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西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緩刑制度知多少

【導讀】

山西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法律知識《緩刑制度知多少》,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緩刑制度是刑法刑罰裁量中的一種重要制度。我們簡單瞭解下什麼是緩刑制度?

一、緩刑的概念和使用條件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

(一)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並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

(三)必須不是累犯。換言之,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考驗期限與考察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由社區矯正機構執行。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於原判刑期,可以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期。

此外,根據刑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說明,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

三、緩刑考驗期滿與緩刑的撤銷

緩刑考驗期滿,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並且經過了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的撤銷,是指由於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遵守法定條件,而將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使犯罪人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的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一)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撤銷緩刑,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瞭解更多山西事業單位招聘信息請點擊山西事業單位招聘網。(本文來源於ID:shxsydw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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