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訴十年,嫌犯終落法網!武義檢察對一起搶劫案提起公訴

一男子夥同他人多次持刀搶劫,卻因同案犯不瞭解其真實身份得以一時僥倖逃脫,被立案追訴十年後終落法網。

2020年4月24日,武義縣檢察院以搶劫罪對十年前立案追訴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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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少年 多次結夥搶劫

2010年,1992年出生的王某(已成年)在武義打工時,結識了同樣到武義打工的張某和黃某平。是年12月,三人覺得打工收入滿足不了花銷,竟商議合夥搶劫“搞點錢花”。

2010年12月28日,三人騎摩托路過武義縣某公司附近時,看到有名青年男子坐在路邊草坪上,就決定對其實施搶劫。張某和黃某平分別按住該男子的手臂,王某抓住該男子的頭髮且用隨身攜帶的刀架在該男子的喉嚨處對其實施威脅。通過這次搶劫,三人搶到了一隻滑蓋手機和60餘元現金。得手後,一隻手機和60餘元現金並未滿足三人的胃口,他們又著手實行了數次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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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4日短短8天時間裡,三人合夥實施持刀搶劫多達6起,共搶得手機6只和現金27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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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緻審查 不放“漏網之魚”

2010年1月5日,張某和黃某平即因涉嫌搶劫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公安機關對其二人進行詢問時,他們一直供述合夥實施搶劫的王某名叫“王軍”(化名),也不清楚王某的其他身份信息,公安機關一時也難以查清王某的真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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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武義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原承辦人秉持著不放過一名犯罪份子的原則,多次提審張某和黃某平,耐心開展釋法說理工作。經勸導,張某和黃某平願意配合對“王軍”進行辨認,指認王某即是他們口中所說的“王軍”。

確認王某的真實身份後,武義檢察院立刻向公安機關發函,要求對王某立案追訴。但誰也沒想到,這一追訴就是十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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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十年 難逃恢恢法網

立案追訴後,公安機關將王某列為網上追逃人員,原承辦人每年都向公安機關詢問對王某的抓捕情況。但王某卻彷彿人間蒸發一般,多年不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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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原承辦人調離武義縣檢察院。為防止此案變成“無頭案”,他將此案“一對一”交接給另一名辦案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對於接手此案,現承辦檢察官表示:“除了我跟原承辦人之外,其他人基本都不太瞭解這個案件。原承辦人調動離開我們院了,那我肯定要繼續辦好這個案件,不讓王某逍遙法外。”

接手案件後,現承辦檢察官繼續保持與公安機關的密切聯絡,確保對王某的抓捕工作不因長時間流逝而停擺。2019年下半年,公安機關終於發現了王某的藏身之處,將其緝拿歸案,並且第一時間向武義縣檢察院通報此事。兩任檢察干警跨越十年的努力付出終究沒有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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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 悔過方是正途

王某到案後,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多次以“時間太久”“記不清了”等為理由,只承認部分搶劫事實。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現承辦人再度對案件進行了全面梳理、細緻審查,一方面從完善證據入手,指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進一步查實受害人情況、查清搶劫現場狀況等;另一方面對王某進行釋法說理、對其講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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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實和證據面前,王某最終對6起搶劫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律師見證下,王某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條鏈接

素材:第二檢察部 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王誠翊 王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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