019年7月16日,國家13部委《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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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意見》第六條規定的五種適用情形,既包括了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情形,又考慮了因生活困難“執行不能”的被執行人,通過納入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範圍,逐步實現“執行不能”案件的有效退出。

03

創設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執行特別程序”等專屬概念

在個人破產立法前的空檔期,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如何開展與個人破產製度相當功能的試點工作?對此,溫州中院提出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概念;同時,堅持“執破融合、依法清理”思路,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定義為執行特別程序,即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按照執行和解和參與分配等執行制度和理論,參照個人破產的原則和精神,在進一步財產調查和清算基礎上,通過附條件的執行和解或金融機構一致行動,形成個人債務清償方案,以達到執行程序有效退出、債務人信用修復的目的。另經請示省高院執行局,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立“執清”案號進行統一管理。

04

引入了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製度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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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財產製度是個人破產中,基於維持債務人及其撫養的家屬的生活等基本需要,而保留部分財產給該債務人繼續支配的制度。債務豁免制度

是個人破產製度中的核心內容。對債務人承擔能力之外的債務給予免除,給債務人提供了重新開始的機會。失權復權制度,也是針對個人破產的一項制度。在形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後一定期限內,對被執行人進行一定範圍的行為限制和資格限制。為此,《實施意見》在債務清理方案內容以及“行為限制令”等相關方面作了專門規定。這些要素,在蔡某個人債務清理一案中都得到了體現。

05 突出了“意識自治”和“誠信”原則

《實施意見》確立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兩大基礎原則。按照意思自治原則,個債清理要由被執行人(債務人)提起申請,同時取得申請執行人(債權人)同意;此外,有關被執行人配偶家屬也要主動承諾與配合財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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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清償方案需要債權人一致同意方可通過。誠信原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在給予被執行人救濟的同時,要保護債權人利益,防範被執行人利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進行逃廢債。誠信原則要求債務人要如實地申報財產、誠懇地提出清償計劃,並鄭重向債權人會議作出誠信承諾。同時,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發現其有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還將根據情節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州個人債務清理試點工作的展望

1、進一步爭取授權試點

充分發揮溫州作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和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的區域優勢,堅定扛起“努力成為新時代全面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政治責任,堅定依靠上級法院和黨委、人大的大力指導和支持,積極爭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試點。

2進一步審慎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

加強對基層法院的指導,規範“執清”案件辦理流程,嚴格把握案件審查標準,充分發揮管理人作用,全面、審慎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同時,適時梳理發佈典型案例開展宣傳,以此推動守法誠信意識更加深入人心,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逐步健全。

3進一步探索政府機構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職能作用

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公共法律服務職能,在較為簡易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中,探索建立公職管理人制度。

4進一步指導金融機構債權人主動支持參與個債清理試點工作

協調金融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指導各金融債權人遵循一致行動原則,積極參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主動爭取政策性支持,在具體案件中實現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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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溫州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能為立法活動提供更多實踐經驗,為我國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貢獻溫州智慧。

素材來源:執行監督處 破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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