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談判也是律師必備技

在司法實務中,常常會遇到一些爭議不大、證據非常充分的案件,這種案件訴諸司法,結果是顯而易見的。這種情況下,作為被告一方,堅持走訴訟,效果常常不佳。不但毀了信譽,而且還要付出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更多的財務成本。

對這種案件,作為被告一方代理人,要力勸當事人協商、談判解決問題,不能靠提管轄權異議、執行異議拖時間、折騰對方來迫使其讓步。這樣做,會使雙方上升為情緒上的衝突,常常會更被動。應積極、不厭其煩地與對方溝通,瞭解其訴訟背後的目的和動機,瞭解其真實的需求和想法,積極尋找糾紛解決的替代方案,化訴訟為和解,爭取雙贏的結果。

如某買賣合同糾紛案,雙方爭議非常明確,證據也沒問題。作為被告代理人,建議當事人與對方和解或調解,免得更大的損失及精力的投入。在與對方溝通過程中,告知訴訟案件過多,不利於雙方業務的開展、市場的開拓,是雙輸的結果,建議在法院達成調解,使其權利有所保障。經過進一步溝通,對方坦言只是儘快想收回貨款,並不想訴訟,作為被告代理人也談了疫情期企業的難處,希望能互相理解。最後,雙方達成調解,對方豁免20萬元的利息,被告在三個月內結清貨款,希望以後還能合作。作為被告,不但少付了利息,而且還節省了訴訟費用,延長了還款的週期。作為原告,緩和了雙方關係,為下步繼續合作提供了可能,也不至於自己在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件過多,不利於自身業務的開展。雙方達成調解完全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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