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04要聞--人民日報--報刊雜誌--版權渠道--首頁

首次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公共衛生安全與生態安全並重

本報記者徐雋

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高虎城說,這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強化了公共衛生安全與生態安全並重的理念,從立法目的、基本原則、部門職責、禁止濫食野生動物、禁止非法獵捕交易、與有關法律銜接、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健全了管理體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強化了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要求。

源頭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高虎城介紹,修訂草案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範公共衛生風險的內容。二是在基本原則中增加風險防範原則,明確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風險防範的原則。三是在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中增加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及其分佈情況的內容。四是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制度,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體或者動物疫病的,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五是與有關法律做好銜接。規定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無害化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加強對野生動物的檢驗檢疫管理,並與動物防疫法做好銜接。

草案還加強對野生動物的分級分類管理和保護。一是加強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二是增加對除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管理規定。三是強化野生動物活體收容與救護的規定。規定國家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建設。

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草案一是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違法食用野生動物。二是增加對公民自覺增強保護生態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自覺抵制濫食野生動物,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三是在第三章增加具體規定,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生產、經營以及為食用非法購買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四是增加對餐飲場所的規定,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為違法出售、購買、食用及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

針對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草案一是明確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二是強化對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的全鏈條監督管理。在獵捕環節,規定獵捕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組織,由經專業技能培訓合格的人員操作;在交易環節,出售、利用“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取得專用標識,出售“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高虎城介紹,草案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及職責。一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明確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交易、利用、運輸、寄遞、攜帶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增加行刑銜接規定。規定國家建立由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的野生動物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對野生動物重大違法案件的聯合執法力度,建立聯合查辦督辦制度;增加行刑銜接規定。三是增加行政強制措施。賦予相關執法部門現場檢査、抽樣取證、查封扣押等執法權限。

草案還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對違法行為提高處罰額度和擴大處罰種類。二是增加處罰內容,對食用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非法捕捉、大規模滅殺、保管、處理、處置野生動物和非法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增加處罰規定。與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有關規定相銜接,規定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長江保護法草案進入二審

建立健全長江流域規劃體系

本報記者王比學

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了長江保護法草案。此前,2019年12月,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初審。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長江保護法草案二審稿對草案結構和相關內容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審稿在立法目的的規定中更充分地體現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加了“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內容。並結合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建議,對草案有關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水生態治理的內容進行梳理,對草案結構進行調整,並對有關內容作相應補充、完善:將“基本制度與措施”一章的內容分拆至總則和其他相關章節;將“國土空間用途管控”一章改為“規劃與管控”;將“水資源保護與利用”一章改為“資源保護”;增設“水汙染防治”一章;將“法律實施與監督”一章改為“保障與監督”。

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提出,作為我國第一部流域專門法律,建立健全長江流域規劃體系,對於加強長江保護、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充實相關內容。二審稿作了相應修改。增加規定:國家建立以發展規劃為統領,空間規劃為基礎,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長江流域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強調長江流域發展規劃“科學統籌長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增加規定:長江流域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編制。對國土空間規劃在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作用提出總的要求,即:科學有序統籌安排長江流域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佈局。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部署要求,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出臺了長江禁漁及加強執法等方面的規定和舉措,建議進一步做好銜接。二審稿考慮到本法施行日期與長江禁漁的起始日期不一致,也為將來政策的調整留有餘地,將“在本法實施之日起十年內”改為“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對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打擊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作出規定;並在漁業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違反禁捕規定的行為加重處罰。

為充實、完善有關長江保護的保障支持和監督措施,二審稿明確,要求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從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鼓勵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鼓勵社會資本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金等方面,完善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增加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的規定;增加對長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地區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的規定。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建議,梳理法律責任相關規定,對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中反映突出的違法行為,在現有法律規定基礎上加大處罰力度;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做好與有關法律的銜接。有的意見建議,對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作出規定。二審稿作出修改。一是,在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違反岸線管理、生態環境准入、水生生物保護、總磷汙染控制、危化品運輸等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針對性地增加處罰方式,並加大處罰力度;對其他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本法未作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依法賠償損失和費用。

首次審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

處理個人信息應合法正當

本報記者王比學

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俊臣就草案作了說明。

劉俊臣介紹,隨著信息化與經濟社會持續深度融合,網絡已成為生產生活的新空間、經濟發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紐帶。截至2020年3月,我國互聯網用戶已達9億,互聯網網站超過400萬個、應用程序數量超過300萬個,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為廣泛。雖然近年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機構甚至個人,從商業利益等出發,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侵擾人民群眾生活安寧、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等問題仍十分突出。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社會各方面廣泛呼籲出臺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本屆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有340人次提出39件相關議案、建議。黨中央高度重視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對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工作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公民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為及時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和期待,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制定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將廣大人民群眾的個人信息權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具有重要意義。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本法適用範圍;健全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完善個人信息跨境提供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權利和處理者義務;關於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為健全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草案確立了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的原則,強調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採用合法、正當的方式,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公開處理規則,保證信息準確,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等,並將上述原則貫穿於個人信息處理的全過程、各環節。同時,還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一系列規則,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並且個人有權撤回同意;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考慮到經濟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和個人信息處理的不同情況,草案還對基於個人同意以外合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作了規定。

此外,草案還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及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民事賠償等作了規定。

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進入二審

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國旗

本報記者徐雋

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沈春耀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根據實踐中國旗的使用情況,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對國旗的升掛、懸掛作進一步規範。二審稿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展覽館、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

修正草案第十條規定了可以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有的部門提出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徽章中使用了國徽圖案,建議予以確認。有的建議規定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

二審稿增加兩款規定:“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國徽教育的內容。

二審稿增加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配備兒童安全座椅防止交通事故傷害

本報記者王比學

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此前,2019年10月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和2020年6月第二十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

為進一步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監護職責,三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同時,將委託照護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聯繫交流的頻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為至少“每週”一次。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重要指示精神,三審稿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勤儉節約,並增加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珍惜糧食、反對浪費、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習慣。

此外,三審稿還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強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責任;明確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責,強化司法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職責;對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進入二審

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本報記者徐雋

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引發社會關切,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兩個方面補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應當專門規定為犯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入三審

鼓勵專利權人自願實行開放許可

本報記者徐雋

10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江必新介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社會公眾提出,為鼓勵專利權人自願實行開放許可,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建議增加關於激勵措施的規定,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草案三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

二審稿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案件;對跨區域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跨省域的專利侵權案件很多,都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能否做得到,建議研究;有的意見提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為專利授權確權部門,不宜過多地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具體範圍限定在“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可。三審稿修改為: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有的意見提出,為保護我國專利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現行專利法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進行完善,明確對於他人實施的妨礙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實現權利的行為,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三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

選舉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數量

本報記者徐雋

為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草案)》的議案。10月13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

沈春耀說,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適當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部署要求,需要針對各地基層行政區劃撤鄉並鎮改設街道、基層人大代表數量逐屆減少的實際情況,對選舉法進行適當修改。

草案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數量。沈春耀介紹,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和實際需要,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基數,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增加20名,即將選舉法規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將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增加5名,即將原來規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

根據黨中央2019年1月印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的精神,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為便於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及時瞭解和掌握各地因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依法重新確定代表名額帶來代表名額變動的情況,草案增加一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選舉法第五十七條對破壞選舉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其中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為深刻汲取查處湖南衡陽、遼寧賄選案的經驗教訓,並與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做好銜接,草案將這一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 人民日報 》( 2020年10月14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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