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已轉讓債權涉及訴訟進展的公告

股票代碼:600815 股票簡稱: *ST 廈工 公告編號:臨2020-027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披露訴訟的主債權已轉讓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

涉案金額:2,225.76萬元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工股份”或“公司”)管理人於2019年9月26日對328家企業的應收賬款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掛牌。2019年10月15日,競買人廈門創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程資產”)以起拍價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賣中競拍成交。2019年10月16日,競買人創程資產已將扣除保證金後的成交價餘款繳入指定賬戶,並於後期簽署了相關協議。具體內容分別詳見公司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0月19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9-094”和“臨2019-096”號公告。2019年10月30日,公司於《中國改革報》刊登了《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廈門創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依法將前述328家企業的主債權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轉讓給創程資產。

雖然上述328家企業的應收賬款主債權已公告轉讓,但訴訟案件遍佈全國各個區域,債權人收到公司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書時間跨度較大,法院辦理所有債權轉讓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訴訟案件進展,法院仍以廈工股份為原告繼續受理。公司於2020年4月20日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閩民終1571號《民事判決書》,該法律文書所涉及訴訟案件為上述應收賬款事項,現將相關案件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9月27日,公司正式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蘭州榮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州榮輝”)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佔用費共計3,187.76萬元,並要求陳燦文、仲瑾、陳燦明、陳淑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6-052”號公告。

2018年7月3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公司與蘭州榮輝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出具(2016)閩02民初9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蘭州榮輝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貨款22,257,590.45元及相應資金佔用費等。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8年10月23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8-069”號公告。

公司不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2民初986號民事判決書,於2018年11月2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蘭州榮輝、陳燦文不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2民初986號民事判決書也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3月1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件。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3月16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9-014”號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2020年4月20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閩民終15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

一、維持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2民初98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撤銷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2民初98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變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2民初98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蘭州榮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2,257,590.45元及相應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計算如下:1、截止2016年9月27日,資金佔用費共計9,613,720.76元;2、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貨款本金15,245,843.01元(即截止2015年3月31日尚欠的貨款本金16,099,938.61元—854,095.60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資金佔用費至實際付款之日,以2015年新增貨款本金7,011,747.44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二計算資金佔用費至實際付款之日】”。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7,850元,由蘭州榮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鑑於上述訴訟案件主債權已轉讓,根據相關協議,本次公告訴訟案件的相關費用將由債權受讓人創程資產承擔。本次已轉讓債權訴訟對公司的影響,詳見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臨2019-096”號公告。

特此公告。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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