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聰明!汽車銷售員利用PS偽造臨時車牌獲刑

自作聰明!汽車銷售員利用PS偽造臨時車牌獲刑

嫌跑腿辦理臨時行駛號牌麻煩,宿松某汽車銷售公司的張某為自己業務方便,竟然偽造臨時車牌。4月13日,宿松縣人民法院判決了該起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犯罪案,被告人張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是宿松某汽車銷售公司員工,為了外出提車方便,便與同事吳某(已判決)商議從網上購買假的臨時行駛車牌照。2017年4月和5月,吳某共計花費2000元先後兩次通過網絡購買了400套未加蓋公安交管部門印章的臨時行駛車牌照交給張某,張某通過“PS”打印印章或直接捺印假章在購買的假臨時行駛車牌照上,然後由吳某外出提車時使用這些偽造的臨時行駛車牌照。自2018年5月份以來,吳某和被告人張某通過使用一套就偽造一套的方式,偽造和使用了浙江金華和山東淄博的臨時行駛車牌照共計16套。 2019年11月,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宿松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鑑於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 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並 依法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機動車號牌由文字、字母、數字等組成,起標誌、標識作用;而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僅印有文字、字母、數字等,其背面還印有機動車所有人、住址、車輛類型、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等信息欄目,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因此它不僅是車輛的標誌,還具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作用,兼具行駛證的屬性,可視作為車輛的臨時號牌與臨時行駛證,牌證合一。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達到一定數量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予以處罰。

【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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